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9版)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南京证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 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9)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7-21层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7-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十二)募集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23日,期间本公司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份额,在营业时间内可随时认购。
本公司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及时公告。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及确认
1、在发行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T日的认购申请,销售网点核查后当场受理并出具认购业务受理单据。投资者可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查询认购接受结果,并可于基金成立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取得认购份额确认书或查询认购份额确认信息。
(二)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100万元 | 1.2% |
100≤认购金额<200万元 | 1.0% |
200≤认购金额<500万元 | 0.6% |
认购金额≥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本基金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在认购期内资金获得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1.00=98,82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24.23份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投资者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6、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23日的9:30-17:00。(业务办理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事先办妥或持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个人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账户及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
② 本人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
③ 填妥的开通基金交易账户申请表。
(3)如已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账户,可直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认购申请表。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本人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存有足够资金)。
4、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5、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没有交通银行借记卡的投资者可当场申办。
(3)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二)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此程序仅供个人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该代销券商处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借记卡)。
3、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借记卡)。
4、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开立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后,可申请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本代销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个人投资者还可通过各代销券商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三)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中心受理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
1、业务办理时间
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23日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4)签字确认的《风险提示函》;
(5)填妥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个人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个人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如非本人亲自办理,则还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注:发行期间个人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认购资金的划拨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2)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在规定时间内(认购17:00点)之前足额汇入本公司的指定直销专户,否则当日交易申请无效。投资者如选择继续交易,需向直销中心重新提交交易申请,并以重新提交申请当日为交易日进行份额和利息等核算。
(3)投资者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4)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姓名及认购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并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5)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直销专户一:
账户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银行账号:1001190729013325767
直销专户二:
账户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第一支行
银行账号:310066726018170142165
直销专户三:
账户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1001550400050029282
直销专户四:
账户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农行上海卢湾支行
银行账号:03492300040010683
直销专户五:
账户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世纪大道支行
银行账号:121909609110802
5. 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并进行认购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个人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
(4)直销中心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受理机构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
2、业务办理时间
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23日9:30-17:00(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4)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6)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7)《开放式基金业务印鉴卡》(加盖公章);
(8)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加盖公章);
(9)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10)填妥的《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机构版》;
(11)《风险提示函》(加盖公章)。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机构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
(1)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如有);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开户机构指定的,与预留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所述姓名、证件号码相一致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认购资金的划拨
(1)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电汇等方式汇入本公司指定的直销专户。
(2)投资者当日的认购资金应在当日17:00点前足额汇入本公司的指定直销专户,否则当日交易申请无效。投资者如选择继续交易,需向直销中心重新提交交易申请,并以重新提交申请当日为交易日进行份额和利息等核算。
(3)投资者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4)投资者在银行填写划款凭证时,请写明用途。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姓名及认购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并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5)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6、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2)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开户成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开户确认书。
(3)机构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接受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网上交易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基金认购交易成功的机构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23日9:30-17:00。(业务办理安排以当地分行规定为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请事先办妥或持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账户及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① 填写合格并在第一联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则为负责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原件供查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
③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经其签字的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⑥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3)如已开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交易账户,可直接持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立富安达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开户会计柜台开立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认购申请表。
3、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4、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交通银行的说明为准。
5、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三)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
以下程序原则上适用于代销本基金的证券公司,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新增代销机构的认购程序以有关公告为准。
1、业务办理时间
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4月23日9: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机构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必须在有效期内且已完成上一年度年检)及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
(6)预留印鉴;
(7)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代销券商开立的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提出认购申请。
5、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代销券商的说明为准;
(2)机构投资者认购时要注明所购买的基金名称或基金代码。
五、清算与交割
(一)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据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募集结束后对基金权益进行过户登记。
六、募集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费用可以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基金认购费中列支,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募集失败,募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退款
(一)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将于认购申请被确认无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款。通过直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经过客户身份识别后在认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退款。
(二)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份额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者。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本基金在发售的3日前公告《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本公司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二)本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设立日期:2011年4月27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 张晶
电话:(021)61870999
传真:(021)61870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618.8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第一部分"本次募集基本情况"第(十)点"代销机构"部分。
(四)直销机构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联系人: 陈勉妮
咨询电话:(021)61870808
传真:(021)61601555
网址:www.fadfunds.com
(五)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1)61870999-3611
传真:(021)61065222
联系人:韩梦露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梁丽金 刘佳
经办律师:梁丽金 刘佳
(七)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