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创新和发展拓展空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发布实施
⊙记者 王璐 ○编辑 衡道庆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细则》的发布为首只跨市场、跨境ETF的发行上市做好了规则层面的准备,也为上交所ETF市场业务创新和长远发展拓展了空间。
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是2004年国内第一只ETF——上证50ETF上市前夕发布的。近年来,上交所基金市场取得了较快发展。上交所发展战略中明确提出“建设以蓝筹股市场为核心,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共同发展的分层市场体系”,将以ETF为代表的基金市场作为交易所四大市场建设的核心目标之一。从市场规模看,上交所已上市23只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产品,市值规模约500亿元;从产品线看,单市场宽基指数ETF产品已经实现了超大盘、大盘、中盘和中小盘指数的全覆盖,主题类、风格类和行业类ETF发展迅速,从市场运作看,ETF整体运行规范度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各项保障制度和风控措施日益健全。ETF正逐步成为投资人,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和实现投资策略的良好工具。
随着ETF产品创新节奏的加快和证券市场交易机制的不断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跨市场ETF产品即将推出的背景下,原《细则》的部分内容和条款出现了与市场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的情况,为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配合跨市场ETF推出,经证监会批准,上交所在保持《细则》框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其中,一部分条文修改直接与跨市场、跨境ETF的运作差异相关,如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赎规则、ETF基金净值及参考净值(IOPV)计算方式、代办券商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风控要求及违规后的纪律处分措施等;还有一部分条文修订主要是为业务发展预留空间,如扩展ETF和申购对价的定义 、完善基金发行、停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等。
比较沪深两所发布的《细则》,规则的整体结构和多数条款的规定基本没有差异,最明显的差异是两所对跨市场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赎的规定。按照上交所《细则》,跨市场ETF基本保持了现有单市场ETF的“T+0”交易效率,如当日买入的股票可以立即用于申购ETF,当日申购的份额当日可以卖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也可以立即赎回。而根据深交所《细则》规定,当日申购的跨市场ETF基金份额,在交收前不可以卖出或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不可以卖出或赎回。
虽然国内ETF市场发展较快,但与国际主流交易市场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细则》的发布为基金公司等市场主体开展产品研发和业务创新提供了更大的空间,ETF相关产品创新步伐有望提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