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
《关于对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和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20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公告编号:临2012-005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关于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和
《关于对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和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 年4 月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和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2012】87号)和《关于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2】88号)。
《关于对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和责令参加培训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与你公司关联方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1年11月1日至4日和2011年9月23日至29日以暂借款和投资款名义占用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河南英地置业有限公司资金8000万元和6000万元,形成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违反了《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规定。依据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公开说明。2012年4月10日至4月30日期间,每5天在上海证券报等媒体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做出公开说明,并向全体社会公众股股东致歉。你公司应将刊登于媒体上的公开说明报送我局备案。
二、责令参加培训。你公司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于近期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河南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培训,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培训证书或其他证明培训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我局。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到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上述文件公司已转送公司控股股东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对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子公司河南英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向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款名义支付6000万元,2011年9月29日收回该笔款项,后投资项目未能实施;2011年11月1日向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暂借款8000万元,用于临时性资金周转,2011年11月4日收回该笔款项。
上述行为构成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有关规定,同时也反映了你公司在内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现责令你公司进行改正,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2011年年度报告中将资金占用问题作为重大事项如实披露,并公开致歉、做出承诺。
二、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追索其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四、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控制活动、改进控制手段,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五、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责任意识。
六、你公司应认真分析和汲取产生该类问题的深刻教训,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自查和整改报告于2012年4月15日前报送我局。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到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