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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31版)
    2012-03-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人承诺:在担任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汪宁

    2012年 3月15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于帆为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2012年3 月15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于帆,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帆

    2012年3 月15 日

    证券代码:600723 股票简称:首商股份 编号:临2012-005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3月15日下午在公司第二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春滨主持。全体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及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与会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1、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1 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1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监事会提出本书面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1 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将于2012年5月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进行换届。公司监事会提名李春滨、周红、颜廷辉为第七届监事会候选人,其中:颜廷辉为职工代表推荐的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3票,其中: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执行有效。2011年,公司没有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立的实际情况。

    以上一、二、三、四项议案均需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履行义务;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决议等决策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经营决策合法规范,科学合理,并建立了基本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控机制;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审核了公司的财务情况,审核了公司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行为严格遵守了公司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的规定,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11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也无上期募集资金延续到本期使用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行为能按照《公司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决策科学、程序合法,交易价格合理,没有发现内幕交易和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五)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时充分,关联交易合同履行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公司权益的行为。

    (六)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公司财务报告未被出具非标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3月15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春滨:1962年2月出生,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职称,历任北京市委商贸工委干部处副处长,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长、副总经理。现任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

    周红:1968年1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北京首都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颜廷辉:1959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政工师职称,历任北京西单商场鞋帽部团支部书记、分会主席,北京市西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工会副主席。

    证券代码:600723 股票简称:首商股份 编号:临2012-006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公司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公司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燕莎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燕莎集团”)持有50%股权的子公司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莎商城”)与公司控股股东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集团”)持有40.64%股份的子公司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莎中心”)发生的关联交易, 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出租方承租方关联交易

    内容

    租赁期限预计2012年度交易金额(元)2011年度交易金额(元)
    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租赁部分商业物业30年 (自1992年6月29日至2022年6月28日)124,144,604.39120,666,910.52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关联方:北京燕莎中心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赵国清

    注册资本:德国马克14000 万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50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出租客房、公寓、写字楼、商业设施;经营风味餐厅。一般经营项目:经营会议室、康乐服务设施;提供收费停车服务。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40.64%股份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988年9月30日,新燕莎集团的前身北京市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与燕莎中心签订《北京燕莎中心第二友谊商店租赁合同》,其后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燕莎中心将位于朝阳区亮马桥的39,958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燕莎商城使用,由燕莎商城实际履行合同并缴纳租金,租赁期限至2022年6月28日,预计2012年度向其支付租金124,144,604.39元。

    四、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协商确定,操作公开透明。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交易是根据公司商业零售业务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各方严格按照相关协议执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审议程序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价格确定方式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