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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民营银行
    要警惕“脚踏两条船”
    2012-04-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应宜逊 ○主持 于勇

      

      “脚踏两条船”是指民营工商企业主同时又掌控着银行。这是很容易引发金融风险的,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体制条件下。

      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称《方案》),提出了“十二项主要任务”。其中最耀眼的亮点之一便是沿用了“新36条”的提法:民间资本可以“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这就意味着“弹簧门”、“玻璃门”将在温州被“冲破”,民间资本将可以成为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

      如果在温州确实实现了“冲破”,则意义重大,可以说是“革命性”的。因为,这意味着民营银行正式、公开地走上了我国金融舞台。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市场准入中也存在风险。最容易发生的就是由于出现“脚踏两条船”而带来的严重金融风险。

      为什么“脚踏两条船”会带来严重的金融风险呢?因为,鉴于工商企业主的理念、利益,“脚踏两条船”势必会造成大量的“关联”贷款,进而成为银行的“杀手”。银行是社会性很强的高负债经营企业,因此,在经营上必须强调平稳运作,“稳健”、“合规”经营。而工商企业则不然,其面对的市场的波动性甚大,在市场“热”的时候可以“暴利”,并往往迅速扩张规模;当市场降温、跌入低谷时,则往往经营惨淡、资金周转不灵,甚至负债累累。“合规”意识也颇为淡薄,违规、违法行为相当常见。从而当工商企业主一旦成为银行的掌控者后,其经营理念是很难适应银行的。

      可能有人问,如果工商企业主掌控银行后,聘请专业人士担任高管,难道也不行吗?答案很明确,这也于事无补。因为这里的问题是“经营大计”,而非“具体操作”。当老板根据自己的核心利益作出判断后,是很难听得进不同意见的。这时,高管人员要么服从老板,要么走人。没有第三条路。

      为什么在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的市场准入时,很容易发生“脚踏两条船”呢?一则,民营大企业主不但十分向往着掌控银行,而且资本实力强,社会影响大,有能力“公关”。因此,他们往往能够对“决策”施加影响,有“话语权”。二则,地方政府基于“政绩”及其他相关利益的考虑,也往往向民营大企业“倾斜”。三则,一些地方机构“急功近利”与“短视”,片面追求眼前的“政绩”,只要近期内不出事就是好的,甭管几年后会怎样。

      为了避免、防止由于出现“脚踏两条船”而带来严重金融风险,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厘清思路,把不允许“脚踏两条船”作为“开放”中的“底线”。对于“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市场准入”,应当“积极”、“稳妥”,既要大胆推进,又要高度警惕可能出现的风险。要从立规、严格审查等方面入手,切实防止出现“脚踏两条船”。向民间资本开放村镇银行市场准入必须讲“条件”,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充当“主发起人”。除了高管人员要审查任职资格外,还要严格审查“主发起人”的资金来源,还要严格审查主发起人及大股东的遵纪守法、信用及资质等等状况。同时,还要严格审查股权结构,防止工商企业主成为“战略投资人”,以免今后出现“内斗”,进而阻碍银行的正常经营与发展,只能允许工商企业主做“财务投资人”。

      此外应当允许、鼓励“小型”村镇银行发展。“小型”,大体上是指资本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村镇银行。2007年1月出台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村镇银行的资本金下限为:县城中300万元,集镇中100万元。但在实际操作中,除了刚开始时外,后来就没有资本金1000万元以下的村镇银行了。在温州,无论从鼓励“民间借贷阳光化”出发、从鼓励在中心镇设立村镇银行出发、从更有利于发展小额贷款出发,都应当允许、鼓励“小型”村镇银行发展。有关部门不应当“贪大”,不能认为规模大就一定好。 (作者系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教授 浙江地方金融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