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2—05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3月5日(星期一)以书面、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星期三)上午10时40分在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马德里二厅召开。出席会议董事应到11人,实到11人。
会议由任克雷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按会议议程逐项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事项:
一、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
二、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1年末总股本5,593,460,436股为基数,每10股送3股红股、派0.6元现金(含税)。
三、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四、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2013年度申请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融资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2-201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00亿元,其中本年度现有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90亿元,新增金融机构综合融资额度为人民币110亿元(包括银行、信托、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
要求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衡量资金成本,合理使用。
五、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2013年度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2-2013年度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新增加委托贷款,额度为80亿元人民币,借款利率按照市场条件,不高于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任克雷、郑凡、董亚平、刘平春、陈剑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详见《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2—07)。
六、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对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为公司控参股公司合计提供172亿元人民币额度的借款担保,其中公司合并单位之间贷款担保额度为171.75亿元人民币;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为0.25亿元人民币。上述需担保的借款包含在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内。
详见《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对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8)。
七、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为持股90%以上控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拟为6家持股90%以下参控股公司合计提供30亿元人民币额度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其中公司合并单位之间委托贷款额度为29.8亿元人民币;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额度为0.2亿元人民币。
详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为持股90%以下控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9)。
八、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5名关联董事任克雷、郑凡、董亚平、刘平春、陈剑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有关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公司将于近日发布公告。
九、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十、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全面修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及执行流程》的议案;
十一、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经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同意续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
十二、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十三、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增设新业务拓展部的议案;
为配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增设新业务拓展部,主要负责对文化相关业务进行统筹和培育,以及对新业务进行开发和经营。
十四、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一)在原第四十一条后面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四十二条:
“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原“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三)原第一百一十条增加一项内容:
“(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股权质押等担保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该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并在协议中对被资助对象接受财务资助需满足的基本条件、资助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被资助对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比照关联交易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财务资助议案时回避表决:
1.虽未被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控股,但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人对该对象有重大影响力。
2.该对象属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情形。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四)根据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需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593,460,436股,全部为普通股。”进行修订。
拟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7,271,498,566股,全部为普通股。”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送审稿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正文同时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请各位股东查阅。
十五、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华侨城集团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补充承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事项属于关联交易,5名关联董事任克雷、郑凡、董亚平、刘平春、陈剑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此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事项详见《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侨城集团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补充承诺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2—10)
十六、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申请捐赠资金举办华侨城当代艺术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作为举办者捐赠资金成立华侨城当代艺术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并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七、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上述第一、二、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项事项须提请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第十五项事项须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须回避表决。
关于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于近日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2-06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星期三)在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马德里二厅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3人,实到3人,会议由苏征监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三、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四、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五、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监事增补人选的议案。
公司监事叶向阳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监事职务。经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推荐,拟提名刘丹林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增补人选。刘丹林简历如下:
刘丹林,男,1967年出生,大专学历。曾任航空部人事司干部、华侨城集团公司企划部副总经理、华侨城集团公司驻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深圳市华侨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酒店物业事业部高级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华侨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六、监事会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公司201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报告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了审核意见,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不存在重大缺陷,公司的内控体系与相关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监事会同意将第一、二、三、五项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2-07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银行获得华侨城集团公司委托贷款的余额为134.8亿元。为满足业务发展资金需求,进一步降低财务费用,综合本年度宏观金融环境,为充分利用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强大的融资平台,合理控制资金成本,公司2012-2013年度拟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在现有委托贷款134.8亿元规模下再新增不高于80亿元的委托贷款额度,贷款利率按市场条件不高于公司同期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
上述新增额度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合理衡量资金成本后,审慎确定实际用款。
由于华侨城集团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法人,该项委托贷款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任克雷、郑凡、董亚平、刘平春、陈剑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分别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由于连同公司以前年度使用的集团委托贷款,该关联交易涉及公司本年度需要支付的利息预计不超过9.30亿元人民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的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如果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交易类别或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关联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本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内容: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合同签订金额或预计金额(单位:万元) | 上年实际发生 | |
| 发生金额 | 占同类业务比例(%) | |||
| 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 | 康佳集团 | 500 | 160 | 100.0 |
| 小计 | 500 | 160 | 100.0 | |
| 向关联人销售产品、商品 | 康佳集团 | 11,600 | 9,584 | 96.5 |
| 华侨城医院 | 200 | 170 | 1.7 | |
| 华侨城集团公司 | 200 | 178 | 1.8 | |
| 小计 | 12,000 | 9,932 | 100.0 | |
| 向关联人提供劳务 | 康佳集团 | 1,100 | 502 | 100.0 |
| 小计 | 1,100 | 502 | 100.0 | |
| 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 华侨城集团公司 | 2,650 | 2,379 | 100.0 |
| 小计 | 2,650 | 2,379 | 100.0 | |
(三)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前述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金额。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对上述第一部分涉及的各关联人情况分别进行说明,内容至少应包括:
1.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营业务、住所、最近一期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等。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说明具体的关联关系,该关联人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几条第几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结合该关联人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按照关联交易类型对关联方的履约能力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如向关联人出售商品的,应对关联人的支付能力进行合理判断等。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等。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采用参考市场价格或成本加成等方式确定的,上市公司应当提供明确的对比价格信息:参考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价格及其获取方法;采用成本加成的,应披露主要成本构成、加成比例及其合理性等。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如已签署了关联交易协议,说明协议签署日期、生效条件和日期、协议有效期及其他主要条款。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切实从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详细分析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分析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并说明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进行交易的原因。
2.从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付款(收款)条件的合理性等方面分析关联交易有无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关联交易的持续性,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是否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及依赖程度,相关解决措施等。
五、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2.保荐机构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适用)。
六、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纪要;
2. 关于公司2012-2013年度向华侨城集团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华侨城集团申请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华侨城集团申请委托贷款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2-08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2-2013年度对控参股公司
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2年3月14日在深圳华侨城洲际大酒店马德里二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2-2013年度对控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参控股公司合计提供172亿元人民币额度的借款担保,其中公司合并单位之间贷款担保额度为171.75亿元人民币;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长沙世界之窗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为0.25亿元人民币。前述公司所涉及少数股东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需担保的借款包含在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内。上述担保金额为全年预计数,公司将在担保实际发生时,将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88.06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64.50亿元,实现净利润为28.85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28.55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二)被担保人武汉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9.40亿元,2011年公司尚处于筹建期。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22.5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三)被担保人深圳华侨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2.52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50亿元,实现净利润为0.44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1.5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四)被担保人深圳市华侨酒店置业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5.90亿元,2011年公司尚处于建设期。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1-2012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2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2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五)被担保人深圳华侨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5.98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3.86亿元,实现净利润为0.43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3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六)被担保人深圳华侨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0.26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5.67亿元,实现净利润为0.03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0.1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七)被担保人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2011年末净资产为13.89亿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11.25亿元,实现净利润为-1.5亿元。2011年底该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阶段性担保,截至2011年12月末,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为21.59亿元,除此外无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及仲裁事项)。2012-2013年度拟为该公司人民币5亿额度的银行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下转5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