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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银行 | 账号 | 初始存放金额 | 2011年12月31日余额 | 未使用金额比例 |
中国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 816603580508094001 | 123,200.80万元 | 0.00 | 0.00% |
合计 | 123,200.80万元 | 0.00 |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共投向4个项目,即1、基于ezONE业务基础平台的数字城市应用技术与信息系统开发与产业化项目;2、对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增资2.288亿元;3、对同方工业有限公司增资2亿元;4、补充公司流动资金3亿元。
(一)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情况
1、基于ezONE业务基础平台的数字城市应用技术与信息系统开发与产业化项目
本项目投资5亿元,用于基于ezONE业务基础平台的数字城市应用技术与信息系统开发与产业化项目。项目基于“大集成管控营DCM一体化”核心技术,通过各种通讯技术把各种末端设备、用户、应用软件和数据源连接到集成系统,实现对人和机器(M2M)的管理和服务,为数字城市复杂系统的开发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和实现方法。在此基础上,项目面向数字城市的智能楼宇、智能社区、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城市安防、城市消防、智能交通、智能市政、城市应急、RFID应用等各应用领域,开发与之相应的应用管理系统软件及其设备,支持数字城市不同层次的远程监视、控制、诊断;资产跟踪/供应链管理;集中数据处理和管理决策等业务模式,满足社会大众、企业、政府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通过最简便的方法得到其所需要的个性化服务。
截止2011年底,本项目已经全部投入完毕。
2、增资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公司增资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22,880万元,增资资金将全部用于数字电视终端系统产品生产基地一期扩产项目。项目达产后,公司可达到年产各类数字电视系统终端设备(产品)100万台的生产能力。
公司已于2007年8月10日完成了对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增资22880万元。截止2011年底,本项目已经全部投入完毕。
3、增资同方工业有限公司增资
本项目为公司增资同方工业有限公司20000万元,增资资金用于军民用数字化综合通信系统研发产业化,项目基于OFDMA(正交频分多址)、无线自组织网络、扩频数字通信、卫星导航定位等通信关键技术,面向军事、交通、安全防卫、防灾救灾、资源勘探等专用的数字通信领域,开发设计军事及民用数字化综合通信系统解决方案,生产相关的通信设备终端产品,以及完成已经承接的军方订单。
公司已于2007年8月24日完成了对同方工业有限公司增资20000万元。截止2011年底,本项目已经全部投入完毕。
4、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项目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3亿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123,200.80 |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23,274.63 | |||||||||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123,274.63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0.00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0.00% | 2007年: 95,882.32 | |||||||||
2008年: 11,507.96 | ||||||||||
2009年: 3,354.59 | ||||||||||
2010年: 12,529.76 | ||||||||||
2011年: 0.00 | ||||||||||
投资项目 | 投资项目 | 投资项目 | 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 | |||||||
序号 | 承诺投资项目 | 实际投资项目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募集前承诺投资金额 | 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 | 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 | |
1 | 基于ezONE业务基础平台的数字城市应用技术与信息系统开发与产业化 | 基于ezONE业务基础平台的数字城市应用技术与信息系统开发与产业化 | 50,000.00 | 50,000.00 | 50,394.63 | 50,000.00 | 50,000.00 | 50,394.63 | 394.63 | 100% |
2 | 增资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2.288亿元用于数字电视终端系统产品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 | 增资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2.288亿元用于数字电视终端系统产品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 | 22,880.00 | 22,880.00 | 22,880.00 | 22,880.00 | 22,880.00 | 22,880.00 | 0.00 | 100% |
3 | 增资同方工业有限公司2亿元用于军民用数字化综合通信系统研发产业化项目 | 增资同方工业有限公司2亿元用于军民用数字化综合通信系统研发产业化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0.00 | 1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30,000.00 | 0.00 | 100% |
1、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之差异
募集资金项目之一, 基于ezONE业务基础平台的数字城市应用技术与信息系统开发与产业化的实际投资总额比承诺金额多投入的394.63万元,系募集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2、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前次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变更的情况。
4、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其他用途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其他用途的情况。
5、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
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本公司不存在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际投资项目 | 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 | 承诺效益 | 最近三年实际效益 | 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2009 | 2010 | 2011 | ||||
1 | 基于ezONE业务基础平台的数字城市应用技术与信息系统开发与产业化 | 100% | 21,864.00 | 3,778.72 | 6,946.79 | 6,321.39 | 22,096.18 | 是 |
2 | 增资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2.288亿元用于数字电视终端系统产品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 | 100% | 22,700.00 | 128.43 | 202.33 | 332.06 | -738.38 | 否 |
3 | 增资同方工业有限公司2亿元用于军民用数字化综合通信系统研发产业化项目 | 100% | 9,207.30 | 2,309.83 | 3,571.79 | 6,185.06 | 9,996.49 | 是 |
其中,增资沈阳同方多媒体科技有限公司2.288亿元用于数字电视终端系统产品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累计收益与承诺收益差距较大,系因数字电视机产品降价速度较快,低于发行情况报告书编制时预期所致。
四、认购股份资产的运行情况
无认购股份资产的情况。
五、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内容比较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涉及公司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披露一致。
六、审计机构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鉴证意见
公司聘请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0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会计师认为:同方股份上述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同方股份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前次募集资金已足额到位;公司严格按照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4月11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杨利,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提名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杨利
2012年4月6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左小蕾,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提名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左小蕾
2012年4月6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现提名杨利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盖章)
2012年4月6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现提名左小蕾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盖章)
201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