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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2-04-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ST大地 公告编号:2012-037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为2012年4月26日,本次案件进展可能对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的按时披露和审计意见造成影响。现将相关风险再次提示如下:

      1、如果公司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从201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停牌。如果停牌两个月内,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两个月内,如果公司仍未能披露《2011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交易。

      2、如果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注册会计师仍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11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被暂停上市交易。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后,首个中期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1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昆明市检察机关《起诉书》,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公司于2011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进行了披露。

      2、2011年9月6日9时30分,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一案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的基本情况及审理情况已于2011年9月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2011年12月2日,公司收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该案的判决情况已于2011年12月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2012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昆检刑抗[2012]1号)。该院认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原审法院对欺诈发行股票罪部分量刑偏轻,应当认定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原审审级违法。该案的抗诉情况已于2012年2月2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股票一案于2012年3月15日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再次审理。该案的庭审情况已于2012年3月1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6、2012年3月29日,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2)昆刑再终字第1号]。裁定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裁定情况已于2012年3月3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2年4月16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2)昆检刑诉字第172号]。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转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何学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蒋凯西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庞明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赵海丽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赵海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2)昆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1)官刑一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发回原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将本案退回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依照案件管辖规定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00四年至二0一0年期间,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虚增资产、虚增收入以达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金融票证、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虚构交易业务。绿大地公司上市后,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包含虚假财务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在证监会介入调查时,为掩盖财务造假事实,故意销毁相关会计凭证。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二0O四年至二00七年六月,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为达到绿大地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目的,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O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累计共人民币70,114,000.OO元;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受绿大地公司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296,102,891.7元。绿大地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绿大地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二OO五年至二O0九年期间,绿大地公司为达到虚增销售收入和规避现金交易、客户过于集中的目的,在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安排下,由被告人赵海丽利用银行空白进账单,填写虚假资金支付信息后,私刻银行印章加盖于单据上,伪造了各类银行票证共计74张。

      三、二00七年至二0O九年,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共同策划采用伪造合同、伪造收款发票等手段虚增公司资产和收入,并将上述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绿大地公司的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其中,《2O07年度报告》虚增资产21,240,000.00元,虚增收入96,599,026.78元;《2O0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资产97,350,00O.O0元,虚增收入52,549,690.00元;《2008年度报告》虚增资产163, 353,150.00元,虚增收入85,646,822.39元;《2009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47,0O2,891.14元;《2009年度报告》虚增资产104,070,550.00元,虚增收入68,560,911.94元。

      四、二0一0年三月,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绿大地公司期间,为掩盖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在被告人何学葵的指示下,被告人赵海丽将伪造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的66份会计凭证替换并销毁。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伪造金融票证,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何学葵、赵海丽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被告单位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法院最终开庭时间及案件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期初数、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最终判决结果。

      五、备查文件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2)昆检刑诉字第172号]。

      特此公告。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