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及再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将闲置募集资金6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2011年9月29日起6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详见本公司2011年9月29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临2011-040)。上述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将届满,本公司已于2012年3月28日将该笔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公司于2012年3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募集资金6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自2012年3月29日起6个月,到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承诺,在本次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程加快而需要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该部分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以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同意的意见,请见本公司2012年3月24日《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2-009)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2-010)。
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及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审批程序和法律手续,保荐机构同意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董事会秘书
黄清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