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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 17版)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联系人:沈娴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5599、021-61095599

    联系电话:021-61095610

    网址:www.abc-ca.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林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1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13)其它代销机构

    其它代销机构名称及其信息另行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陆家嘴商务广场7楼

    法定代表人:杨琨

    电话:021-61095588

    传真:021-61095556

    联系人:高利民

    客户服务电话:021-610955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振波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12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2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1、认购时间安排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采用前端收费方式,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费率
    M<50万1.2%
    50=

    0.8%
    100=

    0.6%
    M>=500万1000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基金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初始面值确定。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基金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认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认购份额=(4,940.71+2)/1.00=4,942.7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元认购农银汇理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可得到4,942.71份基金份额。

    4、认购手续

    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在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基金账户,若已经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提交认购申请,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基金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基金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

    (3)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基金投资者通常可在T+2 日后(包括当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3 个工作日后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认购申请成功受理的确认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认购的限制

    代销网点以及直销网上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源泰:请贵司确认以下限制数额]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基金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已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基金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费率
    M<50万1.5%
    50=

    1.0%
    100=

    0.8%
    M>=500万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T<1年0.5%
    1年=

    0.25%
    T>=2年0

    注1: 就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指730日,以此类推。

    注2:上述持有期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后端费率: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条件成熟时也将为客户提供后端收费的选择。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二: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
    申购金额(元,A)10,000500,000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1.50%1.00%0.80%
    净申购金额(C=A/(1+B))9,852.22495,049.50992,063.49
    申购费用(D=A-C)147.784,950.507,936.51
    申购份额(E=C/1.2000)8,210.18412,541.25826,719.58

    5、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基金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认购/申购费用,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持有年限不足1年,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费用=1.2500×10,000×0.5%=62.50元

    赎回金额=1.2500×10,000-62.5=12,437.50元

    6、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在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下转B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