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上接29版)
证券代码:600329 股票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2-011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2年3月29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2年第二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核通过了公司向关联企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中央药业51%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二、审核通过了公司向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津康制药10.01%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
三、审核通过了公司收购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宏仁堂药业40%股权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2-012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中央药业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拟向关联企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中央药业51%股权。
●张建津、邵彪、郝非非、张平四位董事作为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公司审计委员会、三名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1年8月12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关联企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生制药”)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药业”)51%股权并就该事项与力生制药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力生制药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中央药业51%股权并就该事项与力生制药签署《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补充协议》为《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其与《框架协议》对于协议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1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审议,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将向力生制药转让中央药业51%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拟继续进行该项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力生制药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91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卫
成立时间:2001年8月8日
注册资本:182,454,992元
经营范围:公司主要从事化学药片剂、硬胶囊剂、滴丸剂、冻干粉针剂、水针剂、原料药等产品的生产销售。
上市时间:2010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力生制药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之控股子公司,医药集团持有其51.36%股权。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中央药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宜中路10号416
法定代表人:张洪年
成立时间:1996年12月19日
注册资本:8,235.3 万元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化学合成原料药及中间体,中、西药制剂,滋补保健品的生产和经营,其中化学原料药及西药制剂为销售收入的主要来源。
2、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中央药业为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其有两方股东,分别为医药集团持有其49%股权,中新药业持有51%股权。
3、经营情况
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央药业总资产42,391.92万元,净资产35,241.94万元,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3,488.96万元,实现净利润2,114.26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1、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成交价将以审计与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项目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1)第368号),交易的价格为以中央药业2011年6月30日的评估值50106.80万元的51%作价即人民币255,544,710元整。
2、公司与力生制药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中的生效条件分别为:
(1)有权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2)中央药业股权的评估结果履行相关的核准、备案程序;
(3)天津医药集团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批准本次交易;
(4)中新药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5)力生制药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6)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公司与力生制药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的生效条件分别为:
(1)有权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2)独立评估师完成对中央药业的资产评估,相关评估结果履行相关的核准、备案程序;
(3)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批准本次交易;
(4)中新药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5)中新药业审计委员会收到独立财务顾问就中新药业出让中央药业股份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书;
(6)力生制药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7)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天津医药集团以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绿色中药、商业物流零售和高端医疗器械四大板块为主要发展方向,通过调整、优化资产结构可提高医药集团的管理效率,形成四大板块产业集群。天津医药集团充分利用已上市企业的资本平台整合各板块业务,发挥各上市公司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加速天津医药集团中成药和化学药的发展。
2、中新药业是天津医药集团中成药板块的龙头企业,在该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优势。中新药业通过转让出售中央药业51%股权,可更专注于自身具有优势的领域,投资于更擅长的民族医药领域。
3、天津医药集团通过板块整合,理清各板块的发展方向,同时在板块整合、调整结构的过程中,天津医药集团也得以逐步、彻底地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更好地发挥各资本运作平台的作用。
4、该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而将给其他股东带来更高的回报。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此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中新药业向力生制药转让中央药业股权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3、《补充协议》;
4、《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2-013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津康制药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津康制药10.01%股权。
●张建津、邵彪、郝非非、张平四位董事作为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公司审计委员会、三名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1年8月12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向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康制药”)10.01%股权并就该事项与医药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向医药集团转让本公司所持有的津康制药10.01%股权并就该事项与医药集团签署《补充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补充协议》为《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其与《框架协议》对于协议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公司于2011年10月31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1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审议,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将向医药集团转让津康制药10.01%股权的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于2011年12月29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拟继续进行该项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医药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津
成立时间:1996年6月27日
注册资本:13.59亿元
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参股,所属企业分布在化学原料药与制剂、中成药、保健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等工业制造行业,以及医药、眼镜、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等批发与零售行业。
2、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医药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持有本公司44.04%股权。
二、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津康制药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医药集团津康制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金源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赵录生
成立时间:2003 年7月2日
注册资本:18,950万元
经营范围:主要生产第三代、第四代头孢类药物中间体、原料药和制剂,及维生素类原料药等。
2、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津康制药为本公司之参股子公司,其有两方股东,分别为医药集团持有其89.99%股权,中新药业持有10.01%股权。
3、经营情况
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31日,津康制药总资产48,563.70万元,净资产14,245.69万元,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3,887.45万元,实现净利润392.43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
1、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成交价将以审计与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项目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1)第370号),交易的价格为以津康制药2011年7月31日的评估值18973.70万元的10.01%作价即人民币18,992,692元整。
2、公司与医药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中的生效条件分别为:
(1)有权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2)津康制药股权的评估结果履行相关的核准、备案程序;
(3)天津医药集团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批准本次交易;
(4)中新药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公司与医药集团签署的《补充协议》中的生效条件分别为:
(1)有权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2)独立评估师完成对津康制药的资产评估,相关评估结果履行相关的核准、备案程序;
(3)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批准本次交易;
(4)中新药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5)中新药业审计委员会收到独立财务顾问就中新药业出让津康制药股份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书;
(6)本补充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天津医药集团以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绿色中药、商业物流零售和高端医疗器械四大板块为主要发展方向,通过调整、优化资产结构可提高医药集团的管理效率,形成四大板块产业集群。天津医药集团充分利用已上市企业的资本平台整合各板块业务,发挥各上市公司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加速天津医药集团中成药和化学药的发展。
2、中新药业是天津医药集团中成药板块的龙头企业,在该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优势。中新药业通过转让出售津康制药10.01%股权,可更专注于自身具有优势的领域,投资于更擅长的民族医药领域。
3、天津医药集团通过板块整合,理清各板块的发展方向,同时在板块整合、调整结构的过程中,天津医药集团也得以逐步、彻底地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更好地发挥各资本运作平台的作用。
4、该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而将给其他股东带来更高的回报。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此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中新药业向医药集团转让津康制药股权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3、《补充协议》;
4、《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1日
证券代码:600329 证券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2-014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宏仁堂药业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拟收购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宏仁堂药业40%股权并就该事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
●张建津、邵彪、郝非非、张平四位董事作为关联方董事回避了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公司审计委员会、三名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2012年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收购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所持有的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堂药业”)40%股权并就该事项与医药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
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医药集团签署《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协议》约定协议双方同意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同华评报字(2012)第074号《资产评估报告》,宏仁堂药业以2011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52,920万元。本次关联交易项目的转让价格为以评估值52,920万元的40%作价即人民币21,168万元整。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1、医药集团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津
成立时间:1996年6月27日
注册资本:13.59亿元
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参股,所属企业分布在化学原料药与制剂、中成药、保健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等工业制造行业,以及医药、眼镜、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等批发与零售行业。
2、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医药集团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其持有本公司44.04%股权。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宏仁堂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红桥区涟源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彦森
成立时间:1980年1月1日
注册资本:2,650 万元
经营范围:主要从事硬胶囊剂、散剂、颗粒剂制造;汽车货运。
2、股权关系及控制关系
宏仁堂有两方股东,分别为医药集团持有其49%股权,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51%股权。
3、经营情况
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31日,宏仁堂总资产21,526.40万元,净资产17,124.84万元,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1,110.37万元,实现净利润3,631.54万元。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原则等情况:
1、关联交易的内容:公司收购控股股东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宏仁堂药业40%股权。
2、定价原则: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成交价将以审计与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关联交易项目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同华评报字(2012)第074号),交易的价格为以宏仁堂药业2011年12月31日的评估值52,920万元的40%作价即人民币21,168万元整。
3、溢价原因:截至2011年12月31日,宏仁堂药业净资产的帐面价值为17,124.84万元,资产评估值为52,920万元,增值率为209.02%。增值原因为:收益法评估出的价值是企业整体资产获利能力的量化和现值化,反映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账面值是由企业按历史成本原则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计量,不能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管理能力、发展前景等因素;被评估单位具有的专利、商标使用权、客户关系、商誉等均为表外资产,未包含在企业账面价值中。评估时采用未来所获取的现金流量折现确定企业价值,价值中包含上述表外资产以及不可确指或难以量化的无形资产价值,因此造成增值。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值的40%作价即21,168万元,公司认为该交易价格充分体现了该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
4、结算方式:公司根据《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的条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始十二个工作日内,将21,168万元人民币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医药集团。
5、财务影响:由于本项股权收购事项生效的条件之一为公司完成向力生制药转让所持有的中央药业51%股权的股权转让交易,公司将以股权转让交易中获得的25,554万元支付收购宏仁堂药业股权的款项,因此,该股权收购事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产生影响。
6、公司与医药集团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中的生效条件分别为:
(1)有权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
(2)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批准本次交易;
(3)中新药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
(4)中新药业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中新药业完成向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中新药业持有的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51%股权的股权转让交易(以下简称“天津中央股权转让交易”),且中新药业和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所有天津中央药业股权转让交易相关的转让程序和付款事宜;
(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医药集团以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绿色中药、商业物流零售和高端医疗器械四大板块为主要发展方向,通过调整、优化资产结构可提高医药集团的管理效率,形成四大板块产业集群。医药集团充分利用已上市企业的资本平台整合各板块业务,发挥中新药业在中成药领域的优势,加速医药集团在中成药领域和化学药领域的发展。
2、医药集团通过板块整合,厘清各板块的发展方向,得以逐步、彻底地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更好地发挥各资本运作平台的作用。
3、该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而将给其他股东带来更高的回报。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聘请DMG & Partners Securities Pte Ltd作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独立财务顾问通过对所掌握信息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对本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确认该交易的评估机构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认为此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通过对所掌握信息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条款均为正常的商业交易条款,该关联交易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与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
八、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任何一方权益。
九、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与控股股东医药集团签订了《关于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鉴于交易双方同意以宏仁堂药业评估值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对宏仁堂药业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收益法进行评估,双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2012 年、2013 年、2014年三个会计年度内,由宏仁堂药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际利润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最终属于中新药业权益部分的实际利润数低于利润预测数,差额部分由医药集团以现金形式给予中新药业补偿。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关于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之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
3、《资产评估报告》;
4、《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1日
附件: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甲方: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拟收购乙方持有的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仁堂“)40%股权,为维护交易后甲方和甲方中小股东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1、 补偿原则
鉴于甲乙双方同意以宏仁堂评估值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对宏仁堂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收益法进行评估,双方同意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2012 年、2013 年、2014年三个会计年度内,由宏仁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实际利润数与利润预测数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最终属于中新药业权益部分的实际利润数低于利润预测数,差额部分由乙方以现金形式给予甲方补偿。
2、补偿标准
根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同华评报字(2012)第07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宏仁堂2012年预测税后利润为3501.23万元,2013年预测税后利润为4381.62万元,2014年预测税后利润为5736.61万元。交易完成后,因甲方持有宏仁堂40%股权,所以乙方给甲方的补偿标准为宏仁堂2012年经审计的税后利润3501.23万元的40%即1400.49万元,2013年经审计的税后利润4381.62万元的40%即1752.65万元,2014年经审计的税后利润5736.61万元的40%即2294.64万元。
3、 补偿方式
如宏仁堂2012、2013、2014年度经审计后的实际税后利润的40%达不到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差额部分由乙方于甲方各年度年报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
如宏仁堂2012、2013、2014年度经审计后的实际税后利润的40%达到本协议第2条补偿标准的利润预测数,乙方不需要再给予甲方任何额外补偿。
4、 本协议的达成须甲乙双方完成收购宏仁堂的交易。
5、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无正文,是《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宏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盖章页
甲方: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乙方: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证券代码:600329 股票简称:中新药业 编号:临2012-015号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鉴于公司2012年第二次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将于2012年5月15日上午9:30在中国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236号增1号天津汇高花园酒店会议室召开2011年度股东大会。
一、会议主要议程为:
(一)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长工作报告;
(二)审议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SM石林特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确定的2011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审议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审议“独立董事陈德仁先生2011年度酬劳为6万元新币”的议案;
(七)审议“独立董事王刚先生2011年度酬劳为5.5万元新币”的议案;
(八)审议“独立董事高学敏先生2011年度酬劳为6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九)审议“郝非非董事2011年度酬劳为393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十)审议“王志强董事2011年度酬劳为8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十一)审议“张平董事2011年度酬劳为46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十二)审议“韩露兰董事2011年度酬劳为42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十三)审议“徐士辉监事2011年度酬劳为70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十四)审议“张强监事2011年度酬劳为74.73万元人民币”的议案;
(十五)审议高学敏先生连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六)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七)审议“公司与有关关联方进行经常性普通贸易往来的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
(十八)审议公司获得24.5亿元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十九)审议续聘审计师的议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至2012年5月11日止,所有登记在册的境外股东。
3、截止2012年5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4、得到股东授权委托书的股东委托代理人。
三、参加会议办法:
1、凡拟参加会议的境内可限售流通股股东于2012年4月21日之前,将参加会议的意愿书面通知公司。
2、凡拟参加会议的无限售流通股股东,需于2012年5月11日12:00前凭个人身份证明、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凡受本公司股东委托出席大会的受托人,需于2012年5月11日12:00前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送达公司后,持该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受托人身份证出席大会。
四、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受托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7号中新大厦
联系人:焦艳
联系电话:022-27020892
传真:022-27020926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3月31日
附: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权证号: 持股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签字:
委托日期:
(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