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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2-03-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3月29日

      1.公告基本信息

      ■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2年4月6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一)申购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二)申购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四)申购的对价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投资者应收或应付的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一)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赎回。

      (二)赎回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赎回的申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四)赎回的对价及其用途

      1、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投资者应收或应付的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如下: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1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8-8688(免长途费),021-38569000

      电子邮件地址:service@gtfund.com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