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公司巡礼
  • 3:要闻
  • 4:焦点
  • 5:财经海外
  • 6:产经新闻
  • 7:观点·专栏
  • 8:公 司
  • 9:公司纵深
  • 10:公司前沿
  • 11:公司·价值
  • 12:调查·产业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期货
  • A7:市场·观察
  • A8:市场·调查
  • B1:披 露
  • B2:股市行情
  • B3:市场数据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B29:信息披露
  • B30:信息披露
  • B31:信息披露
  • B32:信息披露
  • B33:信息披露
  • B34:信息披露
  • B35:信息披露
  • B36:信息披露
  • B37:信息披露
  • B38:信息披露
  • B39:信息披露
  • B40:信息披露
  • B41:信息披露
  • B42:信息披露
  • B43:信息披露
  • B44:信息披露
  • B45:信息披露
  • B46:信息披露
  • B47:信息披露
  • B48:信息披露
  • B49:信息披露
  • B50:信息披露
  • B51:信息披露
  • B52:信息披露
  • B53:信息披露
  • B54:信息披露
  • B55:信息披露
  • B56:信息披露
  • B57:信息披露
  • B58:信息披露
  • B59:信息披露
  • B60:信息披露
  •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12年4月13日   按日期查找
    B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9版:信息披露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诺安汇鑫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2-04-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B20版)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该差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全额补足保本赔付差额,则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并要求担保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的约定期限内将需要清偿的金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含第20个工作日)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2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