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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1版)

    截至2010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06.4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1.47%。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86.8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1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46%,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7%;净利息收益率为2.45%。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13.48%。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设立了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4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7,487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50 多个国内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2 位,为中资银行之首;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 中国品牌价值50 强”列第3 位;荣获英国《金融时报》颁发的“中国最佳渠道银行”;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7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开放式基金172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增利A的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40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增利A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增利B的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同上。

    2)代销机构:增利B的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增利B的场外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增利B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发售机构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增利B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增利B的场内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增利A、增利B两类,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增利A、增利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每一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增利A、增利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增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增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增利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增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在增利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增利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增利A、增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增利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增利A、增利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增利A的运作

    (1)收益率

    增利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增利A的年收益率(单利)=1.3×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增利A的首次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增利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增利A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增利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增利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增利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增利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例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则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A的年收益率(单利)=1.3×3%=3.9%

    (2)开放日

    增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该6个月,下称为“增利A开放周期”)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增利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增利A的第n(■)个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满n*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增利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2011年4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1年10月3日、2012年4月3日、2012年10月3日,以此类推。假设2011年10月3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1年9月30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1年9月30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增利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每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后的增利A的份额/增利B的份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3、增利B的运作

    (1)增利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增利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增利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增利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增利B享有,亏损以增利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增利B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增利A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增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此时增利B剩余资产可能为0。

    4、基金份额发售

    增利A、增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增利A和增利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A的开放日计算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增利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增利A的份额余额,■为T日增利B的份额余额,■为T日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1)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

    ■(公式1)

    ①若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Y为自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含基金成立日和T日),R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一次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A适用的年收益率。

    ②若T日为第二、三、四、五、六次开放日,则Y为自增利A上一次开放日(不含)至T日(含)的运作天数,R为上一次开放日(不含)到该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A 适用的年收益率。

    ③若T日为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则R为在增利A第六次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增利A适用的收益率,Y为自增利A第六次开放日(不含)至T日(含)的运作天数。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T日增利A的份额余额×(1.00元加上T日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则:

    ■(公式2)

    公式1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3)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T日增利A的份额余额×(1.00元加上T日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则:

    ■(公式3)

    (2)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为增利B封闭期届满日(T日)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4)

    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设自增利A第六次开放日(不含)至届满日(含)的运作天数为1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7亿元,增利A、增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9亿份,增利A第六次开放日(不含)到届满日(含)的时间段增利A适用的收益率为4.55%。则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7、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之前,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增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增利A的开放日和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增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增利B封闭期届满日之前,在增利A的非开放日(T日),设■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增利A的份额余额,■为T日增利B的份额余额,■为T日增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

    ■(公式5)

    ①若T日处于第一个增利A开放周期,即介于基金成立日(含)和距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的开放日(不含)之间,则Y为自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含基金成立日和T日),R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一次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A适用的年收益率。

    ②若T日处于第二、三、四、五、六个增利A开放周期,即介于前一开放日(不含)和该增利A开放周期的开放日(不含)之间,则Y为自前一开放日(不含)至T日(含)的运作天数,R为前一次开放日(不含)到T日所处增利A开放周期的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A 适用的年收益率。

    ③若T日介于增利A的第六次开放日(不含)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不含)之间,则R为在增利A第六次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增利A适用的收益率,Y为自增利A第六次开放日(不含)至T日(含)的运作天数。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T日增利A的份额余额×(1.00元加上T日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则:

    ■(公式6)

    公式5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增利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增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3)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T日增利A的份额余额×(1.00元加上T日增利A份额应计收益)”,则:

    ■(公式7)

    (2)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为T日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8)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的增利A非开放日,■为增利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增利A的开放日,■为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

    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增利A和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例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设T为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自增利A前一开放日(不含)至T日(含)的运作天数为4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资产净值为31亿元,增利A、增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1亿份和9亿份,前一次开放日(不含)到T日所处增利A开放周期的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增利A 适用的年收益率为4.55%。则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一)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2011年1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50号文核准募集。

    (二)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增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增利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基金的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募集时间为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5月11日。其中,增利A(场内简称:信达利A)的发售期、增利B(场内简称:信达利B)的场外发售期均为自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5月11日止,增利B的场内发售期为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2年5月11日止。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增利A和增利B的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 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 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增利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21亿元,增利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9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增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增利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增利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发售方式及场所

    增利A、增利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增利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增利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增利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增利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的增利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增利B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增利B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增利B的上市交易。

    投资人可参与增利A或增利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增利A和增利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可分别或同时对增利A、增利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增利A、增利B的发售方式因销售机构不同而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七)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八) 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构成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证明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九) 认购的数额限制

    (1)增利A的认购限制

    增利A的认购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增利B的认购限制

    1)场外认购限额

    增利B场外认购的数额限制同增利A。

    2)场内认购限额

    增利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进行限制。

    (十) 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十一)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增利A、增利B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增利A、增利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增利B先于增利A结束募集,在增利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增利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增利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十二)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增利A和增利B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1)增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

    增利A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增利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增利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2)增利B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计算

    增利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增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增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2)场内认购份额计算

    增利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1.00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6: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增利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增利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10=10,010份

    (十三)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增利A和增利B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各自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增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增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增利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增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增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增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增利A的份额数×增利A的折算比例

    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增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增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增利A的开放日对增利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增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增利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增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增利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与赎回场所

    增利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增利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增利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增利A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一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增利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人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业务规则,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增利B的份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增利B的份额范围内对增利A的申购进行确认。

    赎回申请将以投资人持有的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为上限进行确认,若申请赎回的份额小于等于投资人持有的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且不存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的情形的,则注册登记人全部予以确认;若申请赎回的份额大于投资人持有的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且不存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的情形的,则注册登记人按照投资人持有的增利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有效的增利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增利A的申购与赎回”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增利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增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增利A的份额小于或等于7/3倍增利B的份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增利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增利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增利A的份额大于7/3倍增利B的份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增利A份额不超过7/3倍增利B的份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增利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增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增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增利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无效,若申购申请无效或申购未经确认,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经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增利A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本公司直销网点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增利A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增利A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增利A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8、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增利A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7:在增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增利A,则其可得到的增利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0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8:在增利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增利A,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0=10,000元

    9、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增利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增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增利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对增利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人。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增利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增利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理方式详见本条“(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增利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增利A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增利A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理。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申请无效,若申购申请无效或申购未经确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经确认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由原有增利A、增利B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由原有增利A、增利B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固定0.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8、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0%=10.5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10,489.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1:如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523.8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523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523×1.050=9,999.15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15=0.85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增利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处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增利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增利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增利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业务规则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增利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增利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增利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增利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增利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增利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增利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增利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增利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增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增利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利A、增利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增利A、增利B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投资人持有的增利A、增利B份额将直接转换为“信达澳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增利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增利A、增利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增利A份额(或增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增利A(或增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增利A(或增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增利A(或增利B)的份额数×增利A份额(或增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增利A、增利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增利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增利A份额(或增利B份额)的转换比率、增利A(或增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增利A、增利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增利A、增利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将保持不变。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管理的相关内容可随之改变并及时公告。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要通过深入分析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并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权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产生的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对债券的公允价值进行深入分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在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和债券品种配置的基础上,有效构建投资组合,优化组合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新股申购、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比例,并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若债券组合的预期持有期收益率远大于回购利率和新股申购收益率,则本基金倾向于配置较多的债券,否则将降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类属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该类属的市场容量、流动性确定其投资比例范围,把上述数据和目标久期等输入债券类属配置模型得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属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例进行调整。当市场实际利率高于公允值时,本基金将逐步增加这类资产的头寸,目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态的变化,决定采用骑乘、子弹、杠铃或者梯形等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为陡峭正向且较为稳定不发生形变时,采用骑乘策略及兼用杠杆放大策略;当预测收益率曲线平移或平坦化时,采取哑铃形或梯形策略构建高凸性组合;当预测收益率陡峭化时,采用子弹形策略。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信用债投资策略的核心是分散化及风险收益率的优化。

    本基金将保持组合内各券种的分散化及券种之间的低相关性以获得正超额收益。

    本基金在个券选择方面采用风险收益率优化策略。本基金首先采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司分析方式,对信用债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和估值水平。本基金同时对信用市场进行跟踪分析,关注宏观经济、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对市场利差水平的影响。本基金将根据个券的估值及在市场中的水平动态调整组合,买入低估和风险收益相对高的个券,卖出高估和风险收益相对低的个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将主要采用公司分析方式,依据QGV、ITC、MDE体系全面评价正股的投资价值和债券的信用风险,并分别对期权部分和债券部分进行估值,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同时,本基金将全面分析可转债市场各券种的股债性、流动性、收益率、信用水平等特征,根据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流动性管理要求和前述个券投资价值,精选个券投资。

    (5)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该类品种的投资主要专注于对影响利率水平及其预期、通胀水平及其预期的各种参数的分析和判断,如国际国内经济周期、GDP增长率及其变化趋势、通货膨胀率及其预期、财政货币政策等,以期预测未来的利率期限结构,并基于该期限结构进行估值,以期对个券的利率风险和投资价值作出较准确的判断,策略性地决定债券投资的久期、期限结构,从而管理债券投资风险和收益。在平稳的市场利率环境下,通过回购套利投资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可以获得具备较好流动性的利差收益。对于跨市场发行的国债,由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构成差异,还可获得跨市场交易的套利收益。国债及中央银行票据具备良好的抵押回购融资功能,对放大基金资产投资,应急大额基金赎回起到流动性支持作用。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3、新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新股(包括增发)申购时,主要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结合一级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当前市场估值水平及对锁定期内市场走势的预判等,审慎选择定价合理的新股进行申购。通过参与申购所获得的新股,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考察市场环境、股票估值等各方面因素,决定在股票锁定期到期后继续持有还是在二级市场卖出。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以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本基金力求通过包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决策程序有所不同。通过这样的决策流程既充分调动投资团队的集体智慧,也使得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持有人最优化的投资收益。

    (1)基金经理与投研团队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策略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

    (3)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讨论并评议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和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认为必要时要求投资团队和基金经理提出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改善投资业绩的方案,方案经会议审议后,基金经理根据方案和投资流程调整投资组合;

    (4)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本基金投资的全过程并及时制止违反本基金合规控制要求的投资行为,对基于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要求的该等合规建议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执行。监察稽核部定期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投资风险评估情况。

    (5)基金经理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调整。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拥有独立的数据源和自主的编制方法,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投资回报状况,可以作为本基金投资的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或其权重)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增利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增利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

    (七)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遵循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五、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下转B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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