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2-006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2012年3月16日上午9:00时
2、 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3、 召开地点:怀荣宾馆一号会议室(怀化市迎丰西路148号)
4、 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黎明先生
6、 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棒、李杏红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643,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64,480,000股的41.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四、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累计投票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向股东大会提名两位董事(增补)候选人的议案》。
(1)《关于补选曾世民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643,68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曾世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补选雷晟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8,643,680票,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雷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棒、李杏红
结论性意见:“本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16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12年2月29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2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3月 16日上午9:00在怀荣宾馆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68,643,6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64,480,000.00股的41.7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荣
(盖章) 律 师:李杏红
邹棒
2012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