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山田正二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成都虹波继续为联虹钼业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虹波)继续为关联企业成都联虹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虹钼业)提供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银行融资(含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保证担保,担保期限1年,自本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为规避担保风险,日本联合材料与成都虹波已在2008年2月15日签订协议,约定担保风险由联合材料和成都虹波按持股比例承担。该担保事项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成都联虹钼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龙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路198号
企业类型:中外合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阙兴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8日
经营范围:钼板、X线靶、大/小型钼圆片/方片、高温炉用钼部件材料的生产,以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研究和新产品开发,并销售本公司产品。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联虹钼业股东权益10,144.40万元,总资产12,948.95万元,资产负债率21.66%,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6,638万元、净利润639万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虹波与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日本联合材料株式会社(持有本公司股份9.40%)合资组建的中外合企业,其中日本联合材料株式会社出资持股51%,成都虹波持股49%。
三、董事会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2012年3月27日召开的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在关联董事山田正二回避表决的情况下,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成都虹波继续为联虹钼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召开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向独立董事进行了情况说明并征得独立董事的书面认可。
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联虹钼业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第三大股东日本联合材料株式会社合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日本联合材料出资5,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成都虹波出资4,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联虹钼业2012年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拟向银行申请3,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含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用于正常经营运转,需由银行认可的第二方提供保证担保,鉴于联虹钼业第一大股东日本联合材料为其提供担保难于操作且很难获得银行认可,故由成都虹波提供担保;由于担保金额不大且联虹钼业目前经营及资金周转正常,同时为规避担保风险,日本联合材料与成都虹波已在2008年2月15日签订协议,约定担保风险由联合材料和成都虹波按持股比例承担。因而,潜在风险较小。
3、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2年2月29日,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9,473.43万元,其中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余额47,973.43万元,控股子公司成都虹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成都联虹钼业有限公司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余额1,500万元;上述担保均不存在逾期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011年度财务报表。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年3月29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2-09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20号)核准,公司于2007年1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4,46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4.31元,募集资金63,822.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85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3,137.60万元,其中28,838万元用于投资福建省宁化行洛坑钨矿工程项目、15,496万元用于投资年产5000吨贮氢合金粉生产线项目、18,803.60万元用于投资厦门钨材料工程技术中心项目。2007 年1月31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并经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闽华兴所 [2007] 验字E-002 号验资报告验证。2007年2月1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登记。
本次募资资金2007年使用金额为38,952.94万元,2008年度使用金额为6,935.82万元,2009年度使用金额为11,590.46万元,2010年度使用金额为4,581.65万元,2011年度使用金额为1,076.73万元,累计使用总额63,170.60万元,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2007年1月31日,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当日即与保荐人及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管理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履行情况良好。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 63,137.60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076.73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63,137.60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福建省宁化行洛坑钨矿工程项目 | 28,838.00 | 28,838.00 | 0 | 28,838.00 | 0 | 100.00 | 2008年 1月 | 16,996.52 | 是 | 否 | ||
年产5000吨贮氢合金粉生产线项目 | 15,496.00 | 15,496.00 | 1,076.73 | 15,496.00 | 0 | 100.00 | 2011年12月 | -5,710.35 | 否 | 否 | ||
厦门钨材料工程技术中心项目 | 18,803.60 | 18,803.60 | 0 | 18,803.60 | 0 | 100.00 | 2009年8月 | / | / | 否 | ||
合计 | — | 63,137.60 | 63,137.60 | 1,076.73 | 63,137.60 | 0 | 100.00 | — | 11,286.17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年产5000吨贮氢合金粉生产线项目:因核心设备采取自行设计、自行制作,现在设备的生产能力尚有富余,所以安排制作进度慢于计划进度,投资未能达到计划进度;项目计划制作4台套设备,第1台套设备于2009年2月投入生产,第2台套设备于2010年3月投入生产,第3、4台套设备也于2011年底基本制作完成;因产销规模较小,主要原料稀土产品价格暴涨、产品竞争剧烈,报告期收益未能达到预计水平。 厦门钨材料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因项目设计审批、土建工程建设慢于计划进度,造成试验设备、检测仪器等投资相应推迟,因此整体投资未能达到计划进度;2009年主要建设项目已完成并于2009年8月投入使用,并在硬质合金工艺技术研发和高档精密设备的研制上取得显著成果。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需要分期分批陆续投资,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007年2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将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批准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不超过3.5亿元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从2007年2月14日至2007年8月14日。2007年8月9日,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将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批准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不超过3亿元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从2007年8月14日至2008年2月14日。2008年2月4日,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将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批准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不超过2.4亿元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从2008年2月14日至2008年8月14日;2008年8月14日,公司按要求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2008年8月11日,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将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批准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不超过2.2亿元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从2008年8月15日至2009年2月14日;2009年2月13日,公司按要求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2009年2月12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将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批准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不超过1.6亿元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从2009年2月15日至2009年8月14日;2009年8月14日,公司按要求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2009年8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将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批准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不超过6300万元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从2009年8月14日至2010年2月13日;2010年2月11日,公司按要求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2010年2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将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批准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不超过5,500万元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从2010年2月12日至2010年8月11日。2010年8月11日,公司按要求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2010年8月11日,公司第五届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将部分闲置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批准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不超过3,000万元的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从2010年8月11日至2011年2月10日。2011年2月10日,公司按要求将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报告期期末闲置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0元。 | |||||||||||
募集资金节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 |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注4:厦门钨材料工程技术中心项目建成后将大幅提高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预计盈利收益难以量化。
四、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违规情形。
五、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后至2011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核查结论性意见如下: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形,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29日
股票代码:600549 股票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临-2012-10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2年3月27日在厦门市湖滨南路619号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前公司董秘办于2012年3月1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刘同高先生主持,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副董事长黄康先生因公务无法出席,委托董事高勃先生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 5月8日(星期二)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京闽中心酒店(地址:厦门市长青北里)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2011年度财务决算和2012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4、审议《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5、审议《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201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7、审议《关于成都虹波继续为联虹钼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8、审议《关于继续聘请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9、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10、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三、听取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
四、出席会议对象:
四、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12年5月2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附后)。
2、本公司董事、董事候选人、监事、监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五、会议登记办法:
为便于会议安排,请有意参加的股东提前办理会议登记。
1、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授权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股东可直接到公司或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12年5月3日、5月4日、5月7日9:00-17:00。
3、登记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619号1602室本公司董秘办公室
六、其他: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本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秘办公室 联系人:陈康晟
联系电话:0592-5363856 传真:0592-5363857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3月29日
附件: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序号 | 议 案 | 赞 成 | 反 对 | 弃 权 |
1 | 《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
2 | 《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
3 | 《2011年度财务决算和2012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 |||
4 | 《201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 |||
5 | 《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
6 | 《关于2012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
7 | 《关于成都虹波继续为联虹钼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 |||
8 | 《关于继续聘请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 |||
9 |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 — | — | — |
非独立董事 (1) 刘同高 | ||||
(2) 黄 康 | ||||
(3)山田正二 | ||||
(4)张 榕 | ||||
(5)庄志刚 | ||||
(6)高 勃 | ||||
独立董事 (1)毛付根 | ||||
(2)汪有明 | ||||
(3)郑 鸣 | ||||
10 | 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1)赖兆奕 | — | — | — |
(2)颜四清 | ||||
(3)吴爱福 | ||||
(4)吴大云 | ||||
(5)石 刚 | ||||
(6)齐藤隆文 |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签章) | |
委托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号码 | |
委托人持有股数 | |
委托人股东帐户 | |
受托人签名 | |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 |
委托日期 | 年 月 日 |
附注: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委托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事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2、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3、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提名毛付根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和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2年3月27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提名汪有明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2年3月27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提名郑鸣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
2012年3月27日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毛付根,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和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毛付根
2012年3月16日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汪有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汪有明
2012年3月16日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郑鸣,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鸣
20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