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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4-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三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1年10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2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一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动股票型基金,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全球自然资源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8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1.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日/天: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等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互联网或公众通讯设备故障等

    60.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仓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计算、会计核算时所考虑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动股票型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投资人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QDII基金共有风险以及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一)投资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能源、金属、贵金属、矿业、农产品等与自然资源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一方面,自然资源类别相关资产价格或其所对应的大宗商品的价格本身与全球经济景气、自然灾害、地缘政治及相关产业等联动性相对较高,波动性较大,具有较强周期性,体现为商品价格的大幅波动会致使相关上述公司的股价会随着公司盈利的变化而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进而造成基金净值表现波动较大。另一方面,自然资源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价格变化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资产价值变动之间的信息传导机制并非完善,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可能先于或晚于其主要资产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或下跌,其变动幅度也不同于大宗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因此,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并不必然带来对应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股价的大幅上涨。

    2、基金管理人的主动管理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能源、金属等实物商品,而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选择明显受益于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的自然资源类别,同时在该资源类别内自下而上精选明显受益于相关资源价格上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因此,本基金“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自然资源类别配置是否准确、深入,对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学、准确都将直接影响基金净值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对国外市场宏观基本面研究、商品市场研究及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分析的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二)QDII基金共有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海外股票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海外新兴市场,鉴于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制度以及特点,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对本基金参与新兴市场的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3、汇率风险

    一方面,本基金每日的净资产价值以人民币计价,因此当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净资产价值。另一方面,本基金国际投资部分以美元计价,对应资产可能投资于以非美元报价的各类资产,因此非美元资产的表现将受资产所持货币兑美元的汇率变动所影响。

    4、法律及政治管制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同时,在本基金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包含成熟市场以及新兴市场。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

    5、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本基金以全球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全球的政治、社会或经济情势的变动(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能对本基金所参与的投资市场或投资产品造成直接或者是间接的负面冲击。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各国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险的变化。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在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工作。

    7、会计核算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但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基金与股票,而利率的波动仅间接影响到股市,因此利率风险对本基金的影响相对较低。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由于境外市场的交易日、交易时间、结算规则等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本基金有关申购、赎回的开放与交易确认的安排不同于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本基金赎回款项到达投资人指定账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4、信用风险

    (1)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2)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一般是一种私人合约,其价值是从一些基础资产价格、参考利率或指数中派生出来的。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流相对较少,所以衍生工具有杠杆作用,即涉及借款问题。然而,杠杆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由于交易成本非常低,杠杆作用可使衍生工具成为一种对冲风险和投机的有效工具;另一方面,由于事先涉及的现金支付较少,因此就更加难以评估潜在的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对冲风险,而不是投机,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6、正回购/逆回购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7、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8、操作风险

    本基金境外投资涉及复杂的业务环节及不同的当事方,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本基金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1)系统故障风险

    当计算机系统、通信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由于投资决策或风险管理依赖的金融模型错误或参数不准确而引发的风险。

    (3)人为操作失误风险

    基金经理或交易员在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造成错误指令或错误交易,从而引发操作风险,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9、其他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全球范围内精选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在有效控制组合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本的长期保值增值。

    (二) 投资理念

    由于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的基本属性以及全球对自然资源需求不断增长,自然资源相关资产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长期投资价值。通过把握未来全球发展可能形成的关键趋势(Super Cycle),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分析、大宗商品价格分析以及深入的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并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积极挖掘具有投资价值的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同时积极挖掘非完全有效市场中的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率,帮助投资人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

    该理念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我们认为未来全球发展态势可能形成三个关键趋势,即人口爆炸、气候变化异常和基础建设开支增加。而稀缺性是自然资源所具有的基本属性,基于对这一客观事实的基本认识,我们认为从需求端来看,全球经济稳步复苏、新兴经济体经济规模持续增长、基础建设开支的快速增加、人口不断增长将继续增加对自然资源的巨大需求;从供给端来看,由于自然资源的稀缺以及近年来自然灾害的深度及广度不断加深持续对各类自然资源的产出造成较大规模的负面影响,所以自然资源相关资产,特别是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具有长期投资价值。

    2、自然资源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价格变化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资产价值变动之间的信息传导机制并非完善,通常情况下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会先于或晚于其主要资产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或下跌,其变动幅度也不同于大宗商品价格的变化幅度。我们认为通过对商品及证券领域的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获取由此带来的超额收益。

    3、证券市场通常并非完全有效,例如短期内的市场情绪可能比股票的基本面更能影响股票资产价格,使其产生更大幅度的波动,即过度反应使得股票价格倾向于过度上涨或者过度下跌。我们认为,在非完全有效的市场中,通过专业研究可以获得信息优势,获取超额收益。

    4、在全球范围内,投资于具备良好成长前景、持续竞争优势、定价合理的高质量上市公司能创造长期卓越的投资回报。我们相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配合全面的宏观经济分析是挖掘具有上述资质的上述公司的最有效的方法,有助于我们识别市场中的估值洼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其中重点投资于与自然资源行业相关的上市公司股票。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上述与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截止2011年4月底):

    中国香港、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士、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葡萄牙、尼日利亚、越南、印度、阿根廷、约旦、挪威、土耳其、阿联酋、泰国、列支敦士登、蒙古、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马耳他、科威特、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尔。

    如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票基金(含ETF)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其中权益类资产中不低于80%配置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定义的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主要属于以下相关行业:

    A. 能源:包括能源、替代能源、清洁能源、公用事业等相关产业,如石油、天然气、煤与消耗性燃油、生物能源、风能、水力、太阳能、核能等相关产业及从事以上各项资源相关产业相关的钻探、勘探、开采、精炼、设配制造、设备服务、产业链整合、运输与存储、销售等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B. 原材料:包括工业金属及矿业、贵金属及矿业、钢铁、林业、商品化工、多元化学品、化肥与农用药剂、特种化学制品等相关产业及从事以上各项资源相关产业相关的钻探、勘探、开采、精炼、设配制造、设备服务、产业链整合、运输与存储、销售等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C. 农产品:包括从事农产品相关的育种、种植、饲料、疫苗、生产加工、设配制造、设备服务、产业链整合、运输与存储、销售等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全球原材料总收益指数收益率×65%+MSCI全球能源总收益指数收益率×35%。

    MSCI全球原材料总收益指数和MSCI全球能源总收益指数属于摩根斯坦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简称MSCI)编制的MSCI全球行业指数系列,MSCI是一家提供全球指数及相关衍生金融产品标的的国际公司,MSCI全球指数系列受到全球机构投资者的普遍认可并得到广泛应用。

    MSCI全球行业指数是根据GICS的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的全球行业指数,其覆盖的国家广泛,可投资性强,能较全面代表各自行业的全球市场表现。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而MSCI全球原材料总收益指数和MSCI全球能源总收益指数所覆盖的行业与本基金的投资方向较为匹配。目前也已被很多国际投资机构作为有关类似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做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截至2011年12月31日,MSCI全球原材料总收益指数和MSCI全球能源总收益指数共覆盖38个国家和地区,指数加权后总的国家和地区分布情况如下:

    业绩基准加权总收益指数
    国家和地区权重(%)国家和地区权重(%)
    美国31.48瑞典0.55
    英国13.54泰国0.48
    加拿大9.70爱尔兰0.45
    澳大利亚7.42秘鲁0.45
    日本5.13智利0.38
    巴西4.26印度尼西亚0.36
    德国3.79西班牙0.32
    法国3.38芬兰0.31
    南非2.27比利时0.30
    中国2.16波兰0.26
    俄国2.11哥伦比亚0.23
    韩国2.07丹麦0.23
    瑞士1.82马来西亚0.21
    台湾1.66以色列0.19
    挪威0.90奥地利0.15
    印度0.85新西兰0.10
    墨西哥0.83葡萄牙0.08
    意大利0.79土耳其0.08
    荷兰0.67匈牙利0.03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指数加权后所覆盖行业的分布情况如下:

    业绩基准加权总收益指数
    行业权重(%)
    化学制品24.16
     商品化工3.64
     各种化学制品6.78
     化肥与农用药剂5.79
     工业气体3.84
     特殊化学制品4.10
    建筑材料3.31
     建筑材料3.31
    容器与包装1.23
     金属与玻璃容器0.65
     纸包装0.57
    金属与采矿34.60
     0.66
     多种金属与采矿16.48
     黄金7.79
     贵金属与矿石1.30
     钢铁8.38
    纸产品与林产品1.71
     林产品0.04
     纸制品1.67
    能源设备与服务3.72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0.63
     石油与天然气设备与服务3.09
    石油、天然气与供消费用燃料31.28
     煤与供消费燃料0.83
     综合性石油与天然气企业21.10
     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与生产6.58
     石油与天然气的炼制和销售1.18
     石油与天然气的储存和运输1.59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调整或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是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大宗商品价格和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特点对不同自然资源类别相关资产价格或其所对应的大宗商品(如能源、贵金属、基本金属、农产品等)价格所产生的不同影响,利用基金管理人在大宗商品、自然资源及其相关产业等领域的专业研究,自上而下的选择明显受益于宏观经济运行特征的自然资源类别进行投资,同时在该资源类别内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挖掘定价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明显受益于相关资源价格上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优化组合收益,构建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投资组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策略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次: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充分利用施罗德集团全球宏观经济研究团队的优势,通过深入分析全球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环境,把握全球资本市场的变化趋势,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

    在大类资产的配置过程中本基金还将充分运用施罗德集团的全球资产配置模型,该模型输入了来自资产类别分析专家、宏观经济分析师和多元化资产专家对宏观经济的周期性因素、各类资产的估值因素以及市场趋势的分析和判断,并通过量化模型提出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建议,本基金将根据其建议确定最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资源类别配置

    在完成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充分运用施罗德集团在全球自然资源相关行业及商品领域的专业性和研究团队的优势,通过宏观经济对商品市场的影响分析、商品市场供需分析、大宗商品价格分析、全球财政货币政策分析等,把握不同自然资源类别相关资产在不同宏观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变化趋势,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资源类别配置。

    历史经验表明,在整个经济周期中,各类资源相关资产所对应的大宗商品(主要指基本金属、贵金属、能源、农产品等商品大类和其具体品种)的价格走势及潜在收益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特征;同时各大类商品及其具体品种在经济周期的同一阶段也会呈现较大差异;此外全球主要经济体的货币政策对货币价格的影响,特别是美元走势的影响会对各大类商品价格形成较大影响。根据大宗商品市场运行特点,本基金运用施罗德集团的商品研究平台,对影响大宗商品价格走势变化的各种因素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确定各自然资源类别相关资产的配置比例。

    3、股票及基金的选择

    (1)股票的选择

    在资源类别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依托施罗德全球强大的股票研究平台,综合运用交银施罗德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通过对全球各类自然资源相关资产价格及大宗商品价格的研究分析,确定其对相关上市公司的业绩影响,同时结合全面深入的上市公司实地调研与研究,自下而上精选品质优良、定价合理、具备持续竞争优势、明显受益于相关资源价格上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利用施罗德集团的全球投资研究网络和分析方法,本基金管理人将本土专业化研究和全球视角审视相结合,采取“二维矩阵”方法来保证选股安全和质量,构建高质量的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四个层次进行:

    1)本土研究和全球视角相结合的品质筛选

    对上市公司股票的品质筛选分为两个步骤进行,首先是基于各个市场本土研究的品质筛选。通过各个市场本土分析师的定量的筛选技术以及定性的分析研究,挑选出规模适合、流动性充足和财务状况良好的上市公司。然后对上述通过初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进一步深入的研究分析,根据每一家上市公司在其当地市场的表现,分1-4级进行评级。筛选和评级主要考察的因素和指标包括:

    ①规模和流动性:如市值和换手率等,对于规模过小或流动性差的股票进行剔除;

    ②盈利能力:如P/E、P/Cash Flow、P/FCF、P/S、P/EBIT等;

    ③经营效率:如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

    ④财务状况:如D/A、流动比率等。

    在基于本土研究的品质筛选后,利用施罗德集团的全球投资研究网络,由全球自然资源相关行业研究专家在其覆盖的行业研究领域内,针对上一步骤中评级为1级和2级的上市公司进行二次筛选。与上一步骤本土研究中关注当地市场环境不同,这一步骤主要对于上市公司相对于全球行业动态增长的相对表现进行评估,挑选行业中最具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2)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以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调研基础上,分析员依据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股东受关注程度等五大质量排名标准进行评判,挑选出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良好的中期成长性,以及优良的管理质量和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

    3)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以及其受益于相关资源价格变动的具体程度,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投资标的。

    4)组合风险评估

    在多元化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规范的具体要求,在交银施罗德的风险框架下,选择风险评价指标符合标准的投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

    (2)基金的选择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策略确定拟投资的基金种类,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寻找在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风险和收益等方面符合本基金组合投资需求的基金。

    对基金的考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长期历史业绩良好,管理经验丰富,主要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其中,对于基金业绩的衡量包括对于收益、风险以及风险和收益的配比等多方面的考察;

    2)基金管理人的财务状况稳健,具有严格的风险控制体系;

    3)基金的投资风格和业绩表现具有可持续性;

    4)对于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而言,应选取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在国际发达市场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

    4、债券投资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对全球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引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财政货币政策变化做出判断,运用数量化工具,对不同国家及地区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做出预测,并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债券品种的影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的大小、流动性的好坏等因素,构造债券组合。

    5、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和有效管理。如通过选择恰当的金融衍生品降低因市场风险大幅增加给投资组合带来的不利影响;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等特点,有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调整仓位,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6、制定阶段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地区宏观经济情况、大宗商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确定阶段性的投资策略,包括大类资产配置以及资源类别配置的比例。

    此外,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通过证券借贷交易和回购交易等投资增加收益。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六)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全球宏观经济和各区域经济体发展态势、全球商品市场的供需状况、各国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大宗商品价格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本基金的投资研究将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投资研究平台以及公司自身的投资研究平台相结合,由全球投资专家密切配合当地股票分析师的研究,对全球宏观经济和各区域经济体发展态势、全球商品市场的供需状况、各国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宏观经济、资源类别以及个股的投资分析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包括在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以及在具体资源类别的配置比例。基金管理人可与境外投资顾问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会议,就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大类资产的市场表现以及大宗商品市场的发展态势等方面进行交流,境外投资顾问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产配置策略分析报告及相关建议;

    (3)基金经理依据宏观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大宗商品分析师及股票分析师的资源类别分析和个股研究、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定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下达交易指令,投资交易指令通过选定的交易券商的全球交易平台执行;

    (5)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风险与绩效进行评估。根据事先约定,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基金组合的各种风险与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上述报告对业绩贡献的构成、基金的投资策略以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从而为资产配置和组合调整提供依据;

    (6)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成立联合风险管理小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境外相关市场的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如果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本基金将在遵循上述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其投资决策程序进行适当调整。

    (七)投资风险控制程序

    投资风险管理涉及投资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公司在应用一般性风险处理对投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基础上,建立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机制,由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量化投资部及风险管理部专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和绩效进行定量分析和组合管理,谋求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为投资组合争取最佳回报的目标。

    投资组合风险管理程序,涵盖与投资组合有关的投资管理和一般业务运作必须考虑的投资组合管理违规和操作风险,由风险定位、投资管理和风险监控三部分组成,构成对投资风险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

    1、风险定位

    投资运作前,根据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限制、风险和业绩预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定位,制定风险控制方案和流程,设定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重点和衡量指标,针对风险指标设定最大的风险临界值。

    2、投资管理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针对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投资采用不同的投资风险管理工具,运用的投资组合风险管理机制包括数据采集、风险模型计算、风险报告等功能,通过测定投资组合的各项风险指针进行定量分析。基金经理可以运用这些报告来识别其投资组合主要的风险来源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风险管理机制根据风险管理技术和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针对权益类投资,利用组合风险投资策略管理工具通过测定投资组合标准差、β系数、风险值(VaR)、追踪误差及其分解信息等风险指标(整个行业,全部股票,整个国家,整体市场风险,整体风格/风险指数)进行定量分析。投资组合风险报告是反映既定投资组合在其比较基准下风险状况的总体说明。

    针对固定收益类投资,利用固定收益投资策略工具和金融工程平台的计算,通过债券组合中的跟踪误差和分解信息(全部债券、信用评级、久期、平均收益率等考虑),以及对单个债券跟踪误差的影响程度对风险进行监控,同时结合债券类别结构分析、信用评级分布、久期分布、信用利差等风险指标对债券组合进行定量分析和风险评估。

    针对衍生产品投资,不单纯依赖市场报价,通过对风险敞口、隐含波动率、套期保值率、杠杆比例、保证金率的分析与管理对不同衍生产品的标的资产风险进行分解,制定投资策略和相应的投资额度。

    3、风险监控

    在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主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风险管理部执行对投资组合的日常监控。当投资组合风险接近临界值时,对基金经理提出预警,建议其调整投资组合,控制风险敞口;在有需要时及时向投资总监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禁止借入现金。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票基金(含ETF)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0%,其中权益类资产中不低于80%配置于自然资源相关行业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0)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金融衍生品敞口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提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执行。

    (11)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14)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15)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本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本基金总资产。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1)-(9)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购买不动产;

    (6)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7)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8) 购买实物商品;

    (9) 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10)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1) 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2)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3)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4)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更新或废止,致使本款前述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被修改、更新或取消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全球范围内自然资源相关行业上市公司的主动股票型基金,基金所投之标的与全球经济景气度、大宗商品市场表现及各相关产业联动性相对较高,波动性较大,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在股票基金中亦属于承担较高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融券政策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券。在进行交易清算时,以不卖空为基础进行融券。

    (十三)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组合内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东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十四)证券交易

    1、券商的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这是选择券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券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等;

    (4)股票配售情况;主要指券商在股票配售时提供的服务等。

    2、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对境外券商进行遴选,拟定交易量分仓比例,并每季度进行调整。

    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证券推荐的成功率、交易的执行力等因素。

    考核采取打分制,打分采取加权平均的办法,主要有以下方面:交易执行能力(30%)、研究能力(30%)、服务质量(25%)和股票配售情况(15%)。

    3、对于在券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五、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1号渣打银行大厦10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钱文挥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下转2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