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0 证券简称:茂硕电源 公告编号:2012-007
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86号”文核准,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28万股,发行价格为18.50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44,918.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4,994,53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14,185,47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2年3月12日由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并出具深鹏所验字[2012]005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区支行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监管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已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7130100119908888,截止2012年3月23日,专户余额为41,423.8871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投资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源驱动生产项目、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以及超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对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民生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贺骞、余华为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兴业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民生证券。兴业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的,兴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民生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兴业银行、民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