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7 股票简称:ST海龙 公告编号:2012-046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现就鱼台县富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民化工”)诉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龙昊化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瑞龙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龙泵业”)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昊晟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晟伟业”)诉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龙”)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第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被告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展情况持续披露如下:
一、案件持续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2年2月 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2-017),对上述四起诉讼案件履行了披露义务,现四起诉讼案件的进展如下:
1.汶上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富民化工与被告龙昊化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宗。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就原告瑞龙泵业与被告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如下:
保全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10台叉车(保全期间公司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出售)。
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就原告昊晟伟业与被告新疆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新疆海龙化纤有限公司棉浆粕285包。
4.2012年3月23日收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第一被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告海阳港务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被告潍坊康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鲁商初字第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鲁商初字第9号】;《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2317541.44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2月21日)及至债务清偿完毕日之利息;
(2)、判令第二、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第四被告在质押权利价值范围内对第一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二、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产生或有影响。
四、备查文件
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汶执字第607-1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阿民执字第 号】(公司收到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空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阿民执字第 号】(公司收到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编号空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鲁商初字第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2)鲁商初字第9号】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