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10版)
公司网站:www.ccb.com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6)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8)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9)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10)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11)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徐玲
联系电话:025-84551162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12)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13)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4)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15)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7)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8)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或http://jijin.txsec.com
(1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20)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1)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22)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23)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4)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5)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26)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7)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28)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9)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30)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见各营业部客户电话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31)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32)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33)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34)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35)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3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37)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8)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39)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40)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41)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7112510
客服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42)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客服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43)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44)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45)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46)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方文
电话:0755-83199599-8133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4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4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9)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6768681
传真:0791-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5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站:www.95579.com
(51)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52)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53)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54)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55)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56)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57)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58)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59)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60)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61)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62)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3)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64)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65)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人代表:马金声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6)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www.tfzq.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 话:0755-25946013
传 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郭曦 黄贞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 洪锐明
联系人:胡小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广发深证100 B份额”)。其中,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广发深证100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
根据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广发深证100 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广发深证100 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广发深证100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100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广发深证1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100份额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广发深证100份额。场外申购的广发深证10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广发深证1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合并为广发深证100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广发深证1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广发深证1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
三、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100 A份额的本金及广发深证100 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广发深证100 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广发深证100 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广发深证100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5%”。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广发深证100 A份额的本金及广发深证100 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净资产。广发深证100 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广发深证100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广发深证100 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广发深证1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1份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100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广发深证100 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广发深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广发深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和广发深证1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为T日每份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广发深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广发深证100 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2年2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200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金额下限、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金额下限: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
(4)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0%,具体费率如下: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广发深证100份额。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60元,则其可得到的广发深证100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60)/1.00=99,06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项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在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广发深证100份额为99,069.90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和代销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50,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下限、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下限: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
(3)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5)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6)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
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广发深证100 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广发深证100 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6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1,0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1,000=101,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60/1.00=6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00+60=100,060份
经确认的广发深证100 A份额=经确认的广发深证100 B份额=100,060×0.5=50,030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60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6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各50,030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广发深证1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一、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广发深证1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2、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广发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广发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广发深证1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和直销中心(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50,000元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广发深证100份额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广发深证100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广发深证100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广发深证1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广发深证1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为1.08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91,073.0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广发深证100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为1.085元,则可得到91,073.02份广发深证100份额。
(2)广发深证1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万份广发深证100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是1.07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78=107,800.00元
赎回费用 =107,800.00×0.5% = 539.00元
净赎回金额 =107,800.00-539.00=107,261.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广发深证100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未满1年),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是1.07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7,261.00元。
(3)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的计算
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8、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广发深证100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广发深证100份额。
投资者赎回广发深证100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广发深证100份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1、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广发深证1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广发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广发深证10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撤销,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广发深证1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广发深证100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内赎回费率
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广发深证1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0元申购广发深证100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为1.08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5=91,073.0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1,07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1,073×1.085=98,814.21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21-1,185.77=0.02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从场内申购广发深证1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为1.085元,则其可得到广发深证100份额91,073份,退款0.02元。
(2)广发深证1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10万份广发深证100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是1.07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78=107,800.00元
赎回费用=107,800.00×0.5% = 539.00元
净赎回金额=107,800.00-539.00=107,261.00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10万份广发深证100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是1.07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7,261.00元。
9、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广发深证1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4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广发深证100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广发深证100份额、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广发深证1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广发深证1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广发深证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广发深证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广发深证100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广发深证1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内转入的广发深证100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以及场内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从场外转入的广发深证100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1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广发深证100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广发深证10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广发深证100份额场内赎回或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广发深证10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广发深证1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六、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本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的相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广发深证100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一份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一份广发深证100 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广发深证100 A份额、广发深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广发深证100 A份额和广发深证100 B份额的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广发深证100 A份额与广发深证100 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广发深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深证100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标的指数为基本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深证1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谋求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当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会对实际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但是当基金管理人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或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分红、增发、配股等行为,或由于成份股出现停牌限制、流动性问题等可能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实现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股票组合的调整
1)股票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的指数型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配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①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深证100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由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实施,通常在前一年的12月和当年的6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本调整方案,所以本基金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每年一月和七月的调整方案公布日至指数正式调整日之前。
本基金将按照深证100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②不定期调整
A.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新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深证100指数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B.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本基金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C.本基金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对投资组合的影响,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为目的,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D.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E.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本基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往经验,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本基金资产进行适当调整。
(3)投资组合绩效评估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100价格指数。
如果深证100价格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深证100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100价格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并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深证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以深证100价格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投资股票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选用“95%×深证100价格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下转B16版)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
5万元≤M<100万元 | 1.0% |
100万元≤M<200万元 | 0.6% |
200万元≤M<500万元 | 0.3%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5万元≤M<100万元 | 1.2% |
100万元≤M<200万元 | 0.8% |
200万元≤M<500万元 | 0.4% |
M≥500万元 | 1000元/笔 |
赎回期限(N) | 赎回费率 |
N<1年 | 0.5% |
1≤N<2年 | 0.25% |
N≥2年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