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董事会成员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确认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五、其他重要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在本募集说明中列明的各种风险。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1、债券名称:2012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2长经开债”)。
2、发行总额:12亿元。
3、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8.45%(该利率根据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3.31%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5.14%,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4、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从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起分期兑付;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起至第6年分别提前偿还本金的10%;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7年起至第10年分别提前偿还本金的15%。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5、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6、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7、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 发行人/公司/长沙经开 | 指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 长沙经开区/经开区 | 指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
| 本期债券 | 指发行人发行的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的2012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
| 本次发行 | 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
| 募集说明书 |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2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 募集说明书摘要/摘要 |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12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
| 国家发改委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 指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经开区财政局/财政局 | 指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 |
| 《管理条例》 | 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 《债权代理协议》 | 指《2012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理协议书》。 |
| 《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 指《2012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 《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 指《2012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
| 《法律意见书》 | 指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 主承销商/光大证券 | 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债券持有人 | 指持有2012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
| 浦发银行 |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偿债资金专户监管人 |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鹏元资信 | 指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
| 承销团 | 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
| 余额包销 | 指承销团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
| 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 工作日、日 | 指在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
| 元 | 指人民币元。 |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2]608号文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吴京生
联系人:莫阳、秦道永
联系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二号
联系电话:0731-84020169
传真:0731-84020169
邮政编码:41010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魏志良、黄亮、刘恒志、董德喜、董超、董书辉、蒋鹏盛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19楼
联系电话:021-22169877、22169841
传真:021-22169834
邮政编码:200040
(二)副主承销商
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程蕾、何长旭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2505
联系电话:0551-5161705、5161802
传真:0551-5161828
邮政编码:230069
(三)分销商
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吴芳、黄磊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5楼
联系电话:021-58788432
传真:021-61019739
邮政编码:200120
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程晨、熊雯
联系地址:上海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电话:021-68765739、021-68768087
传真:021-68767032
邮政编码:200122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陈玫颖、史超、薛萌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9层
联系电话:010-66025242、66211557、88005012
传真:010-66025253、66025241
邮政编码:100033
4、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黄浩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1号海育大厦
联系电话:010-59370825
传真:010-68055456
邮政编码:100036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王仁惠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342
传真:020-87553574
邮政编码:510075
三、托管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田鹏、李扬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电话:010- 88170738、88170735
传真:010- 88170752
邮政编码:100033
四、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9楼
法定代表人:胡少先
联系人:贺焕华、谢卫雄
联系电话:0731-85179856
传真:0731-85179801
邮政编码:410015
五、信用评级机构: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08号阳光高尔夫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思源
联系人:李章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006室
联系电话:010-66216006
传真:010-66212002
邮政编码:100140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C座11层
负责人:戴昌久
联系人:王占国、徐伟贤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世纪科贸大厦C座11层
联系电话:010-62670110
传真:010-62670119
邮政编码:100190
七、债权代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魏志良、黄亮、刘恒志、董德喜、董超、董书辉、蒋鹏盛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19楼
联系电话:021-22169877、22169841
传真:021-22169834
邮政编码:200040
八、偿债资金专户监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荣军
联系人:杨浩
联系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浦发银行井湾子支行
联系电话:0731-82278599
传真:0731-82278593
邮政编码:410004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2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2长经开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8.45%(该利率根据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3.31%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5.14%,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本期全部债券面值100元人民币,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
七、发行方式及对象: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八、发行期限: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限为自发行首日起5个工作日。
九、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2年4月13日。
十、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4月1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一、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2年4月12日止。
十二、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从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起分期兑付;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起至第6年分别提前偿还本金的10%;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7年起至第10年分别提前偿还本金的15%。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
十三、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四、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十六、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七、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八、偿债资金专户监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十九、债权代理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一、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二十二、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三、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承销团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托管记载。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查阅;认购办法如下:
境内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无须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以及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认购人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光大证券作为本期债券债权代理人的安排,同时接受《债权代理协议》、《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的各项约定;
四、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以及偿债资金专户监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债权代理人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义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期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4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本期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即本期债券的本金从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起分期兑付;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起至第6年即2015年至2018年每年分别提前偿还本金的10%;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7年起至第10年即2019年至2022年每年分别提前偿还本金的15%。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将按照上述比例注销债券持有人持有的相应部分的本期债券。当年应兑付债券本金金额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从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起每年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二)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证券登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名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吴京生
注册资本:22,000万元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开发、服务:土地、房产、高新技术引进开发、市政、路桥工程、旅游服务。
公司成立于1996年,是国家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经开区管委会设立的唯一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主体,公司肩负着经开区管委会所赋予的重点工程及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服务等重要职责,经营领域涉及一级土地开发、经开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房地产、投资担保等多个领域。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以一级土地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务运营等业务为主,实现了战略性、跨越式的发展。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达106.52亿元,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达46.53亿元。2010年全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39亿元,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2.54亿元。
二、股东情况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发行人唯一股东。截至本募集说明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股东或主管部门变更的情况。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级土地开发和水务运营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模式
1、一级土地开发的业务模式:公司从事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土地一级开发业务,提供整体规划、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全程服务。长沙经开区内的土地全部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留存给公司,专项用于经开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基础设施建设。
2、水务的业务模式:该部分业务分为供水和污水处理两个方面:供水业务由发行人子公司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经营,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企业和居民的水费收入;污水处理业务的收入主要来源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中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主要由长沙县政府制定。该部分业务采取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状况
1、一级土地开发
2010年长沙经开区共出让工业用地3,429亩,商住综合用地620亩,公司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达17.66亿元,同比增长194.19%。截至2010年底,公司共有可出让熟地5,697亩,其中工业用地3,612亩,综合用地2,085亩,可供出让生地1,100亩。为吸引企业来经开区投资,管委会给予企业土地价格方面的优惠,因此工业用地的价格与成本形成倒挂,但经开区内的商住综合用地随着经开区的不断发展和基础设施的逐渐完善而不断升值。
2、水务业务
由于经开区内拥有三一重工、娃哈哈等对于排污和供水有着很大需求的大型企业,长沙经开的水务业务近几年得到蓬勃发展。
在自来水供应方面,长沙经开自来水业务由其子公司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下设社仓一水厂与松雅和二水厂。2010年共完成供水3,974万吨,同比增长8.1%;实现水费收入4,201万元,同比增长2.62%;营业收入5,051万元,同比增长5.49%;净利润567万元,同比增长8%。
在污水处理方面,截至2010年底,长沙经开的子公司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拥有榔梨污水厂、城南污水厂和城北污水厂等污水处理厂。2010年,公司共获得2,385万的污水处理费收入,同比增长38%。
三、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主要由专业人才构成的经营管理团队,形成管理科学的公司组织架构;在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积极拓宽经营领域,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资本运作,打造集建设、开发、运营、投资、管理于一体的城市资源综合运营商;不断加大经营性土地资源的储备力度,大胆探索以补助、奖励资金扶持代替股份投入方式,扩充公司净资产规模,提高对外融资能力;依靠周密融资计划,开辟多渠道融资,优化债务结构,建立稳定的还贷机制和科学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以外派董事和财会人员为主的公司对外投资监督管理,实现投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使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市场化运作的经济实体。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本部分财务数据来源于公司2008-2010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2008-2010年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阅读下文的相关财务报表中的信息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注释以及本募集说明书中其他部分对发行人的历史财务数据的注释。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资产总额为106.52亿元,负债总额为59.05亿元,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为46.53亿元。2010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39亿元,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为2.54亿元。
单位:元
| 项目 | 2010年度/末 | 2009度/末 | 2008度/末 |
| 1、资产总额 | 10,652,196,458.29 | 7,193,105,206.04 | 5,713,167,833.84 |
| 其中:流动资产 | 6,868,854,722.82 | 5,104,952,886.36 | 3,654,151,549.61 |
| 2、负债总额 | 5,904,753,711.91 | 4,368,313,851.54 | 3,090,026,777.43 |
| 其中:流动负债 | 2,402,307,359.91 | 1,356,043,632.02 | 1,347,555,375.86 |
| 3、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4,652,561,264.35 | 2,800,747,810.99 | 2,623,141,056.41 |
| 4、主营业务收入 | 1,839,077,112.44 | 664,583,090.43 | 775,994,857.31 |
| 5、主营业务成本 | 1,604,218,290.59 | 579,356,669.82 | 676,417,691.51 |
| 6、利润总额 | 286,003,803.22 | 88,730,282.19 | 116,605,684.76 |
| 7、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 254,420,323.68 | 88,656,522.58 | 116,605,684.76 |
| 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7,337,262.22 | -1,030,449,743.98 | 26,056,227.84 |
| 9、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7,694,077.43 | -87,799,520.04 | -58,323,709.77 |
| 10、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90,661,483.66 | 1,221,859,788.81 | 543,277,299.39 |
| 11、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7,264,822.35 | 103,610,524.79 | 511,009,817.46 |
一、运营能力分析
单位:元
| 项 目 | 2010年度/末 | 2009年度/末 | 2008年度/末 |
| 应收账款 | 1,349,654,704.01 | 372,782,146.75 | 132,634,624.63 |
| 存货 | 4,174,256,658.11 | 3,036,333,040.36 | 2,536,458,445.31 |
| 固定资产净值 | 885,354,918.14 | 529,795,725.31 | 516,761,967.17 |
| 资产总额 | 10,652,196,458.29 | 7,193,105,206.04 | 5,713,167,833.84 |
| 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4,652,561,264.35 | 2,800,747,810.99 | 2,623,141,056.41 |
| 主营业务收入 | 1,839,077,112.44 | 664,583,090.43 | 775,994,857.31 |
| 主营业务成本 | 1,604,218,290.59 | 579,356,669.82 | 676,417,691.51 |
| 应收账款周转率 | 2.14 | 2.63 | 5.85 |
| 存货周转率 | 0.44 | 0.21 | 0.27 |
| 流动资产周转率 | 0.31 | 0.15 | 0.19 |
| 固定资产周转率 | 2.60 | 1.27 | 1.50 |
| 总资产周转率 | 0.21 | 0.10 | 0.14 |
注:1、应收款项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2、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平均存货
3、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流动资产
4、固定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5、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平均总资产
6、2008年度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以2008年末数据为依据,2009年度及2010年度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以当期(期初+期末)的平均值为依据;
二、盈利能力分析
单位:元
| 项目 | 2010度/末 | 2009度/末 | 2008度/末 |
| 主营业收入 | 1,839,077,112.44 | 664,583,090.43 | 775,994,857.31 |
| 主营业成本 | 1,604,218,290.59 | 579,356,669.82 | 676,417,691.51 |
| 期间费用 | 876,573,627.34 | 448,912,512.77 | 438,181,328.12 |
| 财政补贴 | 336,149,500.44 | 271,525,708.00 | 204,969,958.60 |
| 利润总额 | 286,003,803.22 | 88,730,282.19 | 116,605,684.76 |
| 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 254,420,323.68 | 88,656,522.58 | 116,605,684.76 |
| 资产总额 | 10,652,196,458.29 | 7,193,105,206.04 | 5,713,167,833.84 |
| 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4,652,561,264.35 | 2,800,747,810.99 | 2,623,141,056.41 |
| 总资产收益率 | 2.85% | 1.37% | 2.04% |
| 净资产收益率 | 6.83% | 3.27% | 4.45% |
| 净利润率 | 13.83% | 13.34% | 15.03% |
注:1、总资产收益率 = 净利润/资产总额平均余额
2、净资产收益率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
3、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4、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5、2008年度总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以2008年末数据为依据,2009年度及2010年度总资产收益率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当期(期初+期末)的平均值为依据;
三、偿债能力分析
单位:元
| 项 目 | 2010年度/末 | 2009年度/末 | 2008年度/末 |
| 资产总额 | 10,652,196,458.29 | 7,193,105,206.04 | 5,713,167,833.84 |
| 负债总额 | 5,904,753,711.91 | 4,368,313,851.54 | 3,090,026,777.43 |
| 流动资产 | 6,868,854,722.82 | 5,104,952,886.36 | 3,654,151,549.61 |
| 存货 | 4,174,256,658.11 | 3,036,333,040.36 | 2,536,458,445.31 |
| 流动负债 | 2,402,307,359.91 | 1,356,043,632.02 | 1,347,555,375.86 |
| 流动比率 | 2.86 | 3.76 | 2.71 |
| 速动比率 | 1.12 | 1.53 | 0.83 |
| 资产负债率 | 55.43% | 60.73% | 54.09% |
| EBITDA | 586,745,211.38 | 351,254,264.18 | 314,804,310.45 |
| EBITDA利息保障倍数 | 2.57 | 1.79 | 2.02 |
注:1、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100%
2、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4、EBITDA=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折旧+摊销
5、EBITDA利息保障倍数=EBITDA/利息支出
四、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元
| 项 目 | 2010年 | 2009年 | 2008年 |
|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现金流入小计 | 2,705,564,644.37 | 666,711,383.89 | 1,067,108,312.73 |
| 现金流出小计 | 3,142,901,906.59 | 1,697,161,127.87 | 1,041,052,084.89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37,337,262.22 | -1,030,449,743.98 | 26,056,227.84 |
|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现金流入小计 | 45,844,759.00 | 16,796,326.33 | 2,462,600.00 |
| 现金流出小计 | 183,538,836.43 | 104,595,846.37 | 60,786,309.77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7,694,077.43 | -87,799,520.04 | -58,323,709.77 |
|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 |||
| 现金流入小计 | 1,759,408,512.48 | 2,657,950,000.00 | 1,583,986,493.67 |
| 现金流出小计 | 1,268,747,028.82 | 1,436,090,211.19 | 1,040,709,194.28 |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90,661,483.66 | 1,221,859,788.81 | 543,277,299.39 |
| 四、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87,264,822.35 | 103,610,524.79 | 511,009,817.46 |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情况如下:
1、债券名称:(下称“09长经开债”)。
2、计息期限:09长经开债的计息期限为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5月21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13年5月21日止。
3、发行总额:5.8亿元。
4、债券期限和利率:09长经开债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09长经开债存续期的第4年末,发行人可选择向上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在09长经开债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09长经开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按票面金额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
5、募集资金用途:星沙供水管网工程项目,东十线建设项目,东十一线建设项目,人民东路建设项目等管网、道路项目建设。
6、担保情况: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进行抵押担保。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用途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12亿元,其中7.2亿元用于东十二线(漓湘路-檀木路)工程和阳光东路(东八线-东十二线)工程;2.4亿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2.4亿元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 使用额度 | 占投资总额比例(%) |
| 东十二线(漓湘路-檀木路) 工程 | 73,615.23 | 42,000 | 57.05 |
| 阳光东路(东八线-东十二线)工程 | 50,881.02 | 30,000 | 58.96 |
| 偿还银行贷款 | - | 24,000 | - |
| 补充公司营运资金 | - | 24,000 | - |
| 合计 | 120,000 | - |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东十二线(漓湘路-檀木路)工程
1、项目名称
东十二线(漓湘路-檀木路)工程。
2、项目建设内容
东十二线建设项目南起檀木路,北至漓湘路,全长为4,600m,占地面积136,582.1平方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设计车速为40km/h,路幅宽为30m。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景观亮化工程、交通设施工程以及相应的市政和城管等一体化配套设施工程。
3、项目核准情况
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发改 [2010]826号文批准。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
该项目投资总额73,615.23万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投入42,000万元。除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外,其他项目建设资金通过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
该项目建设工期为44个月,于2011年2月开工建设。截至目前,该项目已完成总投资约人民币0.8亿元。
(二)阳光东路(东八线-东十二线)工程
1、项目名称
阳光东路(东八线-东十二线)工程。
2、项目建设内容
阳光东路建设项目东起东十二线,西至东八线,项目全长2,120米,占地面积62,116.4平方米。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道,设计车速为40km/h,路幅宽为30m。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绿化工程、景观亮化工程、交通设施工程以及相应的市政和城管等一体化配套设施工程。
3、项目核准情况
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发改[2010]827号文批准。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实施进度
该项目投资总额50,881.02万元,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拟投入30,000万元。除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外,其他项目建设资金通过公司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措。
该项目建设工期为30个月,于2011年2月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已开始道路排水和路基施工建设,累计完成总投资约人民币1.17亿元。
(三)偿还银行贷款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调整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20%,即2.4亿元用于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的2笔银行贷款。借款合同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借款合同号 | 借款金额 | 借款到期 时间 | 拟用募集资金 还款额 |
| 1 | 13491-111014-11000XS | 11,000 | 2012.10.20 | 11,000 |
| 2 | 13491-111214-15000XS | 15,000 | 2012.12.14 | 13,000 |
(四)补充营运资金
随着近年来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中将有2.4亿元用于补充公司的营运资金,支持公司快速发展。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发行人将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对资金进行支配,并保证发债所筹资金中,用于投资项目的比例不超过限定水平。发行人将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实行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制定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调配。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本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安排使用,使用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将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项目资金预算情况统一纳入发行人的年度投资计划中管理。发行人计财部负责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总体调度和安排,对募集资金支付情况建立详细的台帐管理并及时做好相关会计记录,并将不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确保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是本期债券的法定偿债人,其偿债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业务产生的利润和未来现金流。公司良好的发展前景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创造了基础条件,同时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来保障债券投资者到期兑付本息的合法权益。
一、本期债券的偿债计划
(一)本期债券偿债计划概况
本期债券为期限10年,发行总额为12亿元的固定利率债券。本期债券按年付息,设置提前偿还条款,即本期债券的本金从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起分期兑付;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起至第6年分别提前偿还本金的10%;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7年起至第10年分别提前偿还本金的15%。
发行人将设立偿债资金专户,于债券存续期内各付息期间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向投资者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并于兑付日通过债券托管机构向投资者偿还本期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偿付本息的时间明确,有利于提前制定相应的偿债计划。
(二)偿债计划的人员安排
2009年发行人首次发行企业债券后,公司安排了专人负责管理企业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自本期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付息期限或兑付期限结束,公司由专人全面负责利息支付、本金兑付及相关事务,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处理付息或兑付期限结束后的有关事宜。
(三)偿债计划的财务安排
针对发行人未来的财务状况、本期债券自身的特征以及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特点,发行人将建立一个多层次、互为补充的财务安排,以提供充分、可靠的资金来源用于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偿债资金将来源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收入,并以公司的日常营运资金为保障。
此外,因经济环境变化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无法依靠自身经营产生的现金流偿付本期债券时,发行人将通过充分调动自用资金、变现各类资产、银行借款等渠道筹集还本付息资金。
(四)偿债资金专户的设立
公司设立偿债资金专户并聘请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作为偿债资金专户监管人,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在每次付息日前7个工作日以前和本金兑付日前20日个工作日以前将本期债券当期应付本息划入偿债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到期的债券利息及本金。
发行人与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签署了《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协议规定偿债资金专户监管人将对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存入、使用和支取情况进行监督。
二、本期债券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公司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
2008-2010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76亿元、6.65亿元和18.39亿元,实现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分别为1.17亿元、0.89亿元和2.54亿元,近三年平均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1.53亿元。发行人较强的盈利能力为本期债券到期偿还提供了基础。同时,未来随着发行人自身业务的不断扩大和完善,发行人财务状况有望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长沙经开区良好的发展前景为本期债券兑付提供坚实基础
长沙经开区作为最具发展潜力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发展前景良好。2010年实现工业总产值913.6亿元,同比增长42.8%;实现工商税收50.08亿元,同比增长43%。
作为长沙经开区管委会下属的从事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建设、运营主体,公司得到经开区管委会的大力支持,根据湖南省及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经开区内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留存给发行人。未来随着经开区的不断发展,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进一步提升。
(三)较强的融资能力为本期债券偿付提供了进一步保障
公司多年来与多家商业银行保持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在银行界拥有优良的信用记录,贷款偿还率和利息偿付率为100%,不存在逾期而未偿还的债务。畅通的融资渠道,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即使在本期债券兑付时遇到突发性的资金周转问题,公司也可以通过银行融资予以解决。
(四)光大证券作为债权代理人为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提供支持
为维护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债券持有人的不确定性,发行人为债券持有人聘请本期债券主承销商光大证券担任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并签署《债权代理协议》,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此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同时发挥债权代理人的作用,债权代理人将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以上制度安排为本期债券本息的及时足额偿付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第十五条 风险与对策
投资者在评价和购买本期债券时,应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期债券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利率风险及对策
1、风险:受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以及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市场利率存在波动的可能性。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且存续期限较长,可能跨越一个以上的利率波动周期,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市场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本期债券的实际投资收益水平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对策:在设计本期债券的发行方案和确定本期债券利率水平时,发行人已充分考虑了宏观经济走势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可能的变动对债券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保证投资者获得长期合理的投资收益;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合法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增强债券流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将给投资者提供规避利率风险的便利。
(二)兑付风险及对策
1、风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受国家政策法规、行业和市场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可能没有带来预期的回报,从而使发行人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进而影响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期偿付。
2、对策:发行人将进一步提高管理与运营效率,严格控制成本支出,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且将进一步加强经开区内一级土地开发管理,降低整理成本,以获得一级土地开发的合理收益,切实保障本期债券本息的按时偿付。发行人也将通过加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保证工期。
(三)流动性风险及对策
1、风险: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但无法保证本期债券一定能够按照预期上市交易,亦不能保证本期债券上市后交易的活跃度。
2、对策: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在一个月内向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债券上市申请,力争本期债券早日获准上市流通。另外,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公司债券流通和交易的条件也会随之改善,未来的流动性风险将会有所降低。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经济周期性波动的风险及对策
1、风险:发行人的土地一级开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盈利能力与经济周期有着比较明显的相关性。如果未来经济增长放慢或出现衰退,一级土地开发业务可能同时减少,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影响本期债券的兑付。
2、对策:公司将依托其较强的综合经济实力,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御外部经济环境对其经营业绩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实现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发行人始终关注经济周期变动趋势,提前合理安排各项投资,积极抵御经济周期波动对发行人流动资金的影响。
(二)政策性风险及对策
1、风险:在我国国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而发行人所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受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较大,因此相关产业政策的变动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2、对策:为了防范政策变动风险,发行人将加强政策信息的收集与研究,及时了解和判断政策的变化,以积极的态度适应新的环境。同时,发行人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制定应对策略,对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予以充分考虑,尽量降低政策变动风险对发行人经营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
三、与发行人有关的风险及对策
(一)经营风险
1、风险:发行人主要从事经开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受国家法律、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同时公司作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经营决策、组织结构等具有重大影响,公司未来业务经营面临一定的风险。
2、对策:发行人将进一步加强与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对行业政策和经营环境情况的研究,以积极适应环境变化。同时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运营效率。
(二)财务风险及对策
1、风险:发行人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规模较大,发行人需要合理安排流动资金避免资金链断裂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同时,公司需要妥善管理财务结构,使之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一旦负债比例管理不当,将可能引发公司的债务风险。
2、对策:发行人近年来负债数额及现金流出较大,主要是在长沙经开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一级土地开发支出较大。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关注长短期负债比例,注重匹配资金来源与资金使用的期限结构,尽量避免公司的资金流动性受到影响。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
1、风险: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会受到各种项目风险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不能按时竣工或未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建成后的效益偏离预期。此外,某些自然灾害的发生,如洪涝、塌方、地震等均可能对项目建设造成破坏,对项目投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2、对策: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科学评估和论证,充分考虑了可能影响工程建设的因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将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控制费用支出,保证工程按质竣工和及时投入运行。同时针对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发行人制定了一系列的应急预案,尽可能降低由此带来的损失。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
一、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摘要
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一)基本观点
1、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近年来经济发展情况较好,财政实力不断增强;
2、公司作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获得了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在资产注入、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3、公司负责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拆迁开发工作,近年实现较多土地出让收入
(二)关注
发行人来公司负债规模持续大幅增加,债务压力逐步增大。
(三)评级结论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发行人本期债券的评级结果为AA,该级别反映了本期债券安全性很高,违约风险很低。
二、跟踪评级安排
根据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的《证券跟踪评级制度》,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在初次评级结束后,将在本期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对被评对象进行定期跟踪评级以及不定期跟踪评级。
定期跟踪评级每年进行一次。届时,发行人需向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提供最新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资料,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据其信用状况的变化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自本次评级报告出具之日起,当发生可能影响本次评级报告结论的重大事项,以及被评对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发行人应及时告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并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亦将持续关注与发行人有关的信息,在认为必要时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依据该重大事项或重大变化对被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信用等级。
如发行人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跟踪评级所需相关资料以及情况,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有权根据公开信息进行分析并调整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公布信用等级暂时失效,直至发行人提供评级所需相关资料。
定期与不定期跟踪评级启动后,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按照成立跟踪评级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电话访谈和实地调查、评级分析、评审会评议、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公布跟踪评级结果的程序进行。在评级过程中,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亦将维持评级标准的一致性。
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将及时在其公司网站公布跟踪评级结果与跟踪评级报告,并同时报送发行人及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
本期债券的发行人律师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就本期债券的发行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证券法》、《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4】1134号文和发改财金【2008】7号文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地获得所需的各项批准与授权。
3、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符合《证券法》、《管理条例》、和发改财金【2008】7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公司债券发行的各项实质条件。
4、发行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履行了相关的授权与审批,用于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没有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的金额,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发行债券利率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发改财金【2008】7号文第二条第(五)项的有关规定。
6、本期债券是无担保信用债券,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文的有关规定。
7、本期债券承销方式为承销团余额包销,光大证券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发行主承销商的主体资格,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合法有效。
8、本期债券发行的评级机构为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具有作为本期债券发行信用评级的资质。
9、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发行的审计机构,具有作为本期债券发行审计机构的资质。
10、发行人《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符合发改财金【2008】7号文的要求,所涉及的重大法律事项的描述真实、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陈述。申报材料没有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产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所述,发行人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本期债券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已经根据《公司法》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地获得现阶段所需的各项批准与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条例》、发改财金【2004】1134号文和发改财金【2008】7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一、税务说明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上市安排
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尽快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第十九条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清单
(一)国家有关部门对本期债券的批准文件;
(二)《2012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2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三)发行人2008-201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财务报告;
(四)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期债券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
(五)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为本期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偿债资金专户监管协议》;
(七)《债权代理协议》;
(八)《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二、查询地址
投资者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到下列地点或互联网网址查阅上述备查文件:
(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二号
联系人:莫阳、秦道永
联系电话:0731-84020169
传真:0731-84020169
邮政编码:410100
(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黄亮、刘恒志
联系电话:021-22169877、22169841、
传真:021-22169834
邮政编码:200040
投资者也可以在本期债券发行期限内登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ndrc.gov.cn)及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询本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对本募集说明书或上述备查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咨询发行人或主承销商。
附表一:
2012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网点表
| 地区 | 序号 | 承销商及发行网点 | 联系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 京 市 | 1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17层 | 魏洪亮 党思超 | 010-68567265 010-68565366 |
| 2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部 |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1号海育大厦8楼 | 黄浩 | 010-59730825 | |
| 3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证券总部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9层 | 樊莉萍 | 0755-82130833 010-66211553 | |
| 海 市 | 4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19楼 | 周华 薛赞扬 | 021-22169868 021-22169832 |
| 5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 |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5楼 | 吴芳 黄磊 | 021-58788432 021-68866981 | |
| 6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 熊雯 | 021-68768087 | |
| 东 省 | 7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8楼 | 王仁惠 | 020-87555888-8342 |
| 徽 省 | 8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 | 合肥市阜南路166号A座2505 | 张文君 何长旭 | 0551-5161853 0551-5161802 |
发 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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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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