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9 证券简称:特变电工 公告编号:临2012-008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产品买卖框架协议》《产品采购框架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产品采购、销售合同
● 合同生效条件:经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众和)董事会、股东大会、特变电工董事会审议通过该关联交易事项后生效。
● 合同履行期:截止2012年12月31日
2012年3月17日,公司因向新疆众和采购电工圆铝杆,与新疆众和签署了《产品买卖框架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池能源公司)因向新疆众和销售动力沫煤,与新疆众和签署了《产品采购框架协议》。上述合同尚需经新疆众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后生效。
一、合同主要条款:
1、公司因向新疆众和采购电工圆铝杆,2012年3月17日,与新疆众和签署了《产品买卖框架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采购电工圆铝杆的规格、数量、金额
2012年5—12月,公司拟向新疆众和采购电工圆铝杆(A4/A6)6,000吨,分期分批次采购(以本公司实际订购量为准),预计金额10,200万元(以合同实际发生额为准)。
(2)定价依据及支付方式
公司向新疆众和采购电工圆铝杆,价格以上海期货月度加权平均价为基础,每吨上浮400元—500元。
双方依据公平原则就具体交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具体合同中约定产品价格。
(3)质量要求:按照国家GB/T3954-2008标准执行。
(4)交货方式
公司自提,或者新疆众和公路运输至公司厂区,公司负责卸货。公司收货后应签署《收货确认回执单》,新疆众和发货当月25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结算方式
电汇、转账支票或其他等方式结算,依据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执行。货款于次月5日前结算,12月货款于12月20日前结算。
(6)协议生效时间及截止时间
协议生效时间:公司董事会及新疆众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关联交易事项后生效。
协议终止日期:2012年12月31日或在此期限内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购销完毕(合同终止日期以两者先到的日期为准)。
2、天池能源公司因向新疆众和销售动力沫煤,2012年3月17日,与新疆众和签署了《产品采购框架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销售动力沫煤数量、金额
新疆众和向天池能源公司订购动力沫煤约60万吨,预计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沫煤出厂单价以具体合同中约定价格为准,化验结果以新疆众和化验室化验结果为准,计量吨位以新疆众和地磅单吨位为准。如燃煤市场出现较大变化时,双方可协商解决。
(2)质量要求
煤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18MJ/kg,外在水分≦21%,空气干燥基全硫≦1%,收到基灰分≦10%,收到基挥发分≧22%,收到基固定碳≦55%,含矸石率≦2%(直径≦20cm),焦渣特性≦4。
为了维护双方的权益,保障煤炭质量,入场煤质未达上述规定则按以下方式扣除相应吨位数:①发热量扣吨=(合同规定发热量-当月入场煤加权平均发热量)/合同规定发热量×扣吨倍数×当月总进煤量;②外水扣位=(当月入场煤加权平均外在水分-合同规定外在水分)%×当月总进煤量
(3)提货方式及交货地点
新疆众和自提,提货地点为吉木萨尔县五彩湾地区天池能源矿区。天池能源公司在接到新疆众和进煤通知后,每月必须按新疆众和计划完成当月交货量。
(4)结算方式
双方依据确认净吨位数每月结算,新疆众和于下月20日前以转账支票、电汇及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分批支付。
(5)违约责任
供方无故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内足额交货的,承担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由于天气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供方无法按时按量供货的除外。
(6)协议生效: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及新疆众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关联交易事项后生效。
二、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12年,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分厂新疆线缆厂拟向新疆众和采购电工圆铝杆(A4/A6),预计金额10,200万元(以合同实际发生额为准);新疆众和热电厂拟向天池能源公司采购动力沫煤,预计金额不超过4,500万元。
上述电工圆铝杆采购、动力沫煤销售交易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新疆众和是本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新疆众和28.14%的股份,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张新、李建华担任该公司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新疆众和是公司的关联企业,公司与其发生的交易构成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拟于2012年3月25日召开的六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备查文件目录
1、《产品买卖框架协议》;
2、《产品买卖框架协议》。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