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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2年4月份国债、地方政府债
    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2-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关于2012年4月份国债、地方政府债

    兑付兑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根据《财政部关于记账式国债 特别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2012年还本付息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72号)等有关通知,2012年4月我公司将代理以下29只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4月份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兑息的具体信息详见下表。

    序号交易

    代码

    挂牌

    名称

    兑付/兑息

    代码

    年利率(%)付息方式(月)业务类别兑付/兑息资金(元)债权登记日资金

    清算日

    发行人规定的兑付/兑息日
    113000109安徽011300011.6012兑付101.6003月28日3月30日4月1日
    201990409国债040199042.2912兑息2.2903月30日3月30日4月2日
    313000209河南011300021.6312兑付101.6303月30日4月6日4月7日
    413000309四川011300031.6512兑付101.6503月30日4月6日4月8日
    501900810国债080190082.7012兑息2.7004月6日4月6日4月8日
    601990509国债050199054.026兑息2.0104月6日4月6日4月9日
    713000409重庆债1300041.7012兑付101.7004月10日4月12日4月13日
    813000509辽宁011300051.7512兑付101.7504月11日4月13日4月14日
    913000609天津债1300061.7812兑付101.7804月11日4月13日4月14日
    1001992509国债250199254.186兑息2.0904月13日4月13日4月15日
    1101900910国债090190093.966兑息1.9804月13日4月13日4月15日
    1201990609国债060199062.8212兑息2.8204月13日4月13日4月16日
    1313000709山东011300071.8012兑付101.8004月11日4月13日4月16日
    1401030303国债(3)0103033.406兑息1.7004月16日4月16日4月17日
    1501020302国债(3)0102032.5412兑付102.5404月13日4月17日4月18日
    1613000809江苏债1300081.8212兑付101.8204月17日4月19日4月20日
    1701980508国债050198053.6912兑息3.6904月20日4月20日4月21日
    1801901010国债100190103.0112兑息3.0104月20日4月20日4月22日
    1901070507国债050107053.1812兑付103.1804月18日4月20日4月23日
    2001982008国债200198203.916兑息1.9554月20日4月20日4月23日
    2113001109湖北011300111.8212兑付101.8204月18日4月20日4月23日
    2213000909吉林011300091.8212兑付101.8204月18日4月20日4月23日
    2313001009青岛债1300101.8212兑付101.8204月18日4月20日4月23日
    2413001209青海债1300121.8212兑付101.8204月18日4月20日4月23日
    2501903410国债340190343.676兑息1.8354月27日4月27日4月28日
    2601911011国债100191104.156兑息2.0754月27日4月27日4月28日
    2713001309河北011300131.8012兑付101.8004月25日4月27日4月30日
    2813001409内蒙011300141.8012兑付101.8004月25日4月27日4月30日
    2913001509陕西011300151.8012兑付101.8004月25日4月27日4月30日

    注:“兑付兑息资金”指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兑付或兑息资金。

    二、我公司将分别确认各只国债、地方政府债代理兑付兑息资金到账后,于相关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兑付兑息资金清算日进行资金清算,并于次一工作日将相关资金划付至相关结算参与人在我公司的交收账户内,由各结算参与人负责及时支付给投资者。享有相关国债、地方政府债兑付兑息权益但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我公司将在其办妥指定交易后,通过相关结算参与人划付相关资金。

    三、相关兑付国债、地方政府债已申报入库作为质押券的,我公司直接将其兑付的到期本息留存在质押库。自兑付清算日开始,在剩余回购质押券足额的情况下,无需参与人申报,我公司返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兑付的质押券本息金额。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