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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召回条例升至法规
    执行仍是最大问题
    2012-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方悦然

      行业观察

      ⊙方悦然

      

      如无意外,已被国务院法制办列入立法计划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于今年年内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对汽车召回行为的管理规范,将正式从质检总局的部门规章上升至国家法规层面,从已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来看,对“责令召回”的强制性规定将成为该法规的一大亮点,而其对汽车消费环境的改善作用,仍取决于法规执行的力度。

      在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已步入第八个年头的今天,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下称现行规定)跟不上高速发展的市场,已成为媒体和公众反复议论的焦点话题,与全球第一大汽车消费市场不相匹配的汽车召回数量,世界范围内亦独此一例。尽管现行规定中有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但自2004年该规定实施至今,几乎没有出现过厂家被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案例,这意味着,没有法规约束的强制性召回,只能等同于一纸空文。

      在今年2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当出现“生产者未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未发布召回信息”等情况时,质检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租赁或者使用缺陷产品,并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将由相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而现行规定中,对汽车企业和经营者不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最多对其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处罚金额最高也仅为3万元。处罚力度的空前提升,被认为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召回的极大约束,而多年来不少跨国车企在海外与中国市场召回的双重标准,也将面临法规制裁。

      然而,有法可依,并不意味着执法必严。

      仅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留给汽车企业钻空的空间仍旧不小。例如,由生产者开展的调查分析,或由国务院质检部门开展的缺陷调查,是否会对外公开,有无独立机构或消费者代表参与监督?如何保证调查结果的公正性,防止商业利益团体操作的空间?既然现行规定实施8年来厂家被质检总局指令召回的案例微乎其微,又如何保证新法规实施后质检总局就能依法执行?

      当然,《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主张权利的主体,包括消协、律师、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均可投诉至国务院相关受理部门,此举显然增强了消费者在推动汽车召回规范进程中的话语权。但事实上,消费者很难与调查部门、生产厂家平等对话,更难以撼动任何更深层次的利益,若执法机关存在执法不严,消费者势必会在权利的争取过程中付出更大代价。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的权利是在维权先锋们的反复斗争过程中不断争取而来的,但中国消费者已然在汽车消费上付出了高昂的代价。(作者系汽车业资深观察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