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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现上市公司有效内控理该多管齐下
    2012-04-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卫文省

      

      最近,笔者参加一个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培训会,感触良多。一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董秘在课下与授课老师私下交流时说,“老师你的课讲得不错,但如果没有办法真正制约和限制董事长的行为,你这个内控其实就没有任何意义。”这位董秘的话,可谓点中了要害。在现有环境下,且不说,民营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可以“为所欲为”,就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上市公司这一片天地里也是大可“一手遮天”的。

      今年是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等部委要求在沪深主板上市的所有公司都必须实施并披露内部控制建设相关工作的第一年,不少上市公司的内控工作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只是,上市公司“内控”究竟“控”谁?到底如何才能实现有效的内控的问题其实并未厘清。笔者以为,不妨先从分析上市公司内控失效的典型案例做起。

      在建立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制约机制的问题上,笔者以为,参加各方可以有地方政府、纪检、司法、证券监管、新闻媒体、律师、投资者等,通过这个机制,尽量量化和透明上市公司执行内控制度的情况,奖优罚劣,不给“劣币驱良币”留下可操作的空间,不给不遵守和执行内控制度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留下可乘之机,不让严格遵守和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老实人吃亏。至于这个监督制约机制的牵头负责人单位,笔者以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应由地方政府、纪检和司法机关为主,其他各方为辅;而对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则应由证券监管、新闻媒体、投资者为主,其他各方为辅,相互配合,共同达成。

      对于内控制度不全、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效率低下、经营亏损、案件频发、群体事件不断的上市公司,要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董监高和相关人员实行任期问责,这就要求建立和真正实施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制度。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不仅要限制公司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该免职的免职,该移交司法的移交司法,并附带对相关人员的民事诉讼。对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的董监高和相关人员实行任期问责,不仅要限制公司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还要由证券监管部门对责任人实行问责,采取适当的市场禁入措施,并附带对相关人员的民事诉讼。

      为上市公司消除内控控制不住的风险,还需有效限制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权力滥用,前些年,证监会在全国上市公司中间开展的清理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专项活动,想来大家还记忆犹新。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掏空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但在现实中,上市公司对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滥用权力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制约机制中应该明确,凡违法违规,不按内控制度办事,有损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而上市公司高管及其相关人员又无能为力者,可向牵头负责监督的主要单位实名举报。举报查实的,举报人可以不承担相关责任。而对于明知违法违规,却不举报,甚至相互串通的,理应予以严惩。

      上市公司的内控有效与否,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戮力同心。如果上市公司的中层和一般员工不理解内控而内控制度执行中出现梗阻,内控制度建设便会功败垂成;如果投资者维权意识不强,不了解上市公司内控失效可能对自身利益带来损害,那么,内控制度执行也就缺失了一个重大的推动力。如果新闻媒体和律师等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不甚了了,不能主持公正,伸张正义,也会大大削弱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当然,最重要的是,如果地方政府、纪检、司法部门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仅靠证券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方面,制约作用实在是很有限的。

      (作者单位:山西省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