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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
  •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谨防假冒我公司名义
    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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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
    贷款逾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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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49版:信息披露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谨防假冒我公司名义
    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提示性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
    贷款逾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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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
    贷款逾期的公告
    2012-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44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

    贷款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3月22日,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资金紧张,新增逾期贷款15,80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08%;公司逾期贷款总计87,894.2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56.72%。

    上述逾期贷款尚未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现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积极与有关方面协商,妥善处理逾期贷款事宜,公司也将尽力组织资金偿还逾期贷款,努力履行还款义务。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逾期贷款明细
    2012-3-22  单位:万元
    序号贷款单位贷款行贷款金额到期日(年-月-日)取得借款的途径
    1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2000.002012-3-14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1400.002012-3-15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潍坊市寒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400.002012-3-21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押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霄路支行1000.002012-3-22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5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6000.002012-3-20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在建工程抵押
     小计15800.00  
     合计 15800.00  

    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45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山东大松叉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松叉车”)诉山东凯利隆化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凯利隆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鄢陵县恒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发棉业”)诉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拜城县天山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山煤炭”)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2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17),对上述三起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三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就原告大宋叉车与被告凯利隆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凯利隆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大松叉车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并自2012年1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就原告恒发棉业与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鄢陵县恒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497783.36及逾期付款滞纳金,逾期付款滞纳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利率,自201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3.原告天山煤炭诉被告山东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寒央商初字第5号】;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鄢民二初字第88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