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59 证券简称:中泰桥梁 公告编号:2012-001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2年3月15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3月26日上午9: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1人(其中: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史永吉、蔡逸松、郑锋、蒋文伟、乔久华、任元林、王礼曼、缪为群),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会议同意公司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2、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59 证券简称:中泰桥梁 公告编号:2012-002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2年3月15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2年3月26日下午3: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出席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根据深圳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会议同意公司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年3月26日
证券代码:002659 证券简称:中泰桥梁 公告编号:2012-003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85号文《关于核准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900万股,发行价格为10.10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393,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2,038,671.1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61,861,328.9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2年3月7日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2] 065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0-220301040988988,截止2012年3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315,227,6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8万吨桥梁钢结构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02210120000000462,截止2012年3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40,549,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000574678000198,截止2012年3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6,084,728.9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鹏、何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