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证监局要求
提高律师事务所IPO执业质量
提高律师事务所IPO执业质量
2012-03-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朱剑平 ○编辑 阮奇
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律师事务所从事IPO的执业质量,充分发挥其在企业发行上市工作中的核查和把关作用,近日,山东证监局汇总分析了部分从事IPO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质量的通知》,针对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
山东证监局发现,部分律师事务所从事IPO证券法律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未合理运用查验方法,核查验证不充分;未充分说明公司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法律意见不审慎;未有效实施质量控制程序,内控制度执行不力;未及时整理查验记录等资料,工作底稿不完整。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暴露了部分律师事务所“重业务承揽,轻核查验证”、“重书面审查,轻实地走访”、“重报告编制,轻内部复核”等未勤勉尽责的执业情况,也对企业发行上市带来消极不利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山东证监局要求,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律师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对于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内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证;审慎出具法律意见。律师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并拟订具体方式和措施予以落实;在查验范围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取得应有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中充分揭示其对相关事项的影响程度及风险;强化内部业务质量控制。律师事务所应当进一步健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执业律师和项目的管理,加大对法律意见书的复核力度;律师在进行查验前,应当编制查验计划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调整;认真编制工作底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