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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层1009-10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0层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联系人:续宏帆
经办律师:韩刚、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张鸿
联系人:张鸿
四、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名称: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五、基金的类型
本基金类型:股票型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深证成份指数的有效跟踪,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七、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成份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成份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地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当预期指数成份股调整和成份股将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者因特殊情况(如成份股停牌、成份股流动性受限等)导致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1、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增发新股等情形,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适度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实施定期跟踪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需进行成份股权重临时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如标的指数成份股因投资受限、流动性受限或其他原因导致成份股权重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可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或采用股票替代等策略,以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可参与IPO新股申购以及成份股增发新股的申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择机卖出。
在法律法规及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深证成份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本基金是以深证成份指数为标的指数的被动式、指数型基金,以此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准确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绩效。
如果深证成份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深证成份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成份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于正式实施变更前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2年3 月8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71,443,602.00 | 92.15 |
其中:股票 | 71,443,602.00 | 92.15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权证 | - | - | |
4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5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5,789,719.88 | 7.47 |
6 | 其他各项资产 | 300,393.64 | 0.39 |
7 | 合 计 | 77,533,715.52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 - |
B 采掘业 | 4,575,570.44 | 5.99 |
C 制造业 | 42,319,512.88 | 55.41 |
C0 食品、饮料 | 12,656,172.97 | 16.57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 - |
C2 木材、家具 | - | - |
C3 造纸、印刷 | - |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1,566,849.70 | 2.05 |
C5 电子 | - | - |
C6 金属、非金属 | 9,350,749.22 | 12.24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13,276,666.84 | 17.38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5,469,074.15 | 7.16 |
C99 其他制造业 | - |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建筑业 | - |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 - |
G 信息技术业 | 2,957,043.70 | 3.87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3,489,568.64 | 4.57 |
I 金融、保险业 | 8,977,125.76 | 11.75 |
J 房地产业 | 7,404,461.84 | 9.70 |
K 社会服务业 | 1,720,318.74 | 2.25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
M 综合类 | - | - |
合计 | 71,443,602.00 | 93.55 |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 - |
B 采掘业 | - | - |
C 制造业 | - | - |
C0 食品、饮料 | - |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 - |
C2 木材、家具 | - | - |
C3 造纸、印刷 | - |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 - |
C5 电子 | - | - |
C6 金属、非金属 | - |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建筑业 | - |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 - |
G 信息技术业 | - |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 - |
I 金融、保险业 | - | - |
J 房地产业 | - | - |
K 社会服务业 | - |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 - |
M 综合类 | - | - |
合计 | - | -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00002 | 万 科A | 807,087 | 6,028,939.89 | 7.89 |
2 | 000858 | 五 粮 液 | 173,341 | 5,685,584.80 | 7.44 |
3 | 000001 | 深发展A | 251,697 | 3,923,956.23 | 5.14 |
4 | 002024 | 苏宁电器 | 413,456 | 3,489,568.64 | 4.57 |
5 | 000651 | 格力电器 | 194,001 | 3,354,277.29 | 4.39 |
6 | 000157 | 中联重科 | 388,252 | 2,985,657.88 | 3.91 |
7 | 000063 | 中兴通讯 | 174,973 | 2,957,043.70 | 3.87 |
8 | 000568 | 泸州老窖 | 66,790 | 2,491,267.00 | 3.26 |
9 | 002304 | 洋河股份 | 18,476 | 2,382,849.72 | 3.12 |
10 | 000423 | 东阿阿胶 | 52,172 | 2,240,787.40 | 2.93 |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明细。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事实,并对相关人员处以警告和罚款。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五粮液为深证成份指数40只样本股之一。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五粮液进行了投资。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五粮液外,未发现其他证券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未发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 称 | 金 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98,528.51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271.54 |
5 | 应收申购款 | 593.59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合计 | 300,393.64 |
(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① 本基金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②本基金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表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误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8月12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08/12)- 2010/12/31 | -2.20% | 0.76% | 15.85% | 1.66% | -18.05% | -0.90% |
2011/01/01- 2011/12/31 | -28.12% | 1.29% | -27.10% | 1.31% | -1.02% | -0.02%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08/12)-2011/12/31 | -29.70% | 1.17% | -15.54% | 1.42% | -14.16% | -0.25% |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9月26日公告的《天弘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根据公司股东的变化,更新了公司股东的基本信息;
2、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公司管理基金的数量和规模;
3、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根据公司部门的变化,更新了公司业务部门的基本信息;
4、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根据公司人员变动情况,对董事会部分成员的基本情况、监事会部分成员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进行了更新;
5、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根据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变动情况,调整了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6、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更新内容做了相应的更新;
7、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增加了新的代销机构;
8、在“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按有关规定补充了本基金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9、在“十四、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基金业绩数据,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10、在“二十六、其他应披露的事项”部分,对本次更新内容期间的历次公告进行了补充。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