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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2-03-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上市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或撤消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拆分;

    27.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临时公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0.21和0.23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位,较去年上升8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

    法定代表人:Joseph L. Hooley

    成立时间:1891年4月13日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公司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1891年并于1924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道富银行现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行。截至2011年9月30日,道富集团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96.51亿美元。道富银行托管和管理资产总额(Assets under custody and administration) 达到21.51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为16.5%,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AA- (标准普尓) 及Aa2(穆迪投资)。

    道富银行在全球26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拥有超过2万9千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道富在亚洲太平洋区开设了包括杭州、香港、新加坡、东京、悉尼和印度的孟买、浦那及班加罗尔在内的八个营运中心,提供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监督、外汇交易、证券借贷、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序号机 构 名 称机 构 信 息
    1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电话:021-38561759传真:021-68775881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8569000
    联系人:蔡丽萍网址:www.gtfund.com
    2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第5层
    电话:010-66553078传真:010-66553082
    联系人:王彬
    3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电话:021-38561739联系人:徐怡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全国)

    网址:www.ccb.com

    (2)其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消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如需在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5.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2.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3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D.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 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4.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5.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7.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3.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E.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F.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B.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登载在各自网站上。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查阅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时间: 1998 年3 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允许的、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于商品期货或其它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投资于基金(含ETF)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不低于80%投资于商品类基金。

    商品类基金包括跟踪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 ETF;业绩比较基准90%以上基于综合商品指数、大类商品指数或单个商品价格指数的共同基金。

    b. 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c. 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e.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f.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a - f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a.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形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b.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①其他基金中基金;

    ②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③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c.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 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1)-(6)项约定的投资限制被修改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七条第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投资期货的清算经纪商(Clearing broker)由基金管理人选任,但须取得基金托管人的认可。基金管理人须对其选任的期货经纪商的资信负责,并在与清算经纪商的合同中明确以下事项:1、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须与清算经纪商的自有资产和清算经纪商其他客户的资产隔离;2、存放在清算经纪商处的基金资产不得列入清算经纪商的清算财产;3、清算经纪商须对存放在其账户内的保证金及相关资产的安全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如对清算经纪商持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充分说明。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B.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C.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 期货账户的开立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与期货经纪商订立期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在其经纪商处以基金名义开立期货账户,并将相关的账户信息发送基金托管人。

    F.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 期货的保管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银行(美国道富银行)不承担与期货投资相关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保证金)的保管责任。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托管人开通权限,提供数据查询功能,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查询的数据或按照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查询途径取得的数据进行估值和核算,不承担核实该数据的责任。

    I. 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的保管责任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2.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外)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

    (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办理。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

    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J.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3.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4.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1.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2.对于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信件,基金管理人将顺延一个工作日回复。

    (三)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公司动态、公司和基金的公告、投资人个人账户信息、销售网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基金网上交易:工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农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建设银行借记卡用户、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

    3.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账户查询栏下实现客户资料的修改和完善。

    4.网站“投资者教育”栏目:分为新手上路、客户服务知识库、最新热点问题、理财工具等小栏目,并提供关键字搜索,包括基金知识、交易指南、公司产品、活动动态、市场热点等信息,加强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5.操作指南:无论是直销、代销,还是网上交易的投资人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在线服务:WEBCALL人工在线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客户留言版、交易指南、直销类单据下载。

    7.短信与电子邮件定制:通过“账户查询”系统订制免费短信和电子邮件资讯。

    8.国泰QQ通:投资人可以通过加入国泰QQ群获得及时在线交流和服务支持。

    9.信息披露: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仓、资产、投资收益等信息,供投资人定期了解基金运作的最新情况。

    10.理财资讯:目前理财资讯产品包括《市场周刊》、《季度策略报告》、《国泰基金快讯》、《最新市场新闻》、《市场热点要闻点评》等,与投资人展示公司的市场研究成果,交流市场研判观点。

    11.互动专区:提供投资人参与公司各种理财活动的在线平台,包括最新活动介绍、现场活动报道、在线活动参与等。

    (四)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手机月度对账单、生日节日祝福、相关基金资讯信息以及移动资讯刊物等。

    (五)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和电子月度交易对账单等。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柜台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包括工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农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建设银行借记卡用户、招商银行借记卡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等可以通过公司网站进行的电子化基金交易,并享受相应交易费率优惠。投资人欲了解更多网上交易详情,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www.gtfund.com查询。

    2.基金间转换服务: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八)投诉处理受理

    1.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2.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

    3.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九)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6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邮编:20012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