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ST 东碳 编号:临2012-04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第一部分 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1、本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3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2 年3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洗面桥街16号诚友苑宾馆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刘平先生
7、计票人、监票人:会议推举股东代表赖永田、监事代表洪伟、陈燕本公司工作人员谢敏担任本次会议表决的计票人、监票人。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情况
本公司总股本114,479,028股,其中: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持股32,714,028股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其余2,000,000股为社会公众股股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6人,共代表股份4277263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7.3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2人(包括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四川香凤企业有限公司),代表股份3471402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32%。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805860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7.04%。
2、本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5人(到会董事为:刘平、赖永田、宋和平、罗媛、李昌荣);本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2人(到会监事为:洪伟、陈燕)。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谢君书律师和陈秋宏律师)及本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公司董事会邀请的重组方代表、中介机构代表及其他邀请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第三部分 会议所形成的决议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延长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公司分别于2010年12月30日和2011年3月6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和201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并于2011年3月25日召开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等与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案;本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2011年11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等与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调整事项的议案;前述与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案有效期自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将于2012年3月24日到期,由于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批,考虑到取得相关批文时间的不确定性以及本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需要一定时间,为此,本公司拟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至2013年3月24日。
表决结果:同意42555186股,反对172000股,弃权4545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49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7841158股,反对172000股,弃权45450股,同意票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1.16%;参加现场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7140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期限的议案》。
本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并于2011年3月25日召开本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该授权自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鉴于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将于2012年3月24日到期,由于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需中国证监会审批,考虑到取得相关批文时间的不确定性以及本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需要一定时间,为此,本公司拟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授权期限延长12个月至2013年3月24日,授权内容不变。
表决结果:同意42521686股,反对172000股,弃权7895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41 %。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7807658股,反对172000股,弃权78950股,同意票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89%;参加现场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7140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决定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1 年度审计工作,中期及年度审计费用35 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42493768股,反对129000股,弃权149868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99.35%。其中:网络投票结果:同意7779740股,反对129000股,弃权149868股,同意票占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6.54%;参加现场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投票结果:同意347140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票占参加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谢君书律师和陈秋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