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56 证券简称:宝钛股份 编号:2012-007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以公告形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2年3月20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在七一招待所四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23179.40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7%。会议由董事长邹武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同意票23179.403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11年度工作报告》。同意票23179.403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同意票23179.403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4、《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票23179.403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1年度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61,694,435.61元;加上上年度分配现金股利后结余的未分配利润605,679,419.22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合计为667,373,854.83元。以公司总股本430,265,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21,513,285元,剩余利润645,860,569.83 元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同意票23179.403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6、《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意票23179.403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7、《关于聘请公司2012年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同意票23179.403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公司决定继续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2年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45万元(不含差旅费)
8、《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票407.3086万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 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关联股东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9、《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同意票23179.403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关于公司申请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票23179.403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邹凡坤、冯黎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