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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制度框架基本确定
    实行备案制 先试点再推开
    2012-04-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制度框架要点:

      □中小企业私募债将不设发行行政许可,而采用向交易所备案方式;

      □试点初期发行人限于部分中小企业较为集中地域的企业;

      □为控制风险将实施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考虑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同期贷款利率3倍以内的区间定价;

      □投融资双方在契约设计方面可以灵活确定、自主协商。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宋薇萍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透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制度框架已基本确定,交易所正在着手起草《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对发行人资质条件、备案材料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等做出明确规定。

      按照目前构想,中小企业私募债将不设发行行政许可,而采用向交易所备案方式;试点初期发行人限于部分中小企业较为集中地域的企业;为控制风险将实施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同时,考虑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同期贷款利率3倍以内的区间定价;投融资双方在契约设计方面可以灵活确定、自主协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筹备中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十二五”规划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研究开发的,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融资工具,主要面向非上市中小微企业,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募资。作为公司债的一种,中小企业私募债既包含美国市场“高收益债”的含义,但又不限于高收益债。

      该负责人表示,由于属非公开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将不设发行行政许可,而是安排在发行前由承销商将发行材料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的性质主要在于让作为市场组织者的交易所知晓情况,便于统计监测,备案材料同时作为法律证据。“到交易所备案,不意味着交易所对债券投资价值、信用风险等任何实质性判断和保证,这是法律制度的安排。”

      该负责人说,中小企业私募债将先试点再逐步推开。在发行主体方面,初期将考虑在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先行试点,日后再逐步扩大;在利率方面,为便利中小企业融资、减轻其负担,考虑建议承销商引导发行人在同期贷款利率3倍以内的区间定价。

      在风险控制方面,上述负责人称将着重考虑两方面,一是强化市场约束,采取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是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应进行尽职调查,发行人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相应的信披义务和责任。

      其中,该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应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承受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我们希望投资者能具备较强的谈判能力,形成对发行人较强的市场约束。”上述负责人说,试点初期在投资者范围的确定上将较为审慎,个人投资者是否能够参与尚未最终确定。另外,投融资双方在契约设计方面可以灵活确定、自主协商。

      这位负责人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证监会、交易所、地方政府都不可能给债券进行背书增信。而关于偿债风险的保障机制,监管部门支持发行人和投资者双方通过市场化机制灵活安排,例如可参考境外私募债做法,通过设立偿债基金、限制分红等方式保护投资者权益。

      “增信也好,偿债保障也好,主要是由发行人来自我增信,至于交易所和地方的安排,监管部门也在考虑,但这仅是辅助性安排。目前部分地方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有一些既有做法,这些做法也可以借鉴过来。”上述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