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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已承诺将在本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按照《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在章程中载明:“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拾贰、蔡健泉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安排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山施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诺投资”)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安排由公司回购施诺投资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施诺投资股权,也不接受施诺投资回购其持有的施诺投资股权;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在前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施诺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施诺投资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施诺投资股权。
本公司控股股东施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东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东盛投资股东、本公司董事苏冬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东盛投资股权。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在前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东盛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东盛投资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东盛投资股权。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济云、吴世庆、关志华和姚友军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施诺投资股权。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在前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施诺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施诺投资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施诺投资股权。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将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奥马电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43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4,13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825万股,网上定价发行3,310万股,发行价格为11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奥马电器”,股票代码“002668”;其中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3,310万股股票将于2012年4月1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2年4月16日
3、股票简称:奥马电器
4、股票代码:00266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6,535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4,135万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期限及对其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蔡拾贰、蔡健泉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安排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中山施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诺投资”)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安排由公司回购施诺投资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施诺投资股权,也不接受施诺投资回购其持有的施诺投资股权;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在前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施诺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施诺投资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施诺投资股权。
本公司控股股东施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东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东盛投资股东、本公司董事苏冬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东盛投资股权。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在前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东盛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东盛投资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东盛投资股权。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济云、吴世庆、关志华和姚友军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施诺投资股权。其在公司任职期间,在前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施诺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施诺投资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施诺投资股权。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股东转让所持股份将依法进行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配售对象参与网下配售获配的股票自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三个月。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中网上发行的3,31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 序号 | 项目 | 持股数(万股) | 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时间 (非交易日顺延) |
| 一、发行前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
| 1 | 施诺投资 | 9,300 | 56.2443 | 2015年4月16日 |
| 2 | 东盛投资 | 3,100 | 18.7481 | 2013年4月16日 |
| 小计 | 12,400 | 74.9924 | — | |
| 二、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 ||||
| 12 | 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 | 825 | 4.9894 | 2012年7月16日 |
| 13 |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 3,310 | 20.0181 | 2012年4月16日 |
| 小计 | 4,135 | 25.0076 | — | |
| 合计 | 16,535 | 100.00 | — |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信证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Homa Appliances Co., Ltd.
2、注册资本:16,535万元(本次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蔡拾贰
4、成立日期:2002年11月1日
改制日期:2008年6月2日
5、公司住所: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
邮编:528427
6、电话号码:0760-23130226
传真号码:0760-23137825
7、互联网址:http://www.homa.cn
8、电子信箱:homa@homa.cn
9、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各类家用电器、小家电产品、厨卫用具以及各类家用电器零配件;公司自产产品及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设店铺,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10、主营业务:冰箱的设计、制造和销售
12、所属行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奥马电器的控股股东为施诺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蔡拾贰和蔡健泉。
1、公司控股股东情况简介
施诺投资持有本公司9,300万股股份,占公司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75%,为公司控股股东。
施诺投资于2002年10月11日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目前持有注册号为44200000008620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蔡拾贰,注册资本9,750万元,公司住所为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经营范围为投资兴办工业。公司成立至今的主要业务为持有本公司股权,未开展其他业务。
目前,施诺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 蔡拾贰 | 3,380.15 | 34.67% |
| 蔡健泉 | 2,599.70 | 26.66% |
| 王济云 | 1,040.15 | 10.67% |
| 吴世庆 | 650.15 | 6.67% |
| 关志华 | 650.15 | 6.67% |
| 梁锦颐 | 519.85 | 5.33% |
| 周启光 | 519.85 | 5.33% |
| 姚友军 | 390.00 | 4% |
| 合 计 | 9,750.00 | 100% |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施诺投资合并财务数据如下:截至2011年12月31日,总资产191,353.8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44,460.39万元,2011年实现营业收入319,410.5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10,925.09万元。
2、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简介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蔡拾贰先生和蔡健泉先生,二者分别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施诺投资的34.67%股权和26.66%股权。蔡拾贰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蔡健泉先生任本公司副董事长,二人为堂叔侄关系。二者的基本情况如下:
蔡拾贰先生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4062319470409121X,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中华路翠湖山庄34号。
蔡健泉先生为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40623195508111214,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鹿茵豪园2号。蔡拾贰先生和蔡健泉先生为堂叔侄关系。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56,297户。
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股) | 比例(%) |
| 1 | 中山施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 93,000,000 | 56.24 |
| 2 | 东盛投资有限公司 | 31,000,000 | 18.75 |
| 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650,000 | 1.00 |
| 4 | 中国工商银行-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650,000 | 1.00 |
| 5 |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信成长2007-2第四期集合资金信托 | 1,650,000 | 1.00 |
| 6 |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连-个险投连 | 1,650,000 | 1.00 |
| 7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心收益投资产品 | 1,650,000 | 1.00 |
| 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 2,500 | 0.00 |
| 9 | 江苏省电力公司(省网)企业年金计划-中国银行 | 2,000 | 0.00 |
| 10 | 太原铁路局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 | 2,000 | 0.00 |
| 合计 | 132,256,500.00 | 79.99 |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数量为4,135万股。其中,网下配售数量为82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9.95%;网上发行3,31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05%。
2、发行价格为:11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9.7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下称“网下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下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825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9,075万股,有效申购的中签率为9.090909%,认购倍数为11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3,310万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0.7320330127%,超额认购倍数为137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及网下配售均不存在余股。
4、募集资金总额:45,485万元。
5、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费用共计39,537,350.00元,具体明细如下:
| 费用名称 | 金额(万元) |
| 承销保荐费用 | 33,050,000.00 |
| 审计验资费用 | 1,990,000.00 |
| 律师费用 | 440,000.00 |
| 信息披露费用 | 3,858,000.00 |
| 登记费 | 169,350.00 |
| 上市初费 | 30,000.00 |
| 合计 | 39,537,350.00 |
每股发行费用0.9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6、募集资金净额:41,531.265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4月6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12]025号《验资报告》。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10元(按2011年12月31日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人每股收益:0.85元(以公司201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主要合并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 财务指标 | 2011.12.31 | 2010.12.31 | 2009.12.31 |
| 流动比率 | 1.18 | 1.20 | 1.26 |
| 速动比率 | 0.85 | 0.84 | 0.96 |
| 母公司资产负债率 | 68.94% | 66.72% | 70.65% |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 | 0% | 0% | 0% |
| 财务指标 | 2011年 | 2010年 | 2009年 |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12.01 | 12.49 | 10.02 |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7.07 | 8.87 | 9.63 |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21,201.70 | 19,253.81 | 11,300.74 |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12.10 | 14.09 | 7.94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元) | 2.44 | 2.09 | -0.48 |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1.07 | 0.43 | -0.06 |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2009年至2011年底,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107,621.33万元、136,103.16万元和191,290.89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3.51%。资产增长主要来源于公司净利润的稳定增长和经营性负债的自然增长。
2009年至2011年底,公司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保持在75%以上,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和预付款项,资产流动性较强;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保持在25%以下,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主,主要是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资产使用状况良好。
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冰箱的设计、制造及销售,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99%以上,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出售废料收入,占比极低。
报告期内,冰箱收入持续增加的主要原因是订单增加。进入21世纪后,全球冰箱市场进入了稳步发展阶段。面对需求不断增加的冰箱市场,国际知名冰箱企业也逐步完善了全球采购系统,逐渐将冰箱生产基地转移至中国等生产成本较低的国家。同时,随着非洲等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从中国进口冰箱数量也逐年增加。在管理团队带领下,本公司凭借多年的ODM业务经验、接单交货能力、工艺优化能力以及灵活的经营机制,使公司的冰箱产品质量得到稳步提升,其经营优势亦得到了惠而浦、Candy等国际冰箱企业的认可,这带来了订单逐年增加。
2009年至2011年,本公司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为212,834.94万元、285,443.34万元和315,991.90万元,同期公司的营业收入为219,489.07万元、282,887.79万元和319,410.55万元,公司的收入质量较高。2009年至2011年,本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986.42万元、25,975.44万元及30,247.75万元,累计50,236.77万元,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较充足。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2年3月1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联系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7层
电话:0755-82133112
传真:0755-82135199
保荐代表人:魏安胜、王宏岩
项目协办人:朱生球
项目联系人:魏安胜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国信证券的推荐意见如下:
国信证券认为奥马电器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奥马电器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奥马电器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4月12日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