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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2-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1) 购买不动产。

    (2)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 购买实物商品。

    (5)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 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取消或变更上述投资禁止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取消或调整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证券交易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经纪商提供的交易支持、研究支持以及其他服务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成为经纪商选择及交易量分配的主要依据。经纪商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评价:包括交易指令的执行速度及质量、指令弹性的解决方案、交易保密情况、信息资讯提供以及佣金安排制度等方面的评价;

    (2)研究评价: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服务。包括宏观经济、行业及公司分析报告、买卖方研究员之间的交流情况、研究报告的更新及研究的独特性等方面的评价;

    (3)服务评价:包括对客户发行产品所提供的建议、组织对上市公司拜访活动以及IPO的安排等方面的评价;

    (4)其它评价:包括后台(清算和交割)便利性和可靠性、公司股东结构状况及第三方的评级、以及公司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的评价;

    (5)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评价指标定期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撰写《经纪商评价报告》,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考评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2.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1.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何 晔

    联系电话:021-38561743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0%
    意大利忠利集团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金泰证券投资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创新型封闭式),以及19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2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年3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10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陈良秋,董事,大学本科。1993年7月起在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工作,历任业务科副经理、办公室副总经理、支行副行长、行长。2006年10月起在中国建投工作,任企业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投资部负责人,兼任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徐志斌,董事,硕士研究生。2001年8月起,先后在高盛集团工作,历任环球控制部高级分析师、项目经理、团队经理;运营风险管理部总监、执行董事;市场风险管理部执行董事。2010年4月起在中国建投风险管理部工作,2010年4月起任中国建投风险管理部业务总监。2010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Philippe SETBON,董事,硕士研究生,EFFAS注册金融分析师。1993年起历任BOISSY GESTION SA (AZUR GMF Group)首席执行官、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股票投资部总监、GENERALI FINANCES SA副总经理/投资总监、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首席执行官/投资总监、GENERALI INVESTMENTS忠利投资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并兼任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监事会主席、Generali Fund Management副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SGR副主席、THALIA SA (Lugano)、TENAX(UK)、Generali Hedge Fund SICAV(Lugano)董事会成员等职务。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1994年起历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和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曾任水利电力部机关财务处主任科员,能源部机关财务处副处长,电力部机关事务局经营财务处处长,国家电力公司中兴实业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副董事长、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组副书记(正局级)、正局级调研员。2004年2月起任公司董事。

    金旭,董事,硕士研究生,19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党支部副书记、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吴鹏,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现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年5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执行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仲裁员、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职。2010年6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刘秉升,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年起任吉林省长白县马鹿沟乡党委书记;1982年起任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5年起任吉林省抚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记;1995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98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年任海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韩少华,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工作,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处长;南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分行总会计师。2003年至2008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唐建光,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1982年1月至1988年10月在煤炭工业部基建司任工程师;1988年10月至1993年7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1993年7月至1995年9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年9月至1998年10月在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年10月至2005年1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年1月进入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资产处置部负责人、总经理、资产管理处置部总经理、负责人,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部高级业务总监。2010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Amerigo BORRINI,监事,大学本科,CFA,金融咨询师。1967年起历任忠利集团会计结算部、忠利集团金融分析师、忠利集团基金经理、忠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首席执行官、忠利集团财务部总监、忠利集团总经理助理、忠利集团首席风险官。2010年6月起任本公司监事。

    李芝樑,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宣传部干事,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副经理、经理,投资银行部主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兼董事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2004年2月起任本公司监事。

    沙骎,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年起在国泰君安证券、平安保险集团投资管理中心工作;2000年1月起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2月至2009年8月任交易部总监;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任研究部总监;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兼任公司投资副总监;2012年2月起兼任公司投资总监。2011年4月起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6月起兼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11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王骏,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年10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登记核算工作,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2007年11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金旭,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巴立康,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4月至1998年4月在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1998年4月至2007年11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金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梁之平,本科,15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研究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市场部总监兼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委托投资部总监,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2011年1月至2012年2月兼任深圳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4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李峰,硕士研究生,16年银行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区监察主管,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专员,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美国雷曼兄弟亚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中国区合规总监。2009年2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崔涛,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4年6月至2007年5月就职于Paloma Partners资产管理公司,任量化分析师;2007年6月至2009年4月就职于富通银行(纽约),任量化分析师(副总裁);2009年6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经理(量化研究方向),从事量化及衍生品投资、指数基金和ETF的投资研究以及境外市场投资研究。2011年5月起任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5月起任国际业务部总监助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金旭女士:总经理

    梁之平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张人蟠先生:总经理助理

    周向勇先生:总经理助理

    刘夫先生:投资副总监

    沙骎先生:投资总监

    张则斌先生:财富管理中心投资总监

    黄焱先生: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监

    张玮先生: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裴晓辉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7月14日证监许可[2011]1094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投资人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相关服务机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币种

    人民币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人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4.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5.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6.认购的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有效性的确认情况。但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结算机构在本基金认购结束后的登记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认购费用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M< 50万1.20
    50万≤M<200万0.90
    200万≤M<500万0.60
    M≥500万1000元/每笔

    场内认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认购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十一)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

    2.认购价格:初始面值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内认购

    场内认购为份额认购,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认购金额以及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0份,若某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0.9%,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295.00元。则有:

    认购金额=1.00×1,000,000×(1+0.9%)=1,009,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0.9%=9,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0=1,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295.00/1.00=29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09,000元,认购费用为9,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29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295份基金份额。

    (2)场外认购

    场外认购为金额认购,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场外认购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9%,这1,000,000元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9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9%)=991,080.28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1,080.28=8,919.72元

    认购份额=(991,080.28+295.00)/1.00=991,375.28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认购期结束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1,375.28份。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或等值货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后,在相关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前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基金上市后,若出现以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停牌,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是否停牌及停、复牌时间。

    (1)当基金管理人预计已使用外汇额度接近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向基金投资者提示风险,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2)当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在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日对本基金停牌,并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3)本基金因外汇额度原因暂停申购期间,基金管理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增加外汇额度并获得批准时,应及时发布公告,披露恢复申购的时间,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于公告当日停牌、于下一交易日复牌;

    (4)若因暂停申购导致本基金折溢价率出现异常,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风险提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于提示公告日上午开市起停牌一小时。

    若未来对上述情形有更合适的处理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述措施进行调整及修改。

    7.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四)恢复上市的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五)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六)上市交易规则的调整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申赎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的共同交易日,主要市场的定义参见释义69。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或非开放日受理或者拒绝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届时以基金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各证券市场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场内申购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场内赎回采用固定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可对业绩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申请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申请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均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应调整。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申购时, 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每笔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投资人将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本基金场内和场外的申购费率相同,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M<50万1.50
    50万≤M<200万1.20
    200万≤M<500万0.80
    M≥500万1000元/每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赎回费率(%)
    Y<1年0.5
    1年≤Y<2年0.25
    Y≥2年0.0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七)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6份基金份额。

    例二: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6,000元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 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73份

    即:投资人投资6,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5,576.73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四: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八)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2. 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

    (十八)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及其他性质类似的费用等),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和登记等相关的各项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与基金缴纳税款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及顾问费;

    11.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可以以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二)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

    (三)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对上市交易债券在未上市之前按照成本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2.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3.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4.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主要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估值截止时点所能获取的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5.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美元、港币、欧元、英镑和日元等五种主要货币的汇率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其中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