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
本基金经2012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29号文)核准,进行募集。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其中投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80%;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是指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从投资者具体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增利A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明显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增利B则表现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增利A场外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元;增利B场外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增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
增利A与增利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增利A将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基金投资者的集中申购与赎回,增利B封闭运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增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增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增利A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1.25%。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增利A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净资产分配予增利B。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指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指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增利A和增利B,两级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为7:3
23.基金分级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基金采取分级运作的期间,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4.增利A:指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A级份额。增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5.增利B:指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B级份额。本基金在扣除增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增利B享有,亏损以增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并由增利B承担;增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 年
2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增利A及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其中增利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7.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每满半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增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8.增利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1.直销机构:指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4.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3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36.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分级运作期届满转为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转换日为基金分级运作期的届满日,与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0.基金份额转换:指在基金份额转换日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增利A和增利B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即中欧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1.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增利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增利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的情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T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即假定T日为本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日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4.法定代表人:唐步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 日
7.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8.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电话:021-68609600
11.传真:021-33830351
12.联系人:许然
13.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14.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15.股权结构:
意大利意联银行股份合作公司(简称UBI)出资5,8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64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7%;
万盛基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8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
上述三个股东共出资12,000万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20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部总监、监察部总监,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Gianluca Trombi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意大利意联银行国际业务部主管,意大利籍。曾任摩根士丹利(米兰)投资银行部总监、意大利金融机构小组主管;摩根士丹利(伦敦/米兰)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监;瑞士联合银行(苏黎世)金融机构小组副总裁;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业务·米兰)公司/战略金融服务资深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米兰)资深审计师。
Guido Masella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意大利意联银行亚太区商务拓展主管,意大利籍。曾任意大利中央银行(罗马)国际研究处、国际金融机构部经济师;意大利驻华大使馆(北京)财务专员;意大利中央银行(布鲁塞尔)本地代表办事处经济师;意大利中央银行(维罗纳)银行和金融系统监管署分析师。
陈金占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籍。历任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打击经济犯罪办公室成员、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金融总部和证券总部副经理/律师。
Barry Livett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百库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执行,英国籍,硕士学历。历任伦敦证券交易所高级分析员、国际证券咨询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Securities Consultancy Ltd.)咨询师、新加坡联合银行高级经理、Morgan Grenfell亚洲区经理助理、中银国际助理董事,欧中金融服务合作项目协调员/证券部董事。
刘桓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籍,中央财经大学副院长/教授。
肖微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硕士,君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廖海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中国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博士后,历任深圳市深华工贸总公司法律顾问,广东钧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纽约州Schulte Roth & Zabel LLP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中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籍,工学博士。历任中国核仪器设备总公司干部;华夏证券发行部市场营销处处长;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国信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
刘玫女士,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加拿大籍,研究生学历。历任北京掌联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成都市政府外商投资促进中心项目经理、加拿大DESROSIERS-LOMBARDI-DOLBEC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GENERAL EASTERN TRADING公司财务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唐步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籍。简历同上。
刘建平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6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副科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副处长;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朱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国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16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资金计划部主管,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昆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通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上海长阳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徐红光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市场副总经理,中国籍。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12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历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证券部研究员,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市场业务部总监助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上海销售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总监。
黄桦先生,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管运营副总经理,中国籍。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2年以上证券及基金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上海爱建信托公司、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机构。历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监及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聂曙光先生,中国籍,复旦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南京银行债券分析师,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债券投资经理,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兼研究员(主要负责宏观、债券研究),中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5月10日起至2011年7月28日)。现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中欧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2月2日起至今)及中欧鼎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6月16日至今)。
5.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为:公司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周蔚文先生、公司总经理刘建平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苟开红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聂曙光先生、基金经理林钟斌先生、专户理财部副总监沈洋先生。其中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周蔚文先生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3)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进行定期、不定期报告。
(4)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对基金投资的所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5)风险控制委员会:协助确立公司风险控制的原则、目标和策略,并就风险控制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和决策。
(6)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及专项的检查和反馈,使公司在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业务部门:具体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及政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进行。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部门及岗位设置体现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原则。
各部门及岗位均设立明确的授权分工及工作职责,并编制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建立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2)严格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公司建立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重大业务的授权应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内容和实效,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3)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
建立科学的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在适当授权的基础上实行恰当的岗位分离。重要业务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重叠。
(4)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5)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两方面:一是公司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检测办法、重要部门风险指标考核体系以及业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体系等;二是公司灵活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和危机处理机制。通过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完整妥善地保管好会计、统计和各项业务资料档案,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各种信息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20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主要人员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4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只,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天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4208)、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共10只,其中6只已到期,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号资产管理计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银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长盛-邮储-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灵活配置2号资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21.1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组,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8层
联系人:许然
电话:021-68609602
传真:021-68609601
客服热线:021-68609700,400-700-970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lcfunds.com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lcfunds.com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金鼎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 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址:http://www.psbc.com
(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代销增利B,于2012年4月9日开始代销增利A。)
(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正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联系人电话:010-66045608
网址:http://www.txsec.com 、http://jijin.txsec.com
(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服电话: 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 http://www.ebscn.com
(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热线:0591-96326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网址:www.hfzq.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1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qlzq.com.cn
(1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李清怡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1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人代表:凤良志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0551-2246298
联系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http://www.gyzq.com.cn
(1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热线:4008888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吴倩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热线: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下转B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