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16 证券简称:凤凰股份 编号:临2012—11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置业”)与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房地产纠纷涉及民事诉讼事项,本公司已分别于2011年8月4日和2011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民事诉讼的公告》和《关于民事诉讼进展公告》。2012年3月28日,凤凰置业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8月11日,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就南京赛虹桥西营村地块签订《合作协议》,其中在《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7项约定“合作项目由乙方按11300元/㎡的均价承包销售,销售结束时销售价格不足部分由原告弥补,超过部分扣除国家规定的税费后归乙方所有”。
由于乙方未能与甲方签署包销协议,未能按照《合作协议》履行包销义务,2009年10月15日,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恒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合同》,各方同意由江苏东恒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为南京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凤凰和美”项目进行营销整体策划、广告设计及宣传推广、代理销售、全程客户服务等。
2011年8月1日,甲方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乙方起诉甲方要求甲方支付“凤凰和美”项目房屋销售价款高于11300元/㎡部分的相关诉讼文书(详见本公司2011年8月4日刊登的《关于民事诉讼的公告》)。
2011年8月15日,甲方提起反诉,要求乙方提供已付款68000万元等额并能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税前列支的合法票据(详见本公司2011年8月17日刊登的《关于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判决情况
公司现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凰和美”项目一、二期房屋销售价款370262046元。
2、驳回原告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逾期支付合作价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3、驳回被告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合约票据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45450元,由原告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7454元,由被告江苏凤凰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8799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78200元,由被告江苏凤凰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认为,(2011)苏民初字第0007号一审判决书不顾原告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根据《合作协议》和双方往来函件约定就“凤凰和美”项目签订包销代理协议、也未对“凤凰和美”项目履行包销义务之事实,更不顾“凤凰和美”项目还有一期尚未开盘之事实,即作出判决,认定《合作协议》中“乙方按11300元/㎡的均价承包销售”的条款对凤凰置业具有约束力,要求凤凰置业立即将高于11300元/㎡部分的房屋销售款全部支付给原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为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凤凰置业将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并根据二审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由于最终判决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初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