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886 证券简称:江河幕墙 公告编号:临2012-007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不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于2012年4月16日上午在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北五街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持有及代表的股份为386,1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95%。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公司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九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6,100,00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度述职报告。
2、《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6,100,00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3、《201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86,100,00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4、《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86,100,00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5、《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1年度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1 年12 月31 日的总股560,000,000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分配股利112,000,000元。
表决情况:同意386,100,00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聘任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任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度的审计师。
表决情况:同意386,100,00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事项的议案》
同意年度授信方案如下:
(1)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90亿元人民币;
(2)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中各类银行贷款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对上述范围内的银行综合授信等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并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情况:同意386,100,00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开展业务需要,在本议案生效之日起至201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度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包括:
(1)公司对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江河幕墙美洲有限公司、江河幕墙加拿大有限公司、江河幕墙香港有限公司、江河新加坡幕墙有限公司、江河幕墙马来西亚有限公司、江河幕墙印度尼西亚有限公司、江河幕墙工程(阿联酋)有限责任公司等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的担保。
(2)对净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各级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3)对各级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
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后,以上额度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同意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在本议案生效之日起至201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担保总额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
表决情况:同意386,100,00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继续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等银行金融衍生产品及相关业务的议案》
同意2012年度开展总金额不超过2亿美元远期外汇交易等银行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用于规避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兑损失。授权董事长办理以上额度内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相关业务及其他经银行和公司同意的银行业务。
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度开展总金额不超过8000万美元远期外汇交易等银行金融衍生品相关业务,授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办理以上额度内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等相关业务。
表决情况:同意386,100,000,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江河幕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