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7月14日证监许可【2011】109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风险、所投资ETF基金的对手方风险、基金资产整体波动率无法控制在目标水平的风险、投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一、绪言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公告书:指《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会员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1.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及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2.场外:指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3.场内: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场所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3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会员单位认购或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9.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40.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的共同交易日,主要市场的定义参见释义69)
4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有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中进行会计核算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6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9.主要市场:指本基金拟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包括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和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等;三是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风险、所投资ETF基金的对手方风险、基金资产整体波动率无法控制在目标水平的风险、投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一)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 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商品价格、股票价格、基础利率、汇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市场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同时,境外证券市场因特有的社会政治环境、法律法规、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趋势,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的反映存在诸多差异;另外,部分投资市场如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等。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以美元、欧元、英镑计价的金融工具,因此人民币与美元、欧元、英镑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二)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账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衍生品有一定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可通过严格筛选交易对手来控制。
4.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须向该国家或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法规定,同时,在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所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本基金实际运用经国内外实践验证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以有效控制模型风险。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基金中基金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投资(含ETF)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构建组合的时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了基金的过往信息。但基金的过往业绩和表现并不能代表基金的将来业绩和表现,其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2.所投资ETF基金的对手方风险
境外市场中,部分ETF存在对手方风险。此类ETF并非通过持有指数成份股,而是通过持有衍生品合约(互换等)或结构化产品等各种柜台式工具获取指数收益。由于不是通过持有基础证券来复制指数,而是与对手方约定以一定的方式换取指数收益,因此,此类ETF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对手方风险,即对手方出现违约导致该ETF无法全额获得指数收益甚至损失部分或全部本金的风险。另外,柜台式工具不受中央结算机构的信用担保,且一般不进行每日盯市及结算,也可能加剧持有此类ETF的潜在违约风险。
3. 基金资产整体波动率无法控制在目标水平的风险
本基金力求将基金资产整体波动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但在商品市场出现剧烈波动的极端情况下,本基金的波动率控制模型有可能无法及时调整现金资产的比例,造成基金资产的整体波动率超过目标水平。
4. 投资对象资产数量与资产规模有限引致的特殊风险
由于商品类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有限,本基金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分散投资,影响了投资的灵活性。例如,当流动性最强、跟踪偏离度最低的某只商品ETF 投资比例已达到合规性上限时,本基金必须寻找次优的投资目标,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表现。
另外,如果商品类基金的规模大幅缩小,本基金对商品类基金的投资可能会被动超标,而被迫减持该基金,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对基金资产净值形成负面影响。
5. 上市交易及外汇额度限制引致的特殊风险
(1)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即本基金在合同生效的六个月内不会上市交易。届时投资者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进行变现。
(2)在上市交易期间,如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导致突破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外汇额度,本基金将暂停申购,由此可能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3)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出现了较高的折溢价率,折溢价率可能因国家外汇局批准基金管理人新增外汇额度以及本基金恢复申购业务而大幅缩小,亦可能导致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
(4)本基金二级市场收盘价折溢价率可能因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等市场因素发生较大变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在大宗商品各品种间的分散配置以及在商品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动态配置,力求在有效控制基金资产整体波动性的前提下分享大宗商品市场增长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利用各商品品种价格走势之间的不一致性,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并根据商品类资产的历史波动性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求将基金资产的整体波动性控制在特定水平以内,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商品类基金。
商品类基金包括跟踪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 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基于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共同基金。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商品期货或其它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首先确定基准配置比例,包括商品类、固定收益类资产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各商品品种间的品种配置比例,然后以基准配置比例为参照构建投资组合,最后根据市场波动性调整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以求将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控制在特定的水平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在于确定基准配置比例,包括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和各商品品种配置比例。
1)各商品品种间的配置比例
国际上的大宗商品品种繁多,本基金拟投资的商品品种主要可分为以下四大类别:
能源类:包括原油、天然气、燃料油、汽油、瓦斯油等等;
工业金属类:包括铝、锌、铜、镍、铅等等;
贵重金属类:包括黄金、白银等等;
农产品类:玉米、小麦、大豆、白糖、棉花、咖啡、可可、牲畜等等。
在商品品种配置比例的选择上,将以分散配置、均衡配置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各商品品种历史表现以及商品市场基本面等各方面因素,力求构建一个相对稳定的商品品种配置比例基准,在全面反映大宗商品走势的同时,尽量降低商品类资产整体的波动性。
具体而言,在商品品种配置比例方面考虑以下因素:
- 各商品品种各自价格的历史表现和历史波动性
- 各商品品种价格间历史相关性
- 各商品品种的全球产量、交易量
- 各商品品种的可投资性(即是否可通过商品类基金进行投资)
2)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类别包括商品类资产和固定收益类资产,大类资产配置以严格控制风险为目标,力求将资产的整体年化波动率控制在不超过15%的水平。
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步骤:
- 对商品资产部分近期的历史实际波动率进行计算并年化;
- 如商品资产部分历史实际波动率小于15%,则将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设置为零。
- 如商品资产部分历史实际波动率大于15%,则提高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以求将资产的整体历史实际波动率降至15%以内。
本基金管理人与德意志银行合作,对以上资产配置方法进行了固化和完善,制定了基准配置组合和定期调整方法。为对组合的表现进行持续跟踪,由德意志银行以指数的形式进行发布了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并以此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关于指数的更多细节参见(六)业绩比较基准。
2.商品类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商品类基金投资将主要参照基准配置比例中的商品品种配置比例进行配置,具体方法如下:
1)根据基准配置比例中商品部分各商品品种的成分和权重,在商品基金中抽样选择基础资产商品品种与基准配置比例中商品部分相同或接近的基金,组成初选基金池。
2)通过量化模型进行最优化分析,从备选基金池中选取基金构建组合。最优化目标为组合与基准配置比例中商品部分的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系数最大化,并据此求解组合中各基金的权重。
3)当基准配置比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时,通过量化模型重新计算,对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由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宏观经济和各商品品种基本面的判断,综合评估历史波动率是否准确反映了各商品品种的市场风险,并对组合进行适度调整。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型公募基金(含债券型ETF)、货币市场基金(含货币型ETF)。
在确定了商品类基金的组合后,本基金将参照基准配置比例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配置,并根据所构建商品类基金组合的实际历史波动率加以调整,力求将基金资产的整体波动率控制在年化15%以内。
由于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目的是优化流动性管理和分散投资风险,因此在投资策略会侧重于短久期、高流动性、高信用等级的品种进行投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主要采取组合避险策略和有效管理策略。衍生品的投资比例应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投资需要后予以确定。
(五)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实行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下属专业投决会——境外投资专业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境外投资专业决策委员会报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全收益指数)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Guotai Commodity Allocation Index)是国泰基金和德意志银行联合开发的综合性商品指数,涵盖能源、贵重金属、工业金属、农产品等多个商品类别,以反映大宗商品市场的整体走势。指数编制中借鉴了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风险控制指数技术,以控制指数波动率为目标来进行资产配置。通过在指数中加入现金部分并动态调整,力求将指数的整体年化波动率控制在不超过年化15%的水平,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以2000年1月4日为基期,基点为100点。投资者可以通过德意志银行的指数发布网站DBIQ(http://index.db.com)查询指数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彭博资讯查询指数情况,彭博代码为DBCMCNU1。同时,为便于投资者查询,国泰基金也在公司网站(http://www.gtfund.com)上公布指数的情况,提供指数介绍、每日走势、商品成分和权重等相关信息。
如果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编制者或所有者停止对本基金的指数使用授权,或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有更能代表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程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予以公告。
1.指数的构成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的构成包括两大部分:商品资产部分(商品期货投资组合)和现金部分(现金或短期政府债券)。商品资产部分涵盖能源、贵重金属、工业金属、农产品等四大类别,用于反映商品市场的整体走势;现金部分用于平抑商品期货组合的市值波动,控制风险。指数提供商根据商品资产部分的近期历史波动率动态调整现金部分的比重,力求将标的整体年化波动率控制在特定的水平(年化15%)以内,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商品资产部分的收益根据商品期货每日的结算价进行计算,现金部分的收益以三月期美国国债的收益率进行计算(3-month T-Bill)。
2.指数的资产配置方法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在资产配置上采用了基于历史波动率的风险控制机制。于每月的第十个工作日对商品资产部分在过去90天中的历史波动率进行计算,并将历史波动率和目标波动率(年化15%)进行比较:当商品资产部分波动率较高时提高现金部分比例,当商品资产部分波动率较低时相应降低现金部分比例,以求达到将指数整体在过去90天的波动率控制在不超过年化15%的水平。
3.商品资产部分的成分和权重
截至2011年4月29日,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中商品资产部分的成分和权重如下表所示:
能源 | 贵重金属 | 工业金属 | 农产品 | ||||
WTI原油 | 9.8% | 黄金 | 22.0% | 铝 | 6.8% | 玉米 | 4.8% |
布伦特原油 | 4.0% | 白银 | 10.8% | 锌 | 6.1% | 小麦 | 4.8% |
天然气 | 6.9% | 铜 | 6.2% | 大豆 | 4.3% | ||
燃料油 | 2.5% | 镍 | 0.9% | 白糖 | 3.3% | ||
汽油 | 2.5% | 铅 | 0.5% | 棉花 | 0.9% | ||
瓦斯油 | 0.9% | 咖啡 | 0.8% | ||||
可可 | 0.7% | ||||||
牲畜 | 0.6% | ||||||
合计 | 26.6% | 32.8% | 20.4% | 20.3% |
4. 期货合约的选取
对于任一商品品种,都有多个到期日不同的期货合约可以选择。国泰大宗商品配置指数在期货合约的选取上采用了德意志银行专有的优化展期(Optimum Yield)技术,对每种商品的期货远期曲线进行分析,根据模型选择出展期损失最小(或展期收益最大)的合约月份,并用该月份的期货合约编制指数。
(七)投资程序
严格、完备的投资管理流程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贯彻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商品市场波动、商品基金表现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境外投资专业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境外投资专业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基准配置组合,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构建组合。追求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稽核监察部对基金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结合商品市场波动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管理人力求将基金年化波动率控制在特定的水平(年化15%)以内。因此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
(九)投资限制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商品类基金。
商品类基金包括跟踪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 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基于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共同基金。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6)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6项约定的投资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