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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体现市场化导向
    部分细则仍待明确
    2012-04-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4月1日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改革举措包括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等。这标志着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即将启动。

      投行人士认为,相关改革措施体现出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以及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的导向,这将有效促进新股发行制度向市场化方向深入推进。

      ⊙记者 王晓宇 ○编辑 衡道庆

      淡化监管机构对盈利能力判断

      《意见》从强化信息披露、调整询价范围和配售比例、加强对发行定价的监管、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等多方面入手,在减少行政干预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基础性制度,促使新股价格真实反映公司价值。

      东海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王晖表示,《意见》的核心在于第一条“完善规则,明确责任,强化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其中提到,“逐步淡化监管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断”,这句话暗含未来监管方向将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意见》并没有轻率地将现有的核准制改变为注册制,而是审慎提出上述意见,体现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的政策思路。

      “借鉴国外的新股发行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是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淡化监管机构对盈利能力的判断并转交给市场,体现了监管层推动上市制度向市场化方向转变的决心。”王晖指出。

      上述观点与华泰联合某保荐人的观点不谋而合。他表示,改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实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有类注册制的意味。将公司的价值、成长性等指标交由市场去判断、监管层通过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加以监管是新股发行市场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发行价格有望回归理性

      市场高度关注的新股“三高”问题,也有望通过新规的实施得到解决。

      德邦证券投行董事副总经理陆建华指出,《意见》第二条中提到提高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不低于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以及扩大询价对象范围等措施,将在增加询价机构话语权的同时,有效约束询价机构的报价行为,让报高价的机构为自己的不审慎行为买单,以抑制“人情报价”等现象,杜绝盲目高报价。

      此外,陆建华指出,《意见》提出发行价格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上市后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的,将视情节轻重引入惩罚机制,这有利于广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将推动A股市场从重融资逐步向投融资并重转变,改变长期以来受到诟病的“圈钱市”形象。

      东海证券王晖也表示,新股发行价格有望在新股的实施下理性回归,极大减少发行价格的人为因素,缩小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价差,促使两大市场健康协调发展。

      

      细节有待进一步明确

      《意见》虽然亮点颇多,但业内人士称,部分政策仍待进一步细化。例如,某上海券商投行部副总经理指出,《意见》提出,“引入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这里的第三方机构的委托人是谁?谁负责掏钱?如仍为上市公司负担相关费用则第三方机构的独立性或将大打折扣。

      此外,就《意见》中提到的“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深圳某证券公司的保荐人表示,期望监管层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投资理念的成熟度等指标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