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计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预计2012年总金额 | 2011年总金额 | |||
下限 | 上限 | 区间 | 占同类交易的比例 | |||
采购原材料 |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 168,000 | 201,600 | 215,684-258,821 | 36.66%
| 145,090 |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18,398 | 22,078 | 12,313 | |||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12,963 | 15,556 | 10,966 | |||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 5,000 | 6,000 | 3,720 | |||
一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2,000 | 2,400 | 1,897 | |||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 2,414 | 2,897 | 2,075 | |||
长春富维-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 40 | 48 | 251 | |||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857 | 1,028 | 753 | |||
其他关联方 | 6,012 | 7,214 | 998 | |||
小计 | 215,684 | 258,821 | 178,063 | |||
接受劳务 |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17 | 20 | 1,656-1,987 | 23.92%- 28.71% | 33 |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31 | |||||
一汽物流有限公司 | 260 | 312 | 216 | |||
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 | 150 | 180 | ||||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9 | 11 | 12 | |||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 4 | |||||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 686 | 823 | 154 | |||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 4 | 5 | 4 | |||
其他关联方 | 1,122 | 1,347 | 54 | |||
小计 | 1,656 | 1,987 | 507 | |||
提供 劳务 | 合营联营公司 | 2,438 | 2,926 | 2,830-3,396 | 96.37%- 100% | 1,010 |
其他关联方 | 392 | 470 | 228 | |||
小计 | 2,830 | 3,396 | 1,304 | |||
销售商品 |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 399,497 | 479,397 | 752,163-902,595 | 92.27%- 100% | 349,931 |
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 189,487 | 227,385 | 183,972 | |||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 143,921 | 172,705 | 114,382 | |||
一汽吉林汽车有限公司 | 6,671 | 8,006 | 4,562 | |||
一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 5,415 | 6,498 | 3,019 | |||
一汽客车有限公司 | 924 | 1,109 | 732 | |||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3,738 | 4,486 | 2,888 | |||
长春富维-江森自控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 160 | 192 | 2,108 | |||
长春一汽富维江森自控汽车金属零部件有限公司 | 820 | 984 | 658 | |||
长春富维江森自控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220 | 264 | 217 | |||
其他关联方 | 1,309 | 1,571 | 1,862 | |||
小计 | 752,163 | 902,595 | 668,247 | |||
关联 存款 |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 20,000 | 24,000 | 20,000-24,000 | 19,236 |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长春市西新开发区东风大街2255号;
2、法人代表:徐建一;
3、注册资本:柒佰捌拾亿圆整;
4、经营范围:汽车制造及再制造、新能源汽车制造;金属铸锻、模具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与实验;专业技术服务;计算机及软件服务;火力发电及电力供应;热力生产和供应;水和燃气供应;道路货物运输;仓储业;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及车用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商务服务;劳务服务;汽车及二手车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得经营);
5、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
6、履约能力:该公司依法存续经营,与本公司以往的交易均能正常结算,其支付的款项不会形成本公司的坏帐。
(二)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地址: 高新区蔚山路4888号;
2、法人代表:徐建一;
3、注册资本:壹拾陆亿贰仟柒佰五拾万圆整(162,750万元);
4、经营范围: 开发、制造、销售轿车,旅行车及其配件,修理汽车,加工非标设备,机械配件,机电产品(不含小轿车)销售;
5、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
6、履约能力:该公司依法存续经营,与本公司以往的交易均能正常结算,其支付的款项不会形成本公司的坏帐。
(三)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1、公司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
2、法人代表:徐建一;
3、注册资本:柒拾捌亿壹仟贰佰万圆整(781,200万元);
4、经营范围:生产德国大众A级系列和奥迪C/D级系列轿车、奥迪V6系列发动机及其总成、零部件,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5、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的中外合资公司;
6、履约能力:该公司依法存续经营,与本公司以往的交易均能正常结算,其支付的款项不会形成本公司的坏帐。
(四)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
1、公司地址: 长春市绿园区东风大街76号;
2、法人代表:徐建一;
3、注册资本: 柒拾玖亿捌仟伍佰万圆整(798,500万元);
4、经营范围: 生产和销售中重型载重车、整车、汽车总成及零部件、机械加工、仓储物流、汽车修理(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取得专项审批许可前不得经营);
5、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6、履约能力:该公司依法存续经营,与本公司以往的交易均能正常结算,其支付的款项不会形成本公司的坏帐。
(五)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1、公司地址:绿园区东风大街19号;
2、法人代表:徐建一;
3、注册资本: 壹拾壹亿贰仟捌佰捌拾圆整(112,880万元);
4、经营范围: 办理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内部金融业务及其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业务;
5、关联关系:该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控股的有限公司;
6、履约能力:该公司依法存续经营,与本公司以往的交易均能正常结算,其支付的款项不会形成本公司的坏帐。
四、定价原则
关联交易定价坚持公平、公正以及比价原则。如该种产品有国家价格,即采用国家价格;若无国家价格,产品价格根据市场的价格变化情况、所供货物的市场供求状况、供货数量及供货价格、质量、服务等情况,以书面协议、合同的方式进行确定。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1、 交易的目的
公司产品、劳务是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各类整车系列提供零件和总成配套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是公司长期和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由于公司生产场所处在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厂区,生产经营所需的能源包括水、电、气等,必须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提供;公司利用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采购网络,采取统订分购形式,进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因此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大金额的关联交易。
2、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上述关联交易坚持公平、公正以及比价原则,是必要的、不可避免的;该项关联交易可充分利用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优势,节约公司的材料采购费用,降低生产成本和物流成本,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
六、审议程序
1、此项议案为关联交易, 四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议案将提交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与之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宋冬林先生、杨晓慧先生、罗玉成先生对上述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慎审核,同意将《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提交公司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2)三位独立董事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关联方进行的各项关联交易,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董事会对以上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人数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上关联交易合同及协议的签订,有利于规范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七、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03年4月9日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签订了采购协议、销售协议、承揽加工协议、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如甲、乙双方对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无异议,本协议将自动延长。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经公司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4月16日
股票代码:600742 股票简称:一汽富维 编号:临 2012-006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二监事会于2012年4月16日,在上海市召开,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此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
1、公司2011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2011年年报和摘要;
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要求,监事会对公司编制的2011年年度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
(1)公司编制的2011年年度报告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2011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了2011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3)在出具本意见之前,未发现参与201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2011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201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完成情况及201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公司购买一汽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公司内控制度和内控制度自我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2012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于2012年4月任期届满,公司监事会需换届改选,杨延晨先生、冯玉玺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侯选人;郎瑞兰女士为职工代表推举的侯选人。上述监事候选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监事侯选人简历:
杨延晨先生简历:男,汉族,1956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一汽贸易公司汽车结算科科长;一汽贸易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一汽贸易总公司财务控制部经理。现任一汽集团公司子公司特派监事。
冯玉玺:男,汉族,1955年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政工师,现任一汽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副书记(副主任)兼案件检查室主任。历任一汽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业务主任、一汽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主任、一汽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室)副书记(副主任)等职。
郎瑞兰:女,汉族,1962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部长。历任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室主任、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副部长等职。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2、《广东佛山轮胎装配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年4月16日
股票代码:600742 股票简称:一汽富维 编号:临 2012-007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人和候选人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4月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提名吴博达、宋冬林、罗玉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现将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候选人声明公告如下: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现提名吴博达、宋冬林、罗玉成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本条适用于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请具体选择符合何种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吴博达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提名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博达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宋冬林,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提名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冬林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罗玉成,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提名为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罗玉成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 4月16日