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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试点中推进存款保险制度
    2012-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高伟 ○主持 于勇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利润很丰厚,并保持着年均30%左右的增速。2011年商业银行净利润更是高达1.04万亿元,同比增长36%,在实体经济盈利相对困难的情况下,再次赚了个“盆满钵满”,让一些银行家都感到不好意思。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消除银行业“暴利”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1995年以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了诸多进展,目前已进入放宽(乃至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的攻坚阶段。在改革的攻坚阶段,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因为它是降低和分散利率市场化风险的重要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金融体系中设立保险机构,强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领域的重大改革,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重大调整,涉及面广,改革难度大。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都曾经历过曲折的演变,甚至经历过反复。存款保险制度成败的关键,取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国情,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可操作性。为慎重起见,笔者建议,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宜先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完善推广,最后覆盖全部存款类金融机构。

      建议由政府出面成立“中国存款保险公司”,以财政拨款注入资本金,公司成立的首要宗旨是保障金融机构存款人权益。存款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由国务院直接领导和管理,公司对国务院负责。公司不以赢利为目的,可进行资产保值增值性经营。由于我国已建立审慎监管体系,监管范围覆盖了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能宜“重保险”“轻监管”,避免监管重叠。

      保险标的范围以居民人民币存款为主。因为这部分存款代表着大多数存款者的利益,也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负债业务,对其实行有效保护,就能维护公众对我国金融体系的信心。根据试点运营情况,再决定是否将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和银行同业存款纳入保险范围。设定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的设定,应以确保90%以上的居民存款得到保护为准。最高限额可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做出适当调整,必要时可采取临时全额保险,但不宜持久。

      采取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公司拟定,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根据各类存款保险机构的风险程度、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规模和资产质量的差异,按风险等级划分费率水平。考虑到政府隐性担保的实际存在,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的厘定宜就低不就高,总体应低于0.05%的国际平均水平。

      先拿村镇银行试点。我国银行业集中度较高,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就将所有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纳入的难度较大。建议按照“从小到大、从易到难”的原则,首先拿村镇银行试点。因为村镇银行规模有限,在区域分布上相对分散,业务关联度和影响面小,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概率极小。截至2011年末,我国已组建726家村镇银行,初步符合“大数”要求。拿村镇银行试点,即便出现一些问题了也不会引发金融危机,还可以为我国全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积累经验。而村镇银行有了存款保险制度这张“安全网”,则可大大提高其社会公信度,增强其吸收存款的能力。坚持强制保险的原则。存款保险需要适度的强制性,但强制参保的范围宜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在试点的初期,建议对所有村镇银行强制参保,然后扩大到农信社,再扩大到农商行、城商行、股份制银行,最后再将国有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纳入强制参保范围。

      建议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问题银行的处理机制、实施接管、提供资金救助、收购承接和债务清偿提供明确的依据和程序,赋予存款保险公司一定的风险处置职能。当前需尽早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待条件成熟后出台《存款保险法》。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外交部政策规划司一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