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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08莱钢债”2012年付息公告
    2012-03-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22 证券简称:济南钢铁 编号:2012-015

      债券代码:122007 债券简称:08莱钢债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08莱钢债”2012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原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股份”)于2008年3月25日发行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3月26日开始支付自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3月24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8莱钢债(122007)

      3、发行人: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5年期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16号文核准发行

      7、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年利率6.55%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限:自2008年3月25日至2018年3月24日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10、付息首日:本期债券的付息首日为计息期限内每年的3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1、付息期限:每年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15、债务人变更情况:发行人莱钢股份于2011年5月18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方案的议案》,并于2011年12月3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事项。2012年3月6日,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钢铁”)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合并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公告》,本次吸收合并相关事项已全部完成。按照约定,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济南钢铁作为存续企业,莱钢股份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人员全部进入济南钢铁,莱钢股份予以注销法人资格,因此,“08莱钢债”的权利和义务亦由济南钢铁承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08莱钢债”的票面利率为6.55%。每手“08莱钢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65.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52.4元)。

      三、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3月23日;

      2、兑息日为2012年3月26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2年3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莱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蔡漳平

      联系人:于家慧 刘武修

      联系电话:0634-6820601

      邮政编码:271104

      2、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施杨

      电话:010-82293110

      传真:010-82293691

      邮政编码:10008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本公告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

      特此公告。

      济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