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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
  •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光大银行为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加光大银行基金定投申购优惠活动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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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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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1年年报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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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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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摘要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光大银行为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机构并参加光大银行基金定投申购优惠活动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1年年报的更正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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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4-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62 股票简称:京威股份 公告编号:2012-003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0号文批准,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于2012年3月9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67,862,039.05元后,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1,432,137,960.9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5日出具的YZH/2011A7020-10《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京威股份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农业银行开设了2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及募集资金用途如下:

      1、账号为11-110801040193466,截止 2012年03 月 23日,专户余额为 490477004.25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汽车内外饰件产能扩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3月23日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2、账号为_11-110801040193474 _ ,截止 2012年03 月 23日,专户余额为 950,843205.97元。该专户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与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95,084万元,开户日期为2012年3月23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农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农业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李明克 、 李兴刚 可以随时到农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农业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农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农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农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农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京威股份与国信证券及农业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