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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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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版)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浙商沪深30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

      30、 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份额转换;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二、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变革、新产品研发、竞争加剧等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可能导致其股价的下跌,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使基金预期收益产生波动。虽然基金可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手段和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例如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3、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4、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变现成本高;在投资人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状况下,其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具体表现为: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本基金的操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一些单一投资品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投资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或买入卖出行为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基金投资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指数投资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因此沪深300指数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绩的表现,当沪深300指数出现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分级结构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浙商稳健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浙商进取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浙商进取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浙商进取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将大于浙商沪深300份额和浙商稳健份额的净值变动幅度,即浙商进取份额的净值波动性将高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发生偏离而出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机制有助于将折/溢价交易风险降低至较低水平,但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影响,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根据本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本基金将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和不定期份额折算。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后,浙商稳健份额持有人或浙商进取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因此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当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将全部转换成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也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出现变化的风险。

      (5)份额折算风险

      ① 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② 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在场内通过上市交易买入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买入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浙商稳健份额或浙商进取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浙商沪深300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浙商沪深300份额与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年(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浙商沪深300份额和浙商稳健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7、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账户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3)持仓组合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价位成交,存在变现损失风险。

      (4)股指期货设置了涨跌停板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可能无法平仓,存在流动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持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超过限制比例,会被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强行平仓风险。

      (6)交易所设置了强制减仓限制,基金账户中股指期货持仓符合交易所强制减仓范围的,存在强制减仓的风险。

      (7)基金托管人调拨资金不及时,无法向期货公司缴足交易保证金,会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8、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定风险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四、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五、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六、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代销机构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另行公告。

      (五)资讯定制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六)客户服务中心项目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6-321-321(免长途话费),0571-2882 2288。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zsfund.com

      (七)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客户服务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浙商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申请和配对转换,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依据《基金法》等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但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之规定对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计算时,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被视作其同时持有按1:1的比例分拆的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并将分别按视为分拆后的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数享有并行使份额折算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浙商沪深300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而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有效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五日内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运作;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计算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1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邮政编码:310012

      法定代表人:高玮

      成立日期:2010年10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1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9.9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5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1、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也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和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股指期货品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e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任一类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任一类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计算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在此基础上,在浙商沪深300份额、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在本基金的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