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2年4月16日 公告日期:2012年4月11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或“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分别在2012年2月15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在2012年2月16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的《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场内简称:国安双力;基金代码:162510
基金简称:国联安双力A中小板综指;场内简称:双力A;交易代码:150069
基金简称:国联安双力B中小板综指;场内简称:双力B;交易代码:150070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指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份额、国联安双力A中小板综指份额、国联安双力B中小板综指份额的共同运作期,具体为自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期末对应日(即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如果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本基金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则本基金将提前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决定触发不定期折算条件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某工作日为分级运作期到期日,具体的分级运作期到期日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在分级运作期到期自动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并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称“国安双力”)、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力A份额(简称“双力A”)与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双力B份额(简称“双力B”)。其中,双力A、双力B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5、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6、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安双力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确认为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国安双力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7、国安双力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国安双力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国安双力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国安双力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国安双力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安双力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双力A与双力B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8、份额配对转换: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安双力份额与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安双力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的行为。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一份双力A份额与一份双力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国安双力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份额配对转换自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有关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最新的相关公告。
9、定期份额折算:在分级运作期的开始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始每满一年的最后工作日为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在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定期折算。一旦基金份额发生不定期折算,则不安排后续的定期折算。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参考净值计算,折算后双力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双力A份额的基金参考份额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将折算为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分配给双力A份额持有人。双力中小板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两份双力中小板份额将按一份双力A份额获得新增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后,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有关定期份额折算的具体规定敬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最新的相关公告。
10、不定期份额折算:在分级运作期内一旦某个工作日双力B的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不定期折算,即双力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力B份额数按照双力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缩减。为保持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数比率1:1不变,双力A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双力B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同,双力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双力A份额数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部分的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双力中小板份额的场内份额。双力A、双力B份额折算后的参考净值和双力中小板份额折算后净值调整为1元。
11、基金份额上市: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全部国安双力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拆为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将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将继续依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12、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2年4月9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809,109,186.27份,其中,国安双力为450,829,005.27份,双力A为179,140,090份,双力B为179,140,091份。
13、基金份额净值:截止2012年4月9日,国安双力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双力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3元,双力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0.999元。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双力A、双力B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双力A:179,140,090份;双力B:179,140,091份
16、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双力A为150069;双力B为150070
17、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8、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4月16日
19、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经2011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93号文批准募集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2012年2月20日至2012年3月16日止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认购费率
(1)场外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分档设置,并以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最高不超过1%。
(2)场内认购:采用场内认购方式认购本基金的,其认购费率参照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9、验资机构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此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为人民币808,948,084.30元,确认份额(不含利息转份额)808,948,084.30份,利息结转份额161,101.97份,总确认份额为809,109,186.27份。
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其已结的银行利息已于2012年3月22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确认为国安双力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按1:1的比例确认为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 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809,109,186.27份国安双力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450,829,005.27份国安双力份额;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按1:1的比例确认为179,140,090份双力A份额和179,140,091份双力B份额。
11、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于2012年3月22日验资完毕,2012年3月23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已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2年3月23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3月23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809,109,186.27份,其中,国安双力为450,829,005.27份、双力A为179,140,090份、双力B为179,140,091份。
(二)双力A与双力B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的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8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2年4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具体会员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本基金管理人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4、基金简称:国联安双力A中小板综指、国联安双力B中小板综指
场内简称:双力A、双力B
5、基金交易代码:双力A为150069、双力B为150070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截止2012年4月9日):双力A为179,140,090份、双力B为179,140,091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在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公司网站等媒介披露该工作日的双力中小板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双力A份额和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或累计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进行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国安双力份额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可以向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根据基金合同配对转换的规定申请将份额分拆成双力A和双力B,分拆后的双力A和双力B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止2012年4月9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5,17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6,289.20份,其中,国安双力为1,854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43,165.59份;双力A为3,32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3,909.15份;双力B为3,32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3,909.15份。
(二)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截止2012年4月9日,基金份额持有情况: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双力A与双力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30,419,890份和30,419,890份,分别占本次双力A与双力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16.9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双力A与双力B的基金份额分别为148,720,200份和148,720,201份,分别占本次双力A与双力B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83.02%。
(三)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止2012年4月9日,本次上市交易的双力A与双力B前十名持有人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持有人名称 | 持有双力A份额 | 占双力A份额比 | 持有双力B份额 | 占双力B份额比 |
1 | 张振杰 | 17,500,729 | 9.77% | 17,500,729 | 9.77% |
2 | 浙商证券-农行-浙商汇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0,000,833 | 5.58% | 10,000,833 | 5.58% |
3 | 陈峥 | 8,000,333 | 4.47% | 8,000,333 | 4.47% |
4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500,312 | 4.19% | 7,500,312 | 4.19% |
5 | 安树清 | 5,000,486 | 2.79% | 5,000,486 | 2.79% |
6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000,416 | 2.79% | 5,000,417 | 2.79% |
7 | 翟秀英 | 5,000,208 | 2.79% | 5,000,208 | 2.79% |
8 | 张磊 | 5,000,208 | 2.79% | 5,000,208 | 2.79% |
9 | 卢丙杰 | 3,000,124 | 1.67% | 3,000,125 | 1.67% |
10 | 翁晓冬 | 2,900,120 | 1.62% | 2,900,121 | 1.62% |
合计 | 68,903,769 | 68,903,772 |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总经理:邵杰军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7467(市局)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股东及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1% |
德国安联集团 | 49% |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共设有养老金与机构理财部、电子商务部、市场发展部、北京办事处、代销部、直销部、国际业务部、产品开发部、投资组合管理部、研究部、量化投资部、债券组合部、基金交易部、专户理财部、综合管理部、财务计划部、基金事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共二十一个职能部门。
养老金与机构理财部:筹备养老金与机构理财业务;
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网上电子平台的搭建,对高端个人客户直销业务、第三方机构合作销售业务的开展;
市场发展部:负责市场策划、电子商务、客户服务及管理的职能部门;
北京办事处:与监管部门协调沟通的部门;
代销部:负责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协调、基金产品的代销业务等工作;
直销部:负责公司机构直销业务及客户开发、管理的职能部门;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QDII业务的展开;
产品开发部:负责产品开发和新业务拓展的职能部门;
投资组合管理部:基金的投资决策部门;
研究部:公司的研究支持部门,为基金投资提供决策依据;
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投资的研究、基金的风险与绩效分析、提供数量化技术支持等工作;
债券组合部: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工作;
基金交易部:公司投资交易的执行部门;
专户理财部:负责专户业务的实施;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财务计划部:负责公司财务预决算及成本管理和财务分析等工作;
基金事务部:负责基金会计、清算及注册登记的职能部门;
信息技术部:为公司正常运转提供信息系统支持及信息安全保障的职能部门;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法务、合规管理、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
风险管理部:投资、交易环节风险提示及控制的职能部门;
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管理的职能部门。
3、人员情况:
截至2012年3月31日,公司共有正式员工104人。
4、信息披露负责人:陆康芸
咨询电话:021-38992888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2年3月31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16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基金经理
黄志钢先生,硕士,先后在海通期货担任研究员、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衍生产品部高级经理。黄志钢先生于2008年10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信息披露负责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6759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1 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17,723.3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8.90%。截至2011年9月30日止九个月,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392.0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5.8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64%,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2%。利息净收入2,230.1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1%。净利差为2.56%,净利息收益率为2.68%,分别较上年同期提高 0.21 和 0.23 个百分点。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687.9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31%。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胡志明市及悉尼设有分行,在莫斯科、台北设有代表处,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3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33家,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1 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主要国际排名位次持续上升,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50 多个重要奖项。中国建设银行在英国《银行家》2011 年“世界银行品牌500 强”中位列第10,较去年上升3 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08 位,较去年上升8 位。中国建设银行连续第三年获得香港《亚洲公司治理》杂志颁发的“亚洲企业管治年度大奖”,先后摘得《亚洲金融》、《财资》、《欧洲货币》等颁发的“中国最佳银行”、“中国国内最佳银行”与“中国最佳私人银行”等奖项。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团队,现有员工130余人。自2008年以来中国建设银行托管业务持续通过SAS70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24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1年,中国建设银行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2011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并获和讯网2011年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法人代表:蔡廷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双力中小板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净值与参考净值、双力B份额净值与参考净值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双力中小板份额、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及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的参考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比例、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到期,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将自动转换为场内的双力中小板份额,转换完成后,本基金将更名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分级运作期内终止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运作;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占各自总份额50%以上,含50%,下同);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c.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d.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占各自总份额50%以上);
e.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各自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占各自总份额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内,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占各自总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分级运作期内终止双力A份额与双力B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收益分配原则
(1)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双力中小板份额、双力A份额、双力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分级运作期满并转换为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场外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场内份额收益分配只采用现金红利一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自行选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以及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在分级运作期到期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计费时间从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算。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H=E×0.02%/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