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基地进口自用影视作品可减免税收
2012-04-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郭一信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4月5日发布《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表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和气象台、地震台、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等,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优惠的科普影视作品商品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为已曝光冲洗的摄影硬片和软片,包括复制胶片专用、教学用幻灯片和缩微胶片等;第二类为已曝光和冲洗的宽度35毫米等电影胶片;第三类则为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等。(郭一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