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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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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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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逆向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4-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2版)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 021- 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wangzq@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30

    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5305

    联系人:黄岚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4)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1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吴 倩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1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方文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李清怡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9)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2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025-95597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孙菁菁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2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4)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6)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7)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联系人: 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17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3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34)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3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1栋9层

    法人代表人:牛冠兴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588

    37)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9)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1)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户服务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2)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公司网址:www.mszq.com

    客服热线:400-619-8888

    4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公司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热线: 400-660-0109

    4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58

    45)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24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公司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热线:400-881-1177

    4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47)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48)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服热线:96577

    4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服热线:0571-96598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联系人:王泉

    联系电话:010-66577768

    传真:010-66577750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19 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型:股票型

    本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和发售对象

    1、募集时间:本基金于2012年4 月9日至2012年 5 月 8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募集期,但最长不超过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2、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指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

    4、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五)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1.2%
    100万≤M<250万1.00%
    250万≤M<500万0.60%
    M≥5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20%)=98,814.23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8,814.23=1,185.77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8,814.23+100)/1.00=98,91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914.23份。

    (六)认购的办法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认购的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于网上直销系统认购的投资者可于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起在本公司网站查询认购结果,但此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其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投资者对于确认后的认购交易不能进行撤销,有关网上直销的相关认购程序请以本公司网站最新的说明及发售公告为准。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支付赎回款项,并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50,000/(1+1.5%)=49,261.08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50,000-49,261.08=738.92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49,261.08/1.016=48,48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则可得到48,48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1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1.016=10160元

    赎回费=10160×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并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万1.50%
    100万≤M<250万1.20%
    250万≤M<500万0.80%
    M≥500万每笔1000元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赎回费率
    1天 ~365天0.5%
    366天(含)~730天0.25%
    731天(含)以上0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11、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直销)的费率,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在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在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申请办理完成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含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且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运用逆向投资策略,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为投资者谋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现代行为金融理论认为投资者情绪会导致股价大幅偏离其内在价值,而成功地利用其他投资者的错误定价能够获得相当丰厚的回报。本基金以估值和反转策略等量化指标逆向精选个股,重点投资于价值被低估的优质个股,回避由于市场热点而价格涨幅过高的个股,同时把握股票市场中事件冲击型投资机会获取长期稳定的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范围为:股票资产(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 60%-95%,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结合逆向投资核心理念和中国市场实际,本基金着重于资产配置策略和精选个股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通过联邦模型寻找大类资产(股票或债券)被

    低估的时机,逆向投资于被低估的资产类别;在个股精选过程中,一方面利用估值和反转策略逆向精选个股,另一方面依据逆向投资理念把握事件冲击等不易量化的逆向投资机会,并辅以严格的优质公司特征分析及投资时机分析,力求获得逆向投资策略带来的长期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资产配置策略区分为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战略性资产配置秉承逆向投资理念通过量化模型判断股市拐点并约束极端值,战术性资产配置则在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由基金经理决策判断。

    1、战略性资产配置

    利用联邦模型(FED Model)完成初步的资产配置,在股票资产体现出较大程度的高估或低估时限定股票资产仓位范围。联邦模型度量了股票市场与国债收益率之间的关系,使用国债收益率与股票市场代表性指数市盈率倒数之差来评判股市与债市的相对投资价值。对于联邦模型的计算结果本基金分为三种情况,一是FED进入买入区域,股票仓位限定为80%-95%,当FED进入卖出区域,股票限定仓位为60%-80%;中间区域,仓位限定在60%-95%之间。

    2、战术性资产配置

    在使用联邦模型初步确定了大类资产仓位范围后,基金经理将结合宏观经济因素和国家政策因素的分析和判断,进一步确定介入市场的时机和程度。

    宏观经济因素:鉴于股市往往可以提前反应宏观经济,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一些宏观先行指标。关注指标包括:采购经理人指数(PMI)、港口货运量、非金融企业中长期贷款增速等。

    国家政策因素:重点关注和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监管政策对资本市场下一阶段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政策的持续性和贯彻情况。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逆向投资策略自下而上精选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优质公司股票,同时回避由于被投资者追捧而高估的股票。

    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精选具有相对价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股票。

    1、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筛选

    1)定量筛选

    剔除禁投股票、流动性差股票、涉及重大诉讼的股票,以及流通市值在1亿元以下的股票;

    剔除市盈率(P/E)为负的股票;

    在以上两步选定的范围内,计算股票前期的涨幅;

    综合P/E和涨幅指标排名,取P/E相对较低、涨幅较小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构建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

    如果未来市场运行规律发生变化,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经基金管理人投委会决策,可以新增其它辅助指标,以改善股票库的绩效。

    2)非量化逆向投资机会筛选

    研究表明在特别事件中的公司常会产生逆向投资机会,而这些投资机会无法通过量化指标简单识别。基于此,本基金管理人将依靠深入的上市公司调研及基本面分析,全面挖掘公司事件中股价潜在上涨机会。本基金重点关注的事件冲击类股票包括:

    ① 反转及改善类--在重组和购并事件中,历史业绩较差的公司出现了早期改善迹象;

    ② 隐藏收益类--公司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和新业务具有未完全被市场认知的潜力;

    ③ 公司事件类--市场对上市公司突发的公司事件反应过度或反应不足,股价偏离了其内在价值;

    ④ 其它符合逆向投资理念的个股。

    以上事件冲击类个股的筛选不受量化选股指标限制,且由于事件冲击类个股的特殊性,可以投资ST股票。优选出的事件冲击类个股及其它基金经理认为符合逆向投资理念的个股,均可由研究员提出申请,提交内外部研究报告,通过股票库审批流程后纳入逆向策略股票备选库。

    2、投资组合构建

    为了降低基金风险,保证逆向投资的效果,对于具有逆向投资机会的个股基金经理还需进一步研究其是否具有优质公司特征并分析具体投资时机。首先对逆向策略备选库股票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等基本面因素综合分析与预判,确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和增长潜力,然后结合股价“催化剂”等因素寻找投资时机。主要优质公司特征指标及投资时机指标包括:

    ①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企业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能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发挥。

    ② 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净利率、新项目的内部收益率等。

    ③ 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企业在所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显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并且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④ 具有股价“催化剂”,股价未来增加可以预期。“催化剂”因素是指重新估值的触发因素。

    综合定量筛选和定性研究的成果,基金经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在基金风险承受范围内构建投资组合并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对债券的投资将作为控制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凸度挖掘、信用分析、波动性交易、品种互换、回购套利等策略,权衡到期收益率与市场流动性,精选个券并构建债券组合,在追求债券资产投资收益的同时兼顾流动性和安全性。

    (4)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将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具体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包括:(a)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b)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可控的原则,进行权证投资。依据现代金融投资理论,计算权证的理论价值,结合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分析,评估权证投资价值;同时结合对未来走势的判断,充分考虑权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和中证国债指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原因如下: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选取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共300只股票,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是沪深市场整体走势的最具代表性的跨市场指数,所以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权益类资产部分的比较基准。

    在股票型基金中,债券资产部分的投资主要是以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为目的,所以在选择业绩比较基准过程中我们选择了成分券流动性较好,且风险较低的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股票投资比例60%-95%的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相关账户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依法或依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同时与更新招募说明书一并登载在公司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下转2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