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9版)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45楼
法定代表人:谭炯
电话:(021)38834999
传真:(021)68872488
联系人:徐琳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6)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 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电话: 61195566
联系人:张静
网址: www.bocichina.com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服电话: 95553
联系人:李笑鸣
公司网址: www.htsec.com
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cs.ecitic.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服电话: 4008-888-788 、10108998
联系人: 刘晨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 权唐
公司网站: http://www.csc108.com/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深圳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电话: 400-8866-338
联系人:郑舒丽
公司网址:www.pa18.com.
1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3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1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1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潘鸿
客服电话: 010-66045666
网址: http://www.txsec.com 或 http://www.txjijin.com
1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公司网站: http://www.gyzq.com.cn/
2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21)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客服电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 黄健
客服电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汪棣
经办会计师:汪棣 徐振晨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有权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基金合同,经2011年11月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52号文件核准。
(一) 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方案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发售公告。
(四)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 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六)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 基金的认购
1、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20)/1.00=9,906.1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06.19份。
(3)场外认购基金份额注意事项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的限制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或中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在直销中心柜台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场外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2、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1)投资人场内认购需缴纳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2)场内销售机构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发售费率。
3)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实得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截位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认购本基金1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1.0%=1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0=10,1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20/1.00=5份
实得认购份额=10,000+5=10,005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10,100元,若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2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到整数位为5份,其余0.20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份。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注意事项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的限制
本基金通过场内深交所会员单位认购本基金时,单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000份。
募集期间场内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八)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募集期间的利息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取得的为准,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章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暂停上市公告。
当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体发布基金恢复上市公告。
(六)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可在以下场所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是否成功,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场外代销机构或中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在直销中心柜台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若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金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以定期定额投资方式申购本基金或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
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
注 1:就场外赎回费率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日,2年730日,以此类推。
注 2:上述持有期限是指在注册登记系统内,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连续期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有效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38,005.47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38,005.47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T日申请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
赎回费用 =10,160×0.5%=50.8元
赎回金额 =10,160-50.8=10,109.2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4.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有效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场内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按相关交易所规则执行。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场内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
注 1: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场内赎回费率统一为0.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 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118.58=0.42元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T日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 =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 =57.40元
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的冻结与解冻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中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二)基金转托管
1、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4、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回报。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以沪深300等权重指数为标的指数。
沪深300等权重指数与沪深300指数拥有相同的成份股,选取规模大、流动性好的300只股票作为样本,是反映沪深两市A股综合表现的跨市场成份指数。不同的是,沪深300等权重指数采用了等权重加权,设置等权重因子以使所有样本股权重相等。沪深300等权重指数的个股与行业权重分布更为均匀,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标的。
如果出现因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被其他指数替代或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的情形,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限定的规定进行调整,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投资对象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投资对象和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即时通知本基金托管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沪深300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沪深3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求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
1. 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的资产投资于沪深3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指数组合,即按照沪深3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及权重构建指数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按照沪深300等权重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以下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预期标的指数成份股将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
●指数成份股出现停牌限制、流动性问题等情况;
●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的监控与管理,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基金管理人将建立事后跟踪误差监控体系,实施严格的事后跟踪误差管理,同时通过对组合事前跟踪误差的估计与分解获取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的组合调整方法,以求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基准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市场利率走势来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并对各债券品种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和久期进行综合分析,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需要,主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五)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投资总监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提出的指数基金建仓方案、维护方案及指数调整期投资组合调整方案;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可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组合监控等决策。
3. 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支持:数量分析小组利用数量模型和风险监测模型,对总体累积偏差、行业偏差以及日跟踪误差进行测算,提供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和分析员从基本面对行业、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基金运营部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经理参考;
(2) 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研究报告,定期(月)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的方法构建被动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 投资绩效评估:数量分析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现情况、业绩归因分析、跟踪误差来源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基金经理可以据此评判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合维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六)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沪深300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票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采取完全复制法,根据基准指数中各成份股的权重,确定目标组合的构成。
■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分析,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逐步构建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在计划建仓时间内逐步构建目标指数组合,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这一投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调整。
1. 指数化投资组合
指数化投资组合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个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进行指数化投资组合构建。完全复制方法将使用下列模型:
Wi,t = Vi,t / Vt
Mi,t = M0 ×Wi,t
Ni,t =Mi,t / Pi,t
其中:Wi,t:成份股i在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Vi,t:成份股i在t时刻经等权重因子调整后的调整市值;
Vt:指数中所有成份股在t时刻的调整市值总和;
Mi,t:投资在成份股i上的资金;
M0:投资总资金;
Ni,t:购买成份股i的股票数量;
Pi,t:成份股i在t时刻的价格。
2. 跟踪误差控制策略
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的监控与管理,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对事后跟踪误差的监控体系,实施严格的事后跟踪误差管理,同时通过对组合事前跟踪误差的估计与分解获取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的组合调整方法,以求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基准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定义及计算公式如下:
跟踪偏离度(Tracking Difference):采用基金份额净值(NAV)增长率与业绩基准增长率之差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
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 本基金以日跟踪误差为测算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采用跟踪偏离度的波动性来衡量,计算公式如下:
■
其中,■为跟踪偏离度TDt的样本均值。n为计算区间,本基金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30个交易日(含当天)。
本基金将日跟踪误差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0.25%(相应折算的年跟踪误差约为4%),以每周为检测周期,即本基金将每周计算该指标,计算区间为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起前30个交易日(含当日)。如该指标接近或超过0.25%,则基金经理必须通过归因分析,找出造成跟踪误差的来源,通过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使跟踪误差回归到最大容忍值以内。当跟踪误差在最大容忍值以内时,由基金经理对最优跟踪误差的选择作出判断。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的周或月跟踪误差。
3. 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1) 组合调整原则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间的跟踪误差最小化。
2) 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1)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沪深300等权重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定期根据所跟踪的沪深300等权重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沪深300等权重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实施,通常在前一年的12月和当年的6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本调整方案。
●不定期调整。
在以下情况出现时,本基金将对指数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a.新上市股票,若符合快速进入指数规则,引起标的指数在其上市第十个交易日结束后发生调整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b.当成份股暂停或终止上市的,相应成份股从指数计算中剔除,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
c.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d.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e.若个别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照其所占标的指数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组合;
f.其他需要调整的事项。
(2) 限制性调整
●投资比例限制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相应地对其他资产类别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大额赎回调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七)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等权重指数收益率×95%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如果沪深300等权重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等权重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300等权重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作为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经托管人同意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6)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资产投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当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若经诉讼或仲裁的终局裁判,基金财产未获得补偿的部分可列入基金费用项下的相关科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5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按照目前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民币50,000元,当季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不足50,000元,按照50,000元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下转32版)
| 场外认购费率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
| 小于100万元 | 1.0% | |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0.6% | |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0.3% | |
| 大于1000万元(含) | 每笔1000元 |
|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 小于100万元 | 1.2% | |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0.8% | |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0.5% | |
| 大于1000万元(含) | 每笔1000元 |
| 场外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 | 赎回费率 |
| 1年以内 | 0.5% | |
| 1年(含)-2年以内 | 0.25% | |
| 2年(含)以上 | 0 |
| 场内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 小于100万元 | 1.2% | |
| 100万元(含)-500万元 | 0.8% | |
| 500万元(含)-1000万元 | 0.5% | |
| 大于1000万元(含) | 每笔1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