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航运 公告编号:2012-10
债券代码:126010 债券简称:08中远债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根据2012年3月15日发出的会议通知,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10:00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20号广州远洋大厦20楼公司调度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股份总数为1,690,446,393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90,446,393股。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数854,345,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0.5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刘书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中远航运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9名董事,分别为叶伟龙先生、韩国敏先生、李振宇先生、杨挺女士、王威先生、李瑾女士、汪亦兵先生、刘峰先生和苏子孟先生,其中汪亦兵先生、刘峰先生和苏子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审议通过选举叶伟龙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股854,198,17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股147,580股;弃权股0股。通过。
2.审议通过选举韩国敏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股854,198,17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股147,580股;弃权股0股。通过。
3.审议通过选举李振宇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股854,198,17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股147,580股;弃权股0股。通过。
4.审议通过选举杨挺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股854,198,17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股147,580股;弃权股0股。通过。
5.审议通过选举王威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股854,198,17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股147,580股;弃权股0股。通过。
6.审议通过选举李瑾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股854,198,17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股147,580股;弃权股0股。通过。
7.审议通过选举汪亦兵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股854,198,17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股147,580股;弃权股0股。通过。
8.审议通过选举刘峰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股854,198,17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股147,580股;弃权股0股。通过。
9.审议通过选举苏子孟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股854,198,17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对股147,580股;弃权股0股。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中远航运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五届监事会2名监事,分别为马宗梅先生和胡兵先生。
1.审议通过选举马宗梅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股854,345,75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通过。
2.审议通过选举胡兵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股854,345,75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远航运相关制度的议案。
3.1审议通过修订中远航运《公司章程》的草案;
赞成股854,345,75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通过。
3.2审议通过修订《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股854,345,75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通过。
3.3审议通过修订《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股854,345,75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通过。
3.4审议通过修订《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股854,345,752股,赞成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章彦律师到达会议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